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基本常识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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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基本常识100问
职工维权常见问题释疑100
劳动合同法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何时公布,自何时起施行?
解答:
《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的签订:
3、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解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告知对方哪些情况?
解答:
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6、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7、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解答: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解答: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2、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佣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解答: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
13、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4、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解答: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15、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6、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
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17、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该约定无效。
18、合同中约定"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
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
会保险费等内容。
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
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
无效条款。
试用期规定
19、什么是试用期?
解答: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供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长的期限。
20、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
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1、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2、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3、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答: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24、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
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向
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
条件。
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劳动合同的履行
25、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
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26、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用人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27、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解答:
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时有发生。
因此,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非常重要。
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8、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解答: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变更
29、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0、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降低劳动者工资,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解答:
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行使管理权,但该权利不得滥用,亦不可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如要变更均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制定合理、规范的考核制度并以此为依据,调整工资结构,做到考核过程有章可循,考核结果公示也可以行使其调整工资制度的管理权利。
31、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正当性?
解答: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
32、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答:
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33、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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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基本常识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