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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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
JinTaiCollege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文档
前言: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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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内容是怎样的呢?
下文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进行奖罚,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核指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与劳动改造、狱内侦查、安全生产、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的检查指导、重大事项审批等工作。
计分考核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与劳动改造、狱内侦查、安全生产、生活卫生、心理矫治、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罪犯的审批、管理、检查、指导等工作。
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监区成立计分考核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全体警察为组员,具体实施对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综合评估、奖罚呈报、审核审批、复查、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分考核机构开展工作时,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后生效,与会人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签名备案。
第八条监狱计分考核工作应做到实时记录、信息公开、全程留痕。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对罪犯按月进行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第十条计分考核的内容包括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基础分为35分。
第十一条教育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十二条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一)劳动态度端正,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
(二)参加岗位技能培训,保证劳动质量,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
(三)服从生产管理,接受技术指导;
(四)有劳动定额的,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老年(65岁以上)、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并经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考核应以教育改造为主,劳动改造要根据其劳动能力,安排其适当劳动任务。
未成年犯考核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
生病需接受治疗的罪犯,经监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劳动改造记基础分。
第三章计分考核的方法
第十四条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
监区责任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第十五条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依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给予基础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违反规定的给予扣分。
积分总和为罪犯当月的考核得分。
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分数不得相互替补。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的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其中,教育改造加分不得超过32.5分,劳动改造加分不得超过17.5分)。
罪犯一种行为符合多项加分或者扣分条款的,按照最高一项分值给予加分或扣分。
第十七条监区责任警察应当将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扣分情况记载于《罪犯日考核记载表》,每月末填写《罪犯月考核统计表》。
第十八条监区每月召开计分考核会,对上月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将《罪犯月考核积分一览表》等材料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监区考核结果,汇总监狱计分考核整体情况,重大事项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罪犯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下发监区公布。
第二十条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组织的活动,主办部门建议加分的,应在活动开展前将加分建议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审批,活动结束后将评比结果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罪犯因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特殊情形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但每年度加分分值不得超过600分。
罪犯获得专项加分的,不影响其日常考核得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加扣分:
22分以下由监区责任警察提出奖、扣分建议,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决定;22分以上由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提出奖、扣分建议,由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相关部门提出奖、扣分建议,由提出部门向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呈报,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应将审批结果在监区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考核分值不足记负分。
罪犯受到禁闭处罚的,禁闭期间考核基础分记0分,同时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考核分值记负900分。
第二十四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
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第二十五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自收监次日起继续考核,原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继续有效;因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扣减考核分600分。
第二十六条罪犯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经查证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罪犯案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七条罪犯因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被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取消其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
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办案机关解回的,保留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并按照解回前3个月的平均得分,计算其解回期间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二十九条罪犯跨监狱调动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移交接收监狱,由接收监狱继续考核。
外省调入区内的罪犯,继续参加考核,其原有考核积分、奖励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邪教类罪犯经监狱管理局认定确已转化的,由监狱发给《计分许可证》,从次日开始计分考核。
第四章计分考核的标准
第一节加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以给予专项加分:
(一)为侦破狱内外案件提供线索,案件达到立案标准或者被检举人受到加刑、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检举、揭发预谋脱逃案件的,加600分;
(二)检举、揭发他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被检举、揭发罪犯受到警告以上处罚的,加300分;
(三)检举、揭发他犯违纪问题,违纪罪犯受禁闭、记过、警告处分的,可以分别加100分、60分、40分;
(四)主动汇报他犯行凶、自伤自残、破坏公共设施等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危害的,加30分;及时制止的,加50分;
(五)发现、报告事故隐患,或对事故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监狱采纳,避免事故发生的,加30分。
第三十二条罪犯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超额完成监狱制定的当日定额标准的,监狱按照比例予以加分,当月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其劳动改造基础分的50%。
第三十三条罪犯参加QC小组活动取得名次,活动成果应用于劳动生产且有一定效益,经监狱申报,宁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加30分。
第三十四条罪犯参与警示教育活动,每次加5分,每季度不能超过50分。
第三十五条罪犯积极向报刊投稿被采用的,在国家级报刊中每篇加30分,区级报刊每篇加20分,《宁夏监狱报》中每篇加15分,狱内报刊每篇加10分。
同一篇稿件被多家报刊同时采用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季度内最高加分不超过40分。
第三十六条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的,加20分。
年内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专科毕业资格的,加100分;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加150分;获得研究生毕业资格的,加300分。
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加30分。
年内最高加分不超过60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凡监狱物建的耳目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每月加5分或给予物质奖励;凡汇报情况查证属实或提供重大犯情的,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加分。
第二节扣分标准
第三十八条罪犯未按规定要求撰写认罪悔罪书、改造总结、思想汇报等,内容不真实、态度不端正的,未经批准由他人代写的,扣10分。
第三十九条罪犯在遵规守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一)发生狱内又犯罪的,现场其他罪犯发现后未及时汇报或制止的;
(二)私自接触、存放、使用应由警察保管的材料、物品的;
(三)未经允许进入警察办公区域的;
(四)恐吓、威胁、侮辱他犯的;
(五)调查取证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或知情不举的;
(六)不遵医嘱治疗、服药的,或擅自服用其他罪犯药品的,或点名要药、点名要检查项目、点名要医院、索取病假条要休息的;
(七)在集体活动时,发表负能量的、有碍改造氛围的不当言论的;
(八)收藏、传阅未经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的;
(九)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源的;
(十)其他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形。
第四十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遮挡、影响警察监管视线的;
(二)倒换物品、情节轻微的;
(三)违反会见、亲情电话管理规定的;
(四)超标准购物的;
(五)拉偏架或使用不当言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六)私自使用、藏匿计算器、计时器、移动电子介质等电子产品的;
(七)私藏、传递或接受不利于改造物品的;
(八)遇有来宾参观时尾随、围观、评头论足的;
(九)违反互监管理规定,脱离互监小组的;
(十)警察讲话过程中随便插话,回答警察问题时指手划脚的;
(十一)对警察直呼姓名的;
(十二)未按规定上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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