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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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
(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
(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
(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
(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
(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二)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建设进度等拨付、结算专项资金;
(三)配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及考核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验收评估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
(三)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决算、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进行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四)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报表资料;
(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补助对象及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建筑节能)主要支持:
(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区)编制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实现辖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示范区域需三年内获得二星级及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占比超50%,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占比超15%,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同时,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按标准建设的项目予以奖励,包括获得运行标识的项目、获得二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项目、达到一星级以上设计标识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优先奖励获得运行评价的项目。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支持各市、县(市)对辖区内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创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区;示范区域需三年内实施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年节能量达到4000吨标煤以上。
同时,支持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优先支持既有机关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和老旧住宅小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文教卫等房产管理部门或专业用能管理企业,在一定规模的同类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分析审计基础上,开展建筑用能管理,实现综合节能率10%以上、年节约标煤300吨以上的节能目标,提升建筑能效。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同时,支持各省辖市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主要支持: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支持各市、县(市)申报创建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
省辖市示范城市需三年内至少建成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集成应用、设计研发、部品生产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应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
在获得资金支持后的三年内,持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设计研发、项目建设及部品构建生产等。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支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管廊、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三类。
示范项目需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单体建筑预制化率达到30%以上。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研究和编制。
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规划、设计标准、设计体系等的研究和编制。
(五)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建筑节能)补助标准为:
(一)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区域集成示范项目。
各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2500万元/个;各绿色生态区域集成示范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个。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编制区域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补助。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按一、二、三星级设计标识分别奖励15元/㎡、25元/㎡、35元/㎡,获得运营标识再奖励10元/㎡,单项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县、区)项目,奖励标准不低于1000万元;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用能管理工程项目,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专项用于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补助。
(三)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四)对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超低能耗被动式节能建筑项目,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节能增投资和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建筑产业现代化)补助标准为:
(一)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补助资金分年安排,原则上省辖市不超过5000万元/个,县(市、区)不超过3000万元/个。
(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补助资金当年安排,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个。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单体建筑预制化率、专项资金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个。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研究和编制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划、分年度工作计划,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全省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地工作推进情况,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
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各地应结合实际,选择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城市或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不得同期申报。
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评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
评审、审计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
会商: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会商。
公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审核会商确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批复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安排予以批复下达。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完成。
如因主管部门原因未能下达,省财政厅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工后,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验收评估。
验收评估内容包括:
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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