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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管安全评估报告
第一章概述
1.1前言
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提高乡镇污水收集率,实施杨汛桥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104国道南复线配套污水工程(以下简称拟建工程),拟在104国道南复线公路用地范围内逐段实施管道开挖施工。
图1-1拟建项目位置图
1.2评估内容
由于拟建工程的施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需对涉及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事项进行审批,确保公路安全.因此对拟建工程进行公路安全环境咨询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拟建工程对公路及过往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
2)拟建工程对过往车辆通行的影响
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4)建议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1.3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1-—2003
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6—2008
9)《杨汛桥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104国道南复线配套污水工程平面示意图》(绍兴越州都市规划设计院)
10)《杨汛桥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104国道南复线配套污水工程施工方案》(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
11)《杨汛桥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104国道南复线配套污水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
12)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本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
第二章工程方案概要
2.1概况说明
拟建工程为杨汛桥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104国道南复线配套污水工程,工程范围为临江绿园~江湾乐园,管线长度约1200m管径为DN300~400,管位位于104国道南复线南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其中第一处:
2WI~2W12,长度340。
0m,污水管道口径为Dn300~400mm,埋设深度约为3。
00~4.00m,管线位于104国道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第2处为:
2W13~2W16,长度105。
0m,污水管道口径为Dn400mm,埋设深度约为4.0~4.5m,管线位于104国道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第3处为;1W9~2W16,长度281.0m,污水管道口径为Dn300~400mm,埋设深度约为3.0~3.5m,管线位于慢车道内。
管道施工采用采用大开挖施工,钢板桩围护。
平面图详见附图2-1、附图2—2、附图2—3、附图2—4、附图2—5.
图2—1污水管平面图
(一)
图2-2污水管平面图
(二)
图2-3污水管平面图(三)
图2—4污水管平面图(四)
图2-5污水管平面图(五)
图2-6开挖104国道现状(1W1—1W9段)
图2—7开挖104国道现状(1W9—1W13段)
图2-8开挖104国道现状(1W13—1W16段)
图2—9开挖104国道现状(2W1-2W3段)
图2—10开挖104国道现状(2W4-2W9段)
图2—11开挖104国道现状(2W9—2W12段)
2。
2施工工期
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在设备进入现场后,若不出现意外情况,且无外界人为干扰、恶劣天气影响下,拟建工程预计在开工后50个工作日内完工。
2.3施工工艺程序
1、施工前准备
(1)设备、人员及相应器材进驻施工现场,做好安全方面工作,管道开挖范围内现状管线调查;
(2)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采用装台机进行现场准备施工面进行平整。
(3)技术保证目的;达到施工放线,无阻碍,排尺流畅,机械开挖畅通。
(4)施工区域采用1.5~1.8m彩钢板围护,用醒目交通条纹带与施工机动车禁止驶入牌。
2、施工测量放线:
(1)为施工测量使用方便,从现场永久水准点处,引临时性水准点,其精度要求符合规范要求,水准点闭喝误差不大于4㎜∕㎞。
(2)用经纬仪定出管道中心线位置,标出管线的起点,终点和转角点,作为中心控制桩.
(3)按铺设管道坡度控制要求,每隔10米测设一块坡度板
(4)管糟边上定位的控制桩下–1。
2米处,为管糟的垫层下标高。
3 、糟开挖施工:
(1) 管糟的开挖形式,采用是钢板桩支护,直槽.
(2) 管糟的开挖方法:
由于本次开挖的深度较大,既采用反铲挖掘机开挖,一次开挖完成,工清糟。
(3) 管糟开挖应严格控制标高,防止糟底超挖或对糟底土的扰动,机械挖土留0。
2~0。
3厚土层,待铺管前用人工清挖至设计标高。
4、道基础施工:
(1)管糟的基础,采用中粗砂基础,100mm厚,蛙式夯机进行夯实, 最终达到设计标高及坡度要求.
5 、下管与稳管:
(1)下管前的施工准备工做如下:
检查管子内、外表面有无空鼓、缺边等缺陷,不合格管材不得使用。
(2)复核管基的标高、中心线的坡度。
(3)检查所用下管机具、临时设施应牢固可靠,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4)根据管材的型号,采用机械与人工配合下管,糟内放管和运管、排管,应将管子放到沟糟一侧,留出检查井的位置,
(5)稳管 :
稳管轴线位置控制:
控制的方法是采用中心线控制方法,将管中心测设在坡度板上,稳管时有操作人员挂上中心线,在中心线上挂一垂球,并在管内放置一块带有中心刻度的水平尺,然后移动管身,使垂线与水平尺的中心刻度对正,不超过充许偏差,即为对中结束。
并且也要满足高程和管口间缝要求.
(6) 稳管高程控制:
将相邻坡度板上的高程钉用小线连成坡度线,稳管时,使坡度线上任何一点至管内底的垂直距为一常数(或称下反数)操作人员调整管子高程,使下反数的标志与坡度线重合,表面稳管高程合格,稳管工作,对高程和对中心的操作是同时进行,操作人员是相互配合。
稳好后管节下部用石子垫牢,在继续下一节管,间隙必须符号要求,而且两节管口外皮要平滑,无错台。
6 、管道接口施工:
(1)管道的接口形式:
双壁波纹管采用橡胶圈承插口连接。
7 、试压:
(1) 待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查,确定无问题,进行闭水试验。
(2 )把管道两边进行封堵,然后往管内进行冲水,标出水平线,待24小时后,在进行检查水位线,如果水位下降小于6㎜,既符合要求,反之不合格。
8、 回填:
(1)待管道试压完毕后。
(2)回填土方要分层夯实。
第三章法律法规规范符合性审查
3.1法律法规条文检查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3。
1。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1.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二)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请事项的许可,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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