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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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样本
国内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原则名称
应用范畴
烟囱高度规定
如何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火电
由环境影响评价拟定
烟囱高度不够即导致全厂SO2排放量超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锅炉
①依照锅炉房总容量拟定烟囱最低高度;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以内建筑物3m以上;
③锅炉>28MW时,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拟定,但不得低于45m。
如达不到左栏第②项规定期,执行排放原则时要加严一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工业炉窑,不涉及炼焦、焚烧、水泥
①最低容许高度为15m;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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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除执行上述两项外,还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
如达不到左栏任何一项时,执行原则时,要加严50%。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炼焦炉
未明文规定
/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水泥行业
按单机生产能力拟定烟囱最低容许高度,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拟定。
对普通水泥厂配套设备仅规定高出屋面3m。
/
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
最低容许高度为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
行业原则之外大气污染
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内建筑物5m以上
如达不到烟囱高度原则时,要加严50%。
焚烧炉
未明文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1范畴
本原则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本原则合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各种容量和用途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锅炉,参照本原则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原则
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本原则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环境空气质量原则
锅炉烟尘测试办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3定义
3.1原则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状态,简称“标态”。
本原则规定排放浓度均指原则状态下干烟气中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似。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运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加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煤为基准,测定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达。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达。
4技术内容
4.1合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原则中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原则》中所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别类区域。
本原则中“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关于问题批复》中所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畴。
4.2年限划分
本原则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Ⅰ时段:
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锅炉;
Ⅱ时段:
1月1日起建成使用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营使用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合用区域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燃
煤
锅
炉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一类区100801
二、三类区150120
其他锅炉一类区100801
二类区250200
三类区350250
燃
油
锅
炉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
二、三类区100100
其他燃料油一类区10080*1
二、三类区200150
燃气锅炉所有区域50501
注: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按表2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合用区域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
燃煤锅炉所有区域1200900//
燃
油
锅
炉轻柴油、煤油所有区域700500/400
其他燃料油所有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所有区域100100/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依照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燃煤收到基灰分(%)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层
燃
锅
炉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1501201
其他锅炉(≤2.8MW(4t/h))Aar≤25%180016001
Aar>25%1800
其他锅炉(≤2.8MW(4t/h))Aar≤25%18001
Aar>25%2200
沸腾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1
其他沸腾锅炉/018000
抛煤机锅炉/500050001
4.6其他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依照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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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容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0.70.7~<1.41.4~<2.82.8~<77~<1414~<28
t/h<11~<22~<44~<1010~<2020~≤40
烟囱最低容许高度m202530354045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不不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拟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边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拟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任何一项规定期,其烟尘、SO2、NOx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原则值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规定设立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有关设施,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必要安装固定持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采样办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原则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α=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α=1.2
6原则实行
6.1位于两控区内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原则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总量控制原则。
6.2本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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