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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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事先严控危险作业,避免在危险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能力不匹配,监护不力,操作不当,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确认许可管理。
3.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臵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
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受限空间作业:
指进入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
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3动土作业:
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挖土、打桩、钻探、坑探、破碎、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
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4断路作业:
在公司的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
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5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6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7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3.8临时用电:
因改建、扩建、新建、生产和检修用电的需要,不能及时装设正式的永久性的供用电设施而临时设置的电源、线路、装置。
3.9设备检修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
修理。
4.职责
4.1申请人:
由有需求作业的部门(部门(单位))的班组长或领班担任,负责各类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及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及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2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
4.2.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2.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2.3组织并参与审查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4.2.4负责相关数据的分析或者委外分析的数据有效性、真实性的确认。
4.2.5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部门(单位)进行督导,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作业施工方案的危险性作业向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
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的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5.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部门(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
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
范措施,并填写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交由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存档。
5.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部门(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5.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5.4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审查:
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
5.5审批:
5.5.1特殊动火作业、特级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签发。
5.5.2除特殊动火作业、特级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以外的危险作业由总经理审批签发。
5.6代签
现场各作业区开具安全工作许可证时,部门负责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不在厂(如休假、出差、请
假等)由其代理人审批;在无法掌握而有安全顾虑下可暂停代签的工作。
5.7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5.7.1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5.7.2作业许可证的签发时间不应超过作业前1小时。
6.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
6.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
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
6.2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确认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
可批准。
6.3在危险作业前,作业部门(单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
底),严格按作业许可证制定的措施进行作业,指派专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6.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
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涉及特殊工种作业范围内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操作证件,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6.5危险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
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
全方式作业。
6.6危险作业现场应道路畅通、工装器械整齐有序,现场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
照明,有专人监护。
6.7危险性作业实行应答确认制,在同一场所或同一台(套)设备设施上同时作业的人员,若各方相互
看不清且一方的工作或行为可能危及另一方时,应在采取行动前,用明确的、规范的联络信号通知相关各方人员,待所有相关人员明确的答复安全无误,并对可视区域检查确认后,再次通知相关各方后方可采取行动。
必要时应由现场负责人指定专人监护,负责人和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不得脱岗。
6.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
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
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6.9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部门(单位)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消除任何事故
隐患。
7危险作业安全规范
7.1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7.1.1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
零灾害之目标。
7.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
7.1.3定义
⑴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⑵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
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跨部门动火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⑶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
理,主要是指防爆区动火(不包括特殊动火作业项目)。
⑷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指非防爆区动火。
⑸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⑴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
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
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
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⑵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
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本规范第7.1.4-⒀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⑶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
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
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⑷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⑸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⑹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
业应升级管理。
⑺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⑻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⑼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
⑽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⑾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
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⑿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⒀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1.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⑴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⑵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
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⑶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
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⑷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⑸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
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1.6职责要求
⑴动火作业负责人(指作业项目之工程监工)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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