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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承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安全畅通。
第四条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任。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第六条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协助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共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七条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第八条县(区)、乡(镇)政府要把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配解决;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
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
各县(区)、乡(镇)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区)、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奖惩。
第九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程序依法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机构。
由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支队统一管理,承德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科,各县区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立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专职人员和专用车辆,按规定持证上岗、着装执法。
第十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有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防护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
第十一条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农村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村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书后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门应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等项目,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不予招标。
对已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分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采取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上的大中桥梁、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可以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他项目也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
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凡是在承德境内需要建设的农村公路上桥涵工程及构造物,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竣工后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其技术标准,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力量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
一般应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其技术指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条件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路线的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可适当调整。
对于等级公路的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乡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占用、占用土地覆盖物、建筑物拆迁、取料等地方事宜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付申请交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验收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独立进行验收,乡、村公里可以乡镇为单位合并验收。
县级公里、重点乡级公里、大中桥梁、特大桥、隧道等较大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公路管养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乡、村级公路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级公路管养工作,可以通过明确责任路段、明确养护标准、明确养护资金、采取竟标形式、确定承包人。
村级公路养护与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明确专人养护、检查指导管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村公路管理所,由一名主管乡(镇)长任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并配备专管人员1—2名,主要负责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制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措乡村公路维修养护资金,安排部署、检查考核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身穿安全标志服。
农村公路养护利用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作业路段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用料,由县、乡、村划定取料范围,无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短时间内难以及时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区)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无偿抢修。
后期的修复资金由县、乡人民政府筹集。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认真贯彻执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作造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林业政策。
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
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应有计划实施,县区林业部门每年应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苗木,支持乡村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确保公路路树无乱砍滥伐现象。
第五章管理养护标准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乡道、村道中修、大修工程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及巡查,并使之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三十五条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执行交通部《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将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作为自查和联查评比标准。
乡(镇)政府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
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级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对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告,在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的同时,制定、报送维修加固计划,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六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五)严禁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200米,小型桥梁或涵洞上、下游20米范围内挖土、采砂等危害桥涵使用安全行为,违者每立方米赔偿20元。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一)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
(二)埋设横穿公路的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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