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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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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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是个法律概念
在我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公民是一个与国籍密不可分的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因此,在我国,公民资格的取得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标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只能有一个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如果一个人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又具有其他国家国籍,那他要么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要么放弃他国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公民的概念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公民只要不敌视和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属于人民的范畴,可以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
即使被判刑的罪犯,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被判刑,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只是限制或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并不影响作为我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他们的其他权利仍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另外,侨居国外的华侨,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属于我国公民,在国外要受到我国外交机构和我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第33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2、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所有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年龄和发展的特点,都需要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的特殊保护。
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保护的权利。
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家庭和未成人自己都有责任尊重这一权利。
首先,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医疗保健获得及其他人身权利、生活保障权利等。
任何人出生后,即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
生活保障权包括获得足够的食物、固定的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等基本条件的权利。
国家必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大的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8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国家通过上述规定,使未成年人的生存得到有力保障,任何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权是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相联系的一项重要的儿童权利。
凡是有利于儿童健康发展的,国家法律都规定应当去做;凡是不利于儿童健康的,法律都严格加以禁止。
我国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条例的具体规定,保证了上述措施的具体实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
其次,我国法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从侦查到审判直至改造过程中,都把教育放在第一位,把惩罚作为促使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一种辅助手段。
惩罚不是目的,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是目标。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报刊媒介可以进行相关的报道,但不得公开披露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否则是违法的。
因为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未被确定有罪,此时公开其姓名、住址或其他资料,会在社会上造成广泛影响,对他将来升学、就业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各种传播媒介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这一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我国《监狱法》也做出了相同规定。
这是针对未成人犯罪的特点而规定的一种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突出的特点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其中未成年人的权利既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等的实体权利,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3、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张某等四人与社会青年徐某等发生口角冲突,动手打了起来,最后徐某受重伤。
张某等四人均是未成年在校生。
1996年7月18日,该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
张庭长担任审判长,四名被告人的父母及辩护人均参加诉讼。
庭审程序依法进行。
法庭辩论后,张庭长宣布:
“开始进行法庭教育。
四名被告人你们抬起头来,看看为你们操心而憔悴的父母吧。
”四名被告人无颜抬头,但早已泪眼模糊。
张庭长接着说:
“你们的父母含辛茹苦把你们拉扯大,希望你们能争口气,为社会效力,为家庭争光。
而你们却给他们带来了羞辱和痛苦,你们对得起他们吗?
你们这个年龄本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学习文化知识的;你们却不知道珍惜这么好的学习机会,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来,这应该吗?
”一席话打动了四名被告人,他们后悔当初不该一时冲动,做出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长的事情。
他们纷纷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后,张庭长说:
“你们现在是失足了,但不要自暴自弃,从哪儿摔倒就要从哪儿爬起来。
你们的本质并不坏,还年轻,只要好好改造,社会和家庭是不会抛弃你们的。
”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时还未成年,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过表现,而且学校同意接收,具备良好的管教条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这是某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场面。
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明文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也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成立少年法庭体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
护。
此外,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方针和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管教和收容教养。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照顾特点,尊重人格。
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审查和审理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政法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分别关押看管。
公、检、法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5)不公开审理。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审判机关可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庭。
(6)相互配合教育挽救。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8)保护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及时依法处理
4、年龄在法律上的意义
杜宁过14岁生日的那天晚上,爸爸妈妈特意给他买了个大大的生日蛋糕。
吹灭14支小蜡烛后,杜宁的妈妈笑着说:
“宁宁,你又长大了一岁,你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又会有所变化。
”杜宁好奇地说:
“想不到人的年龄在法律上还挺有学问,妈妈你快给我讲讲,你讲完了我再吃蛋糕。
”妈妈给杜宁讲了有关年龄的法律知识。
听了妈妈的讲述,杜宁觉得这个生日过得特别有意义。
青少年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思想的成熟程度不同,对是非的判断能力不同,因而也就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有些公民权利,只有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才能享有。
(1)年龄在公民政治权利中的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要求其思想较为成熟,对是非曲直有一定的独立分析判断能力。
从生理、心理两方面考虑,我国《宪法》规定以18周岁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标准,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不能享有这个权利的。
(2)年龄在承担刑事责任中的意义。
我国《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了三个标准:
第一,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由于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因而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年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律根据什么判断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呢?
根据公民是否能独立地、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否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如果公民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他的行为很可能对自己不利,或者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个年龄段的人虽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智力发展、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法律把他们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允许他们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由他们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比如数额较大的买卖、赠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应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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