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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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1.3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批复。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4公司、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2矿井顶板事故预防
2.1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跨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
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2.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遇到顶底板
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
3.9.2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4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4.1防治水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4.2矿井每年必须修订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
4.3公司、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4.4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措施。
4.5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勘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4.6采用有效的物探手段,加强对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如有异常须钻探验证。
4.7配齐专门的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施工队。
4.8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4.9地面防治水:
4.9.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4.9.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4.9.3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4.9.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4.9.5排到地面的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4.9.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4.10井下防排水:
4.10.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主要副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的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的正常涌水量。
4.10.2水泵必须保证工作、备用和检修数量,能力要符合设计要求;
4.10.3排水管必须保证工作和备用数量、能力;
4.10.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4.10.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4.10.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4.10.7基建和改扩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考虑非正常涌水量的排放。
4.11井下探放水:
4.11.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4.11.2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4.11.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11.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5矿井火灾预防
5.1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有效”的原则。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严格执行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制度,杜绝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发生。
5.2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5.2.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禁止用火炉取暖。
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做到人走场清。
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等变压器油。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5.2.2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2.3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
局扇必须由瓦斯员开关。
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电缆和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运输带;
5.2.4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进风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以及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5.2.5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5.2.6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进口,并易于开合;
5.2.7井下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
5.2.8在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
5.3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5.3.1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巷设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砌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
5.3.2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顶板管理工作;
5.3.3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量;
5.3.4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漏入,防止煤层氧化;
5.3.5根据矿井自然发火等级应建立以氮气、黄泥灌浆、阻化剂、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5.3.6矿井要有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专项措施,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6矿井粉尘预防
6.1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6.2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6.3矿井必须对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6.3.1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6.3.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o
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6.4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6.5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其他采煤工作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6.6喷射混凝土工作面应采取潮喷和湿喷,不得干喷。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6.7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要推广使用粉尘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6.8合理配风,消灭风速超限。
6.9矿井要有综合防尘设计,采用综合防尘措施。
6.10制定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按规定安设水棚或岩粉棚。
6.11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场、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
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6.12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含10%以上游离sio
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
6.12.2含10%以下游离sio
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
。
6.13煤尘倾斜角大于12°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6.14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每个掘进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6.15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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