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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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工作制度
档案收集制度
为不断丰富馆藏,集中保管好全区档案,根据《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专人负责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工作。
二、接收、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定期接收,特殊情况经协商可提前或延后接收;临时机构和撤销单位的档案,单位撤销时及时接收;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随时征集。
四、进馆档案须经过整理、鉴定,达到分类科学、排列系统的要求,编制检索工具和《全宗指南》、《全宗单》,经核对,签定《档案交接文据》,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保管制度
一、档案保管要按照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强光、防有害气体、防微生物、防鼠“十防”要求进行,延长档案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防火。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明火。
按照电路线的有效使用年限,及时更换电线。
要安装电路短路保护器,保证电源短路时及时断电。
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杂物,离开库房时要切断电源。
认真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领导。
要保持自动消防系统的绝对有效运行。
2、防盗。
馆库监控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转,监控录像要保留半年以上,库房要安装防盗门。
3、防尘、防有害气体。
要保持馆库及库房周围整洁卫生,门窗要密闭,阻挡尘土及有害气体的进入,经常开启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保持库内空气清新。
每周打扫一次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清洁。
4、防虫、防微生物。
将库房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安装消毒、杀菌设备,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也可放置消毒杀菌药品。
平时注意观察档案害虫和霉菌痕迹,一旦发现,及时消杀。
5、防强光。
库房灯光照度应在50勒可司左右,阅览室灯光照度应在150勒可司左右,严禁档案在强光下长时间曝照(晒)。
6、防鼠。
严禁库内有水及杂物,关闭橱柜,消除老鼠隐藏条件。
7、防潮、防高温。
要充分利用库房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控制与调节库房内温湿度。
纸质档案库房温度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之间,且24小时内温度变化不得超过±2℃、相对湿度变化不得超过±5%。
磁性载体库房温度保持在15℃-27℃,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且24小时内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相对湿度变化不得超过±5%。
二、非本馆专门管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档案库房橱具分别统一编号,橱具排列整齐、美观。
四、库房内设有档案存放位置索引,以便于对档案进行管理和利用。
五、库房钥匙要统一管理,集中存放,不得个人随身携带;库房每天要有专人值班管理,及时关门上锁,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对档案橱具及各种设备经常进行保养和维修,尽量延长其使用寿命。
七、每半年清仓查库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档案利用结束后,要及时归位,严禁库外过夜。
档案整理制度
一、档案馆馆藏全部档案,应按规范要求划分全宗,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管理。
二、专项、专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可作为一个全宗进行管理。
三、全宗内档案分类科学、排列有序,档号编制规范。
以卷为整理单位的档案,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GB9705-8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关于归档文件整理的要求进行整理;以件为整理单位的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进行整理。
四、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应在一年内整理完毕,并编目上架。
五、每个全宗单位按规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
六、参照《中国图书分类法》对馆藏资料进行科学分类,编制资料分类目录。
七、每个全宗单位按照《全宗卷规范》(DA/T12-2012)要求建立全宗卷,全宗卷内容应有全宗指南、交接文据、统计台账等。
八、按照《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DA/T3-1992)的要求,编制档案馆指南。
档案统计制度
一、档案资料统计人员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统计工作,做到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建立档案资料收进、移出、整理、鉴定、编目、编研、修复等统计、登记表册,及时进行登记、统计。
三、每年要对人员、经费、设备和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统计、核对。
四、及时准确地登记、统计档案资料利用情况和产生的效益。
五、及时编制报送统计年报,并做好统计分析。
档案提供利用服务制度
一、接待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待人态度和蔼,积极热情地为利用者服务。
接待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内容和各种检索工具的使用,迅速、准确地向利用者提供所需要的档案资料。
二、接待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本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在办公时间不擅自离岗。
如有急事外出,一定要找好替岗人员后方可离岗。
三、严格查、借阅登记手续,查、借阅登记单上的内容要逐项填写,并定时装订,成册保存。
四、对借出到期的案卷,要及时催还,保证档案的安全。
五、处理好借阅与保密的关系,不得在提供利用过程中泄露机密,有密级的文件、档案严格按规定执行。
六、归卷时认真仔细,检查案卷完好情况,迅速准确地归入原位,并随手把案卷排列整齐。
七、定期对阅览室进行卫生扫除,保持阅览室内清洁。
八、下班前须检查库房、阅览室,一定把门窗关好上锁后方可离岗。
开放档案利用制度
开放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执行。
一、凡我国大陆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均可利用我馆开放档案。
二、外国人利用我馆开放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档案局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开放档案,但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本馆同意并签定出版合同。
四、利用本馆开放档案,一般应在本馆指定的阅览室查阅,不准带出馆外。
五、下级机关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或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档案文件,如需公布和出版,需经上级发文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
六、利用者有保护档案、资料的义务,查阅档案时不准涂改、圈划、污染、拆卷、撕页等,如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停止借阅,并追究责任。
七、借阅者不得擅自摘录、转借档案,如需摘抄、复印等,必须经本馆同意。
八、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利用者不得在阅览室内吸烟或进行其他不利于档案安全的活动。
档案资料查(借)阅利用制度
一、凡来本馆借阅档案者,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按有关规定等政务公开内容的档案外,须持有所查档案全宗单位介绍信(注明查档人身份、查档内容和目的),方可借阅。
借阅开放档案的,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等证件,方可查阅。
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我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规定进行,须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凡利用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附件1)中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查阅各级绝密文件、区委常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副区长批准;查阅区几大班子会议记录等重要档案资料,须经区几大班子分管领导或分管档案工作的区领导批准。
密级档案的解密年限为:
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或从其期限规定),对密级文件可否查阅把握不准的,可请示区委机要局。
三、查阅利用捐赠、寄存档案的,要征求捐赠、寄存者的意见。
经本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档案资料者,在本馆阅览室内进行,一般不外借;如需借出本全宗单位的档案,要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数量不超过10卷。
期满仍需用者,再办理续借手续。
但带密级及珍贵、老化易损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
五、借阅者不得擅自摘录、复制、转借档案。
如需复制,由调档人员负责复印,并按借阅人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材料出处,落款为“***档案馆年月日”,并加盖“***档案馆”公章,用完后交单位档案室,但带有密级的复制件,用完后要交回档案馆;需要出具档案证明者,由调档人员根据档案记载的真实事实撰写证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档案馆”公章。
六、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七、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准涂改、圈划、污染、拆卷、撕页。
如发生上述情况,立即停止借阅,并追究责任。
要注意阅览室内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八、各单位在编史修志中,查阅本馆档案资料后编印的出版物,须送本馆两套保存。
九、为延长档案寿命,确保档案安全,利用者不得在阅览室内吸烟;水杯要远离档案资料。
十、档案馆提供档案咨询服务,解答档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档案馆设有政务公开信息阅读场所,可随时查询政府公开信息。
十二、查阅档案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机关正常工作时间。
如有急需查档事项或特殊时间要求,可以提前预约。
十三、利用者要认真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记录。
附件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它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它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档案保密制度
一、增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坚决同泄露或出卖档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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