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3121752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28.55KB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x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具体职能为:
负责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组织或配合组织宣贯《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推荐承担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负责审查和汇总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审查部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
050051
Email:
联系人:
齐玉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
050051
联系人:
郑根朝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邮政编码:
214151
联系人:
俞春俊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以上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机构。
3企业取得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应携带原件);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申请和受理程序
企业应在2003年4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7)。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现场审查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附件3)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5)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附件3)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各一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审定与发证
证书填写方式:
申证单元(材质),如全盔(玻璃钢)、半盔(工程塑料),每个单元一张证书。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见附件6)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获得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22-199-×××××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22表示头盔行业编号,199表示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7)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摩托车 乘员 头盔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证实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