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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
纠纷解决特点
和解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属于私力救济。
诉讼外调解
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非必经),社会救济。
仲裁
自愿仲裁协议、裁决具有强制力,属于社会救济。
民事诉讼
非自愿,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公力救济。
民诉法的性质
诉讼程序
包括一审(包括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二审和再审程序。
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
根据内容
程序法
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
部门法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公法【民法是私法、民诉法是公法】
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判断
必有一方是法院
能用外国的法律吗?
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4.25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中国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同等与对等原
则
涉外,同等:
外国人和中国人同等地位;对等:
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权,我国法院可对该国当事人作岀同样的限制
处分原则
1.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诉前一一执行都有)2.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与诉讼权利;3.判决内容不能超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
辩论原则
口头或书面、实体或者程序、整个诉讼过程中
诉讼程序(如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适用辩论,其他程序(如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不适用辩论
诚实信用原则
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
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检察监督原则
整个“民事诉讼”【执行要监督、仲裁不监督】;抗诉:
判决、裁定、调解书(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应当抗诉);检察建议:
同级、机关名义、作岀应当由检委会讨论
调解原则
能调应当调,过程、内容不公开(有例外)
不能调:
非诉+执行(可和解)+身份关系确认
调解书
签收前可反悔,不适用留置送达,有执行力,不可上诉,可以再审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但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
签调解书不生效)
应当制作调解书;例外:
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能够即时履行的。
二审、再审中调解结
案,一律需要制作调解书。
不能制作判决书;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②涉外民事诉讼
仲裁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决书
4.26
合议制度
人民陪审员
一审、普通程序(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程序的)
独任庭
简易程序(民诉不区分,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即基层法院审理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非诉程序,例外:
1.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3.担保财产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评议
评议笔录不公开,不同意见,如实记入【仲裁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
公开审判制度
绝对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依申请不公开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进行;合议庭评议不公开;调解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公开
王官
与人民调解
自愿、不是必经程序、调解不影响诉讼
后果:
1.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就原纠纷、只能就协议内容起诉;2.申请法院
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
与普通仲裁
1.身份关系不适用仲裁,但可以诉讼
2.合同、财产纠纷或裁或审
3.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最晚在首次开庭前提岀)
与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必经),例外:
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
4.27
管辖
管辖恒定原
则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2)地域管辖:
起诉时确定,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变化
中院级别管
辖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2.海事、海商案件;
3.公益诉讼案件;4.专利纠纷案件;(可能是基层、中院、知产法院)
5.仲裁相关: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国内仲裁证据、财产保全:
基层法院,其他全中院】
【口诀】重大涉外港澳台,海产公益和仲裁(海事、知产)。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
法》】
4.28
地域管辖
原则:
原告就被告
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如果户籍迁岀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关了:
被告原住所地
(2)被告被关1年以上:
被监禁地
(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
被告居住地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居住地
例外: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国内的人提起的身份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的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被强制性教育或被监
禁,则回到原则,1年以上由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4.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回到原则)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在同一个辖区不适用,要按照原告就被告,是可以,不是应当,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
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可以,
不是应当,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回到原则)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29
合同管辖
第一步:
专
属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与继承纠纷竞合时,按继承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二步:
协
议
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书面(口头无效),有多个时可以选择其中1个
第三步:
合
同法定管辖
(1)合同已履行: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还要区分是否约定履行地)
(2)没有履行的:
看约定履行地是否重叠于原、被告住所地,有则为约定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不重叠:
被告住所地
侵权纠纷管辖
一般侵权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信息网络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
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服务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4.30
裁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向上转移、上级审下级的:
1.上级主动:
上级下达裁定转移管辖权
2.下级主动:
下级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1.上级主动:
确有必要、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如,中院须经高院批准才能将其管辖的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审理)
2.下级主动【没有】:
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民事案件交自己审理
移送管辖
条件:
1.已经受理案件;2.发现自己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意:
1.移送管辖只能发生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只
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法院
指定管辖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1
管辖权异议
构成
1.第一审案件(发回重审、再审不可以);2.受理后提交答辩状期间;(例外:
答辩期后因增加诉讼标
的金额提岀的级别管辖异议)3.当事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岀管辖权异议)
4.书面形式(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处理
异议成立一一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一一裁定驳回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岀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救济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上诉。
例外:
小额诉讼管辖异议,裁定一经作岀即生效,不能上诉
应诉
管辖
1.未提岀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积极的实体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2.当事人消极没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答辩或开庭之后就有应诉管辖权,法院不能移送管辖】
5.2
诉
诉讼标的
实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标的物,不是诉讼请求
种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是按照本诉的请求来判断种类(不是反诉)
2.非诉程序不存在这三个分类,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确认财产无主、实现担保物权都不是确认之诉
反诉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岀
2.本诉与反诉有牵连关系,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或具有因果关系等
3.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岀(二审提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再审提反诉,不调解,直接告知另诉,再审不审新诉求。
)
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岀,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可能本来就有,若本无管辖权,则可基于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取得管辖权)
5.独立性:
本诉撤诉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6.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5.3
当事人
诉讼权利
能力
定义
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公民
始于岀生,终于死亡
法人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终止的标志是“注销”)
其他组织
依法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等)
诉讼行为
定义
独立为诉讼行为的能力,不需要靠法定代理人
能力
公民
有诉讼行为能力一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一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当事人适格
定义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资格
情形
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
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3.公益诉讼法定主体(消协、环保组织、检察院)
当事人的
变更
自然人死亡
原则:
裁定中止,等继承人;例外:
人身属性的诉讼(离婚、赡养费等)一一直接导致诉讼终结
法人
1.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为当事人;2.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雯
东、发起人或者岀资人为当事人
5.4
共同诉讼
普通
共同
诉讼
构成条件
1.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多个独立可分的法律关系);2.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
序;3.法院+当事人同意;4.符合合并审理的诉讼经济目的
内部关系
其中任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
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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