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经济法》期末考试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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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经济法》期末考试指导
0125《经济法》12月期末考试指引
一、考试阐明
《经济法》是经济与法交叉边沿学科,集中体现经济与法互动。
针对课程特点和学科对象,本课程从理论和实务入手,以培养基本法律和经济素质为取舍导向,设立《经济法》课程。
本课程设立学科对象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科及有关学科学生。
但愿学习者可以掌握办法,得其重点,掌握基本理论和实务性知识,并能学以致用。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试题题型及答题技巧如下:
一、单项选取题
二、多项选取题
答题技巧:
注意不要漏选、多选。
三、名词解释
答题技巧:
简朴解释,有必要展开。
四、简答题
答题技巧:
列出有关知识点,涉及基本概念要表述清晰,要点清晰全面,进行必要解释,切忌长篇大论。
合理安排时间,也要为背面阐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预留足够时间。
五、阐述题
答题技巧:
列出有关知识点并详加阐述,涉及基本概念要先解释清晰,要点全面、明确、清晰、一目了然,阐述详细有条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充分,体现独立思考。
六、案例分析题
答题技巧:
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得出结论,并阐明理由,要有理论表述并且一定要与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切勿旁征博引,将某些无关痛痒东西也东拉西扯凑字数,要有逻辑性、条理性。
现举一例如下:
案例:
3月1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0022号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乙公司供应甲公司灯具3000台,每台900元,总货款2700000元,于6月20日之前交货(交付托运视为交货),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0万元定金,5月底付足货款50%,涉及定金共1370000元;货品在本地托运完毕后再付货款30%,剩余20%货款收到货品后结清。
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于3月19日给付乙公司定金20万元,而在6月21日还没有收到乙公司办理托运单据。
经调查,4月22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乙公司解散,丙公司存续。
依照案例事实,运用现行合同法和公司法回答问题:
1.甲公司提起诉讼,以乙公司违约为理由祈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由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并补偿由于解除买卖合同导致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与否成立?
并阐明理由。
2.原乙公司负责人(现丙公司职工)主张乙公司曾经于4月23日打电话告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临解散解除合同,而甲公司没有采用任何办法,责任在甲公司,应当由甲公司责任自负。
(原)乙公司主张与否成立?
并阐明理由。
3.丙公司主张被告应当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经解散,因此甲公司责任自负,与丙公司无关。
丙公司主张与否成立?
并阐明理由。
答题思路:
1)甲公司主张(以乙公司违约为理由祈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由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并补偿由于解除买卖合同导致经济损失)成立。
2)(原)乙公司主张(乙公司曾经于4月23日打电话告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临解散解除合同,而甲公司没有采用任何办法,责任在甲公司,应当由甲公司责任自负)不成立。
3)丙公司主张(被告应当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经解散,因此甲公司责任自负,与丙公司无关)也不成立。
作为案例分析题,上述答题思路中涉及到有关法律规定,要写出有关规定详细内容。
二、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某些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理解)
第二章合同成立与生效
1、合同概念和特性(重点掌握):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达一致合同。
2、合同成立及其要件(重点掌握):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重要条款达到合意;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与要约邀请(重点掌握):
要约是但愿和她人订立合批准思表达。
要约邀请是指但愿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达。
4、承诺(理解):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批准要约意思表达。
第三章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及其要件(重点掌握):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也就是普通所说法律效力。
合同自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合意,因而不能具备法律同样效力。
而所谓合同法律效力,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拘束性法律保障。
2、无效合同(重点掌握):
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被确以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备自始无效性。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后来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力合同。
3、可撤销合同(重点掌握):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因意思表达不真实不自主,法律容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合同归于消灭。
4、效力待定合同(重点掌握):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关于生效要件规定,因而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拟定,普通须经有权人表达承认才干生效。
5、合同订立形式(重点掌握):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以外方式来体现合同内容形式,普通涉及推定形式和默示方式。
所谓推定方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达,而是通过实行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达。
所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不语方式进行意思表达。
第四章合同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理解):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乐意承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她方当事人因而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即为她方当事人所负有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免费合同(理解):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互换最典型法律形式。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合同都是有偿。
免费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获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合同。
免费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免费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获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依照双方合意而产生,因而,免费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节。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理解):
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方式订立合同。
对于某些重要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特定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规定会影响合同生效。
第五章合同履行
1、抗辩权(理解):
抗辩权,是指对抗祈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祈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2、不安抗辩权概念和合用条件(重点掌握):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也许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断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履行规定。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履行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也许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实现时,如仍逼迫应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有悖于公平原则。
应先给付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3、撤销权概念、要件和效应(理解):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权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让人懂得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第六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结
1、合同变更概念、特性(重点掌握):
广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变更乃是狭义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来,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此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到修改和补充合同。
2、合同变更要件(重点掌握):
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变更必要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必要订立变更合同合同;合同变更必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必要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变更注意问题(理解):
1)合同变更涉及合同标、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变化。
2)有合同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
3)合同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变化。
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商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转让概念、特性和要件(理解)。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终结
1、合同解除概念(理解):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来,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达而使合同关系知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一种行为。
2、导致合同终结因素有:
清偿、免除、混同、抵销、提存(重点掌握)。
清偿是指按照合同商定实现债权目行为。
清偿为合同权利义务终结因素。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与对方发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因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制度。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所有或某些债权,从而所有或某些合同权利义务单办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05条)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承担被免除债务,债权人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而免除债务也为债消灭因素。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事实。
法律上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混同,涉及权利与权利混同;义务与义务混同;权利与义务混同。
这里所说混同仅为狭义上混同,即权利与义务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与救济办法
1、违约责任概念、特点(理解):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义务所承担责任。
2、违约救济办法(重点掌握):
例如依照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采用补救办法、补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3、违约金概念、特点(重点掌握):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拟定、在违约后作出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给付。
违约金有如下特点:
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拟定。
现行合同法中重要采用是商定违约金。
如果当事人没有商定违约金,则应合用法定损害补偿。
2)违约金数额是预先拟定。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补救方式。
4)违约金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给付。
5)违约金支付是一种民事责任。
4、缔约过错责任(理解)。
5、不可抗力(重点掌握):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
不可抗力涉及某些自然现象或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中惟一法定免责事由。
(1)自然灾害。
国内法律以为自然灾害是典型不可抗力。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履行。
(2)政府行为。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来,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办法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
重要是指某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履行。
如罢工、骚乱等。
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影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依照不可抗力影响,某些或者所有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可见,国内法律以为,不可抗力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所有免除责任;与否应当被所有免责,应依详细状况拟定。
第九章典型合同
1、租赁合同(理解):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涉及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不定期租赁(理解):
1)没有商定期限。
2)租赁期限半年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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