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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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
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
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
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
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
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
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
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
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
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
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
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
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
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
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
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
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
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
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
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
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
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
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
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
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
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
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
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
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本要点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除本
要点外,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应当符
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
消防设计时,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设计确定的相关技术
措施执行。
一、总平面布局
(一)防火间距
1.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
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9m;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
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
之间不应存在扩建屋顶、雨棚、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
闭连廊等改变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二)消防车道
1.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
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
车转弯的要求。
2.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
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3.消防车道两侧、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
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4.回车场地面及周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的
障碍物。
5.控制车辆、人员进出的栅栏、栏杆等应具有紧急情况
下开启的措施。
(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高
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
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
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
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o
2.为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
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净高度和净宽度均
不应小于1.0m。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
识别的明显标志。
3.为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建筑与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
通楼梯间的入口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
4.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
二、平面布置
(一)一般要求
1.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旅馆除外)的经营、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库房(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除外)。
4.公众聚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5.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7.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8.公众聚集场所附属的冷库应设置在地上,确需设在地下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隔热材料
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二)商店
1.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性能较低,商店建筑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应为单层。
2.为便于人员快速疏散,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营业厅不应设
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
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商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的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
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
半地下;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首层。
2.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
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
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1个独立设置。
(四)剧场、电影院、礼堂
1.剧院、电影院和礼堂人员密集,需重点考虑安全疏散,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2.剧院、电影院和礼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要采
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
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
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
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
以下楼层。
4.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且观众厅布置在四
层及以上楼层时,为方便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一个厅、
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
于400m2。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为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性,应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
统。
(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人员组成复杂,为
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
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
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为避免火灾在不同厅、室之间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之间蔓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
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
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六)餐饮场所
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
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2.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
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
共建筑贴邻。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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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 管理 公众 聚集 场所 消防安全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