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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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巴彦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可以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参保,需提供由当地政府权威部门确认的重度残疾、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参保人员的一寸照片、特殊参保人员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八条县农保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
村协办员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
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县农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或由县农保中心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农保中心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
核对无误后,县农保中心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农保中心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
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由村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农保中心、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
每年11月乡镇事务所、金融机构、村协办员组成收费组定期到各村收缴下年养老费。
村协办员负责通知和召集缴费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收费。
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做缴费记录。
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
乡镇事务所开出缴费凭证后,及时将收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收费结束三日内将《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六,此表一式
两联,乡、县各一份),《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一联上报县农保中心。
如参保缴费人员没能在村集中收费的时间缴费,可持银行存折或《登记表》到所在乡镇的金融机构交费后,凭收据到所在乡(镇)的事务所作缴费登记。
乡镇的劳动保障所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收款信息和《个人缴费明细表》、《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一联,上报县农保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收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核对个人缴费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无误后,将收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县农保中心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必须账目清晰方可转入)。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额到账后,县农保中心将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农保中心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农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中心及时处理,填写《变更表》存档,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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