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申请和土地出让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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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申请和土地出让程序》
《用地申请和土地出让程序》
一、概念
广义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所有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本身等。
狭义概念。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转让方式
1、出售;
2、交换;
3、赠与;
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6、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以房地产抵债的;
8、其他(继承)。
(二)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xx.5.19)第1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2x.8.15)第3条;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xx.12.27)第18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1.1)第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xx.9.9)。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
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
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
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
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
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
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
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一并转让。
实践中,多以转让房地产为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价值相对较小,于土地而言不大,并不重视
8、应当关注的司法解释土地抵押前线要进行房产抵押
一、房产抵押在建设规划局办理所需材料:
1、房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看后返还)
2、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
4、房产证原件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银行信贷人员共同办理)
办理2各工作日内完成,建设规划局出具房产抵押他项权证与同意土地抵押的函(国土局要)
二、土地抵押在国土资源局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土地局提供模板)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有模板)
3、房产抵押他项证明书复印件
4、抵押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5、评估报告、国土局备案(提前带着土地评估报告到土地局备案)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中国实行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来华投资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有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以这种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应先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由市、县国土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并且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出租、抵押。
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应按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目前国家对行政划拨范围有所限制,即按国家产业政策应予鼓励、支持的项目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其他用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为扩大吸引利用外资,国家鼓励沿海地区国营企业和集团企业以现有场地、厂房等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合营企业。
这种合营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所有土地如属行政划拨用地,合营企业中方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三)国家出让、转让或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在使用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广东省政府的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依法使用土地管理权,保护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避免使用者的不必要的损失。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具体程序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事先向市、县国土部门申请预约,预约期内可优先获得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申请预约用地,须持有外经计划部门申请投资建设立项的文件资料,与国土部门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交付预约金。
2.企业正式申请用地并与市、县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用招标、协议、拍卖的方式。
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部门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4.土地使用者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30日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并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已支付全部地价款;第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还应有房屋所有权证,第三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了开发建设。
其具体程序是: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转让双方应先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并在办理转让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2.国土部门接到登记申请后,应及时予以审查。
对符合转让条件和登记要求的,给予办理转让登记和换发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
如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先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租赁手续后,15日内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载有抵押条款的经济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向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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