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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1848年间清政府对外政策略论
1842—1848年间清政府对外政策略论
李光和(1968—),男,广东商学院思想理论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
(广东广州*****)
就中国近代外交而言,1840年的鸦片战争是中国传统的“华夷秩序”与近代西方所谓的“主权与条约秩序”之间的第一次正面的碰撞与冲突。
而鸦片战争的结局,是清政府被迫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这种建立在不平等条约基础上的新的中外关系,从形式上突破了中国传统的“华夷秩序”的格局,带来了西方近代国际关系的新模式,而在内容上又使中国国权丧失,主权遭受侵损,这是一种双重的演绎进程。
鸦片战争之后的1842—1848年间,清政府在承负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丧权侮国的耻辱的同时,在对外关系上开始与西方列强对接,从对外观念、对外体制及外交政策与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以往学界对这一时段清政府的外交新动向关注不多,尤缺乏较为系统的梳理。
本文拟就这一时段的对外政策与方式的变化作一粗浅探讨,以祈方家指正。
一、“力持和局”的对外方针
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的驭外方式经历了由剿到抚,再到力持和局的转变过程。
鸦片战争爆发后,清朝的官吏们的第一反应是:
“英兵犯境,是不自量力,冒犯天威。
天朝必然调集天兵克期征剿,殄灭丑类。
”(P457)他们对战争抱着必胜的信念,按照天朝大国传统的驭夷逻辑,欲采取先剿后抚、剿抚并用的方式,恩威兼施,迫使英夷畏服就范。
为此,清政府组织过两次大规模的浩荡出师,一次在广东,一次在江浙,希望能够耀武扬威,将入寇海疆的“英夷”痛加剿除,以显示天朝大国的神威。
而鸦片战争的进程却完全出乎清政府君臣的意料之外,挟“坚船利炮”浮海东来的英军以摧枯拉朽之势,陷广州,破厦门,占上海,直逼南京,不过两年时间,千里海疆危机,东南半壁倾塌。
面对战争的惨剧,道光帝无奈,不得不改变策略,“著耆英、伊里布遵照前奉谕旨,开城晓谕,设法羁縻,有应便宜行事之处,即著从权办理”(P739)。
清政府传统的所谓“先剿后抚,剿抚并用”御外攘夷的方略被强大的对手所击碎,从而不得不避战乞和,与英方订立城下之盟。
当时主持议和的耆英在谈其剿抚态度的转变时,曾有如下的表述:
“前在盛京将军任内,体察该处情形,实有天险可恃,战虽不足,守则有余,亦主战而后抚,以示恩威,迨抵江宁省城,目击凶焰鸱张,竟有战守两不足恃之势,不得不暂事羁縻,以免斯民之锋镝。
”(P39)耆英分析清军致败的原因时指出:
“逆夷犯顺以来,恃其船坚炮利,横行海上,荼毒生灵,内地师船不能相敌……两载以来,迄无成效,其来不可拒,其去不可追。
”(P39)因此,避战乞和这种无奈的选择,是迫于英方强大的军事压力,也是清政府对双方军事力量的悬殊有了较为清醒地判断和认识之后作出的。
《南京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所定的对外基本方针是“不开边衅,力持和局”。
道光帝曾多次告诫负责主持对外交涉的钦差大臣耆英,要求做到“上不伤国体,下不开边衅”。
(P515)1842—1848年间负责中西交涉的耆英,一直小心翼翼地维持“和局”。
1844年7月,耆英与美使顾盛签订中美《望厦条约》;10月,与法使拉萼尼签订中法《黄埔条约》。
在订约之前,顾盛、拉萼尼所率领的使团均以“坚船利炮”进行武力威胁。
如1844年春,美使顾盛致函两广总督耆英:
“朴鼎查爵士奉行的礼节,在特殊的情况下无疑是公正而适当的,但要使哪些礼节完全适用于合众国,则本国政府势必先使中国人遭受战争的一切灾难,尤其是先必占据中国沿海一处岛屿作为公使的居住之所,我不能设想帝国政府愿意合众国这样做。
”(P354)法国拉萼尼所率领的使团亦阵容庞大,有参赞、随员、主事、税务官、翻译、各商会代表和随行记者,最令耆英惊惧的是拉萼尼使团随护的8艘军舰,其中一半是载炮50门的大舰(P501)。
而面对顾盛露骨的战争威胁和拉萼尼强大海军舰队的炫耀,对中英战争心有余悸的耆英以“不开边衅”、“不启衅端”为据,被迫与之订约。
美、法两国获得了英国在中国除割地、赔款以外的一切利权。
鸦片战争之后,中西交涉贯穿的最重要事件是英国人要求进入广州城的问题,英国人要求入城,广州民众激烈反对入城,民夷的对立冲突愈演愈烈。
作为两广总督兼五口通商大臣的耆英深知“民夷两不可侮”,“抑民奉夷”则将激化官民矛盾,甚至酿启民变,“以民制夷”若“办理稍有不协,必致重启衅端”(P980),清廷当局调停其间,既要安抚民心,又不能开罪外国人,实是两难选择。
然而当事态恶化危及中外和局时,清廷当局选择了妥协。
1847年4月,英国公使德庇时率军舰及兵士1000多人,摧毁虎门炮台,闯入珠江,攻占广州商馆,竟有重演鸦片战争之势,耆英惶恐失措,“即知决裂即在顷刻,事关大局,未便因此遽开边衅”,(P2646)被迫应承英国公使德庇时提出的四项要求,并许诺外国人2年后进城。
(P424)1847年12月,发生“黄竹歧村案”,民夷冲撞,英人死6名,尸体抛入河中,英国公使德庇时再度示以兵威,迫于战争压力的耆英,即刻派兵占住该村,斩杀村民4人,流放11人,事情才得以平息。
(P427)耆英所奉行的“屈民和夷”的政策,必当激起民怨,为道德舆论所诟,却也维持了鸦片战争后十多年中外相安的和平局面。
清政府所实施的“不开边衅、力持和局”的对外方针,虽源于中国传统的羁縻之道,但却是在鸦片战争后新的不平等条约关系背景之下的一种变例。
《南京条约》签订后,中外关系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华夷秩序被不平等条约关系所取代。
此时,清政府所“和议”的对象已不是传统周边的“夷狄”,而是具有更高文明程度的西方强国,他们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军事与科学技术。
清政府这种避战就和的无奈选择,是对西方列强“船坚炮利”无法抗衡的事实的认知,也是中国传统的农耕文明对另一种更高的工业文明的被迫屈服。
战后清政府维持“和局”,是对不平等条约所规定内容的被迫落实与兑现过程,也是旧体制与新关系的纠葛的过程,如上述广州入城问题的民夷冲突即为典型。
对于清政府来说,其外交事实上已开始脱离天朝的传统轨道逐渐被动地融入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之中。
二、“诚信守约”的对外原则
诚信是中国传统儒家所强调的为人处世的基本伦理准则。
早在鸦片战争进行期间的1842年,主持议和的耆英就曾上奏道光帝:
“逆夷惯用诡计,我则纯用至诚,逆夷恃强相逼,我则用理屈服,彼虽异类,亦具人心,唯德则可以感化,似非口惠权术所能冀其心折也。
”(P2647)而在《南京条约》签订以后一年,耆英指出“条约为信守之凭”(P2683),要求双方“信守”条约。
至道光二十五年(1845)九月,道光帝明确提出“恪遵成约,彼此相安”(P2936),把守约作为诚信外交的一个重要方针确定下来。
在1842—1848年的对外交涉中,耆英是这一方针的积极倡导者与坚定执行者,他多次强调“唯恪遵历奉谕旨,坚守条约”(P2942)。
所谓“坚守条约”,如耆英所说,“如约者即为应允”,“违约者概行驳斥”。
(P2942)清政府把“诚信”作为处理与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关系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法则,实质上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自己守约,另一方面是用“诚信”来制约对方,要求对方守约。
自己守约,即是清政府自己要恪守和维护南京议和以来所签订的一系列条约,确保条约内容的兑现与落实。
众所周知,鸦片战争后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所规定的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片面最惠国待遇、外国兵舰在华航行权,甚至开放教禁等内容,无不是对中国领土的侵害、主权的破坏与权利的掳掠,而战败的清政府不得不接受这一残酷的现实,承负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丧权侮国的耻辱。
有论者指出,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对于这种因战败而造成的条约关系很难适应,清统治集团内部拒绝接受这次战争的结局,继续批评这个条约且敌视条约中的各项规定,试图尽量缩小并抗拒它们,甚至拒绝并阻止条约的执行。
不平等条约的签订,确实引起朝野的极大震动与国内舆论普遍谴责,而当时主持对外交涉的耆英也因表现过于柔弱被视为卖国的投降派。
但从1842—1848年间对不平等条款的逐步兑现与落实来看,当时的清政府在压力与痛苦中一直恪守着和约的基本原则,无意也无力拒绝并阻止条约的执行。
在当时的外交决策者道光帝以及外交决策的执行者伊里布与耆英等大臣看来,中国以诚守约,即所谓“外示信义”,是为了让对方亦以诚相待,遵守约章;若拒绝并阻止条约的执行,则援以对方以口实,恐重启兵端。
这也是自己守约的一种现实的考虑。
“诚信守约”对外原则的另一面,是以“诚信”来制约对方。
如当时主持外交的耆英所说,抚绥羁縻之法,在于“格之以诚,尤须驭之以术”(P2891)。
所谓“格之以诚”,即是以“诚”约束对方,使对方遵守条约。
当时的西方列强从一开始便不满足于既得的条约权益,他们以胜利者的傲慢,试图扩展战果。
不仅急于要享受由条约所得到的一切,而且不断尝试突破条约所规束的范围,以攫取更多的权益。
在当时敌强我弱的形势下,把对方的利益和要求限制在以往条约规定的范围之内,对遏制侵略者的无厌欲望,不失为一个无奈而又妥当的办法。
这一办法除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收回舟山过程中成功运用外,还于禁止五口之外通商和内地传教诸方面收到了成效。
《南京条约》曾规定,各国船只“止准在五口贸易,不准驶往他处”。
但条约刚刚签订,就有英国商船驶往山东海面,对此,耆英请旨饬令沿海督抚将军,“嗣后如遇有夷船驶入并非通商口岸,无论何国何船,查照成约将船货一并入官。
倘有不遵者,查明实系何国之船,是何名号,咨会两广总督行知该夷目,责令交出。
”(P39)其后在议定善后条款时,又将此意明白载入条约,“以免将来借口”。
道光二十六年(1846),英使德庇时要求在西藏定界通商,耆英以“殊与成约不符”予以驳回。
德庇时又以前往天津直接与朝廷交涉相要挟,耆英表示,“即使驶往天津,所请亦不能允准”。
(P3057)德庇时只好暂时作罢。
1847年,法国传教士牧若瑟潜入山西传教,被送交两广总督耆英处理。
耆英将其解交法国领事,“并谕以只准在五口建堂礼拜,不得擅入内地传教,载在条约,自宜永远遵守。
嗣后务当随时稽查,自行约束”(P3067)。
诚信守约的对外原则,虽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而归根结底是从当时中国自身的利益出发的。
其中要求对方守约,目的是为了限制列强侵略,维护国家权益;而要求自己守约,则是格于时势,鉴于敌强我弱,避免重启衅端、导致新的战争,可谓务实的选择。
三、个人亲善的对外手段
按照惯例,朝廷的大员出于传统的“华夷之别”及身份与安全等因素的考虑,是应避免与西方人直接接触的,更不用说建立个人的交情。
而在鸦片战争之后主持对外交涉的清政府官员们,却多与西人建立了较为良好的个人交情。
譬如伊里布、耆英、黄恩彤、徐继畲等,在外交实践中他们突破了传统的“夷夏之防”,与西方人进行坦诚的交流及礼尚往来。
早在鸦片战争期间的1841年,时任两江总督兼钦差大臣的伊里布与英军签订浙江停战协定,为敦信睦,还派人给英军送去牛、羊等物,并善待英军俘虏。
因而当时的英国全权代表懿律及海军司令伯麦对其颇有好感,称赞伊里布处事诚实。
南京议和时,伊里布病发,英国医生吴思南替他诊治,服药病愈,伊里布向英国代表马礼逊致谢:
“昔日陆抗曾服羊祜成药,成千古佳话,今日之事亦然。
”马礼逊不解其意,伊里布家人张喜在旁,举岂有鸩人羊叔子故事,说明虽为敌国,而仍诚信无欺的道理(P372),英国人深为感动。
而长期负责主持外交的耆英,则更为外人所推崇与称道。
参加南京和谈的英国代表巴夏礼在他的日记中写道:
“我有点喜爱耆英的风度,因为他也有一种雄伟正派的外貌和愉快亲切的神色。
”(P361)美国公使顾盛说:
“公道的评论,耆英以及和我交涉过的其他中国官员都曾在我脑海里留下良好的、高贵的、聪明的而真挚的印象。
”(P362)英国公使兼香港总督德庇时也曾称:
“耆英被高高推崇的地位,亦如他那值得被尊敬的品格一样,远远超过任何一个和他来往的欧洲国家的代表。
”(P362)耆英如此受到外人的赞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他在与外人交涉中能够放下天朝大吏的架子,摈弃以尊临卑的传统的傲慢,表现出一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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