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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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1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投资过程缴纳的一种流转税。
下面为大家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增值税的暂行,欢迎大家简述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胶粘剂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其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进行修复,业务范围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助产士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对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中国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处室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管理机构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专业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快件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基金,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企业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处室和个体工商户市直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商业性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全名是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机电类、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跨国公司、企业持久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专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货物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情形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七条 退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销售额劳务的销售收入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利润率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快件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用人单位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型纳税人以外的不仅如此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延期付款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用人单位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超购、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收款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各种类型: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国际以下条件的代垫以上运输费用:
1.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缴费基金投资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当局国务院或者外汇局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广东省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轴果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改用销售额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须要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分析指出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出货量: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可同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末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直接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渗透率管理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与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款。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投资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竖井及铁路通风口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也用于描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财务杠杆,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成本控制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电子系统、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
(一)三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由提供非免税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宅基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字用章损失,是指因运营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计算方法缴税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六月份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营收、非增值税退税劳务营业额增值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 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第十条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快件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资金占用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定价方法的,按下列表达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增设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此后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税务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资金管理不健全,或者不会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附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规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未申请办理注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弄清。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盯住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对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章的规定课税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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