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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
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之漫谈(下)
作者:
何云发布时间:
2006-03-1714:
2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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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微观上防文书制作中质量瑕疵
前述谈到的第二个问题是从抽象角度概括文书制作中存在质量问题,本节从民事判决书的体例结构谈谈文书制作中常见的具体差错及防办法。
下面从文书的体例结构分别讲。
我们知道一份判决书包括五个部分,即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尾部。
以下分别从五个部分具体说明应注意的问题。
1、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
按体裁而讲,其属于说明文。
【文书编号】
△ 文书编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件序号五部分组成。
写作时应按院立案庭的统一编号写,不要随意在前面加O或者减O。
文书编号常见的两种错误现象:
一是将年号多打印一个O,如将(2005)写成(20005);二是编号重复,多案一号。
这两种现象都实际发生过。
【名称称谓】
称谓应注意准确和规。
△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住址应写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写经常居住地。
△ 当事人诉讼地位介绍后的标点符号问题。
当前。
我们文书模板采用的是92格式,诉讼当事人为一笔成文述句。
实际上从语法角度上讲,应用冒号提示。
原告:
某某;被告:
某某。
提示具有强调和突出的意味,如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其语气氛围不是一样的。
司法文书在语言表达方式上不应脱离汉语言文学的一般规则。
实际上最高法院制作的文书对诉讼当事人称谓介绍中用了冒号。
这一点,应当在一个法院部基本统一。
避免将写法不同作为差错责任追究。
△非自然人的当事人名称应注意依照营业执照和公章来确定,不得随意增减和替换文字。
尤其要注意避免错用同音字,以免造成主体的不确定性。
如本院一份制作于1999年6月23日的民事调解书,文书制作时由于将胜多燃气工具制造的“胜”由胜利的胜笔误成茂盛的“盛”。
胜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庭审查,申请人用胜多公司与调解书的盛多公司的胜是音同字不同,不能确定主体同一,拒绝立案。
可见一字之错,会给当事人或法院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可等闲视之。
△ 自然人要认真核对,未位数是奇数为男性,是偶数的为女性。
这次评查文书发现有两份文书的身分证不符合这一规则。
是颁发中的错误还是文书制作中的错误,不得而知。
△对当事人的称谓要统一,不能时而原告,时而反诉被告,时而××公司。
而且我不赞同用诉讼地位来代称当事人名称,最好用全称或简称。
特别是在有几个原告或几个被告的情况下。
这次评查的文书中就出现过被告指代不明的错误情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称谓应规:
法定代表人的要依或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不得音同不分(贵桃------江贵桃)。
△介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时,应写明任职单位,如常见的有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而不写“该公司”。
△注意避免对法人外的其它非法人组织不加区别的称之为法定代表人。
如对银行分行和支行的行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应称负责人或代表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负责人。
△对委托代理人应在身份栏介绍。
这次评的文书中有一份文书在身份栏未介绍,在到庭参加诉讼人员介绍时才作说明,这是不恰当的。
还要注意身分栏的委托代理人人数与实际出庭参加诉讼的人数的一致,对未出庭的人员也要介绍。
这是一、他办理了授权手续,二、他可能在庭外参与一些具体的诉讼活动如调查取证等。
△对委托代理人的称呼是依据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方式相区别而确定的,实践中不宜用“诉讼代理人”表述。
△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作介绍,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是“特别授权代理”或是“一般授权代理。
也可在句尾加写一句: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在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且是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调解书尤其要写明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的职务称谓应规:
对改制后公司称“干部”而不称职员或职工。
改制后公司人员如果有职务或职称,可以称职务或职称。
【住所地】
△当事人的住所地表述应规:
有的漏写当事人的住所地;有的当事人一方是外省的,对本省的当事人住所地不冠以省名。
当事人的住所地在行政区域上要对应,切忌一方当事人写省荆州市路××号;另一方则写市红星路××号。
对应写除了地位上的对等性外,还有文字上的对称美。
【名称简称】
裁判文书为了表述的简练和简洁,常常需要对单位名称、事物名称如某某工程等进行简化。
但现实中简称不规的情况较为普遍。
对单位名称的简化看起来十分简单,实际上用好简称也是一门学问,也有原则和方法值得探索。
我想有这样几条原则可思考。
⑴简称要简。
不能简称之后仍然很长,如有份文书,对单位名称简化后还有十三个字。
⑵简称要适情。
并不是所有名称长的都要简称,要看其在文书中的使用频率来确定,如在文书中使用次数不多,则不必简称。
如裁判书,一般可用全称。
⑶简称要贴切。
当事人名称的简称要准确,既要简洁又要反映其单位性质并避免歧义。
称呼要与该单位名称最为近似,使人能容易感觉到是其简称。
如据说某一判决书,将国土资源局简称为国资局,易使人与国有资产管理局相混淆。
⑷简称应对称。
如原告被告名称简称后字数要要尽量一样,这样可以增加阅读上节奏感和行文上的对称美。
⑸简称要适地。
这是指简称在裁判文书“当事人身份栏”和判决主文栏中忌用。
在当事人身份一栏使用会使司法文书不庄重,在判决主文栏用则使判决不严肃。
正确的做法是在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部分开始使用,并括号注明(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司),这样可体现判决的庄重、严肃性。
加上“至判决主文前”是为了避免在“以下简称”的围上出现逻辑毛病。
⑹简称应避免粗俗。
简称要注意表达效果,不能粗俗和诙谐。
如据传说,有的文书将轮胎厂简称为“怀胎厂”;将活环厂简称为“上环厂”,将铁路公安机关简称为“铁公机”,诸如等等均属简称不规。
:
⑺简称要固定,一是简称后则必须使用简称,不能简而不用,二是简称要单一,不能对一个单位使用几个简称,名称出现几个简称。
判决书的简称还时常涉及到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在文书中称谓的统一,要则简称,要则全称,不能时全时简。
如有一文书,时称“宜都市人民法院”,时称“宜都市法院”,时称“宜都法院”。
这类情况在文书中十分常见。
另,二审法院判决书应保留一审判决书的简称,不要以简称不精练或不贴切而重新简称。
还要注意区别代称与简称的使用。
△简称的括号说明要一致,不要时而(以下简称×××);时而(下简×××)。
简称的当事人可不加引号(以下简称“×××”)。
在诉讼当事人名称的简称上,对同一地域或管辖围的单位,应尽量避免一些近似名称的简化同一。
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国有资产管理局,都有可能将其简称为国资局。
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前者简称为“国土局”。
又如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我们常将其简称为公司,而还有一家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也将其简化为公司。
我认为应避免使用上的同一,以符合我们通常情况下的感观认知。
我曾设想,能否将本诉讼管辖区域、诉讼纠纷案件频发的一些单位,如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型企业、知名商家的名称的简称固定统一起来。
【称谓排序】
△在首部写作中要注意当事人的排序问题,应按外、主次、正副关系确定先后。
△当事人如被告在二人以上,应按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确定诉讼称谓顺序。
如被告分别为主债务人、保证人和侵权人(虚假验资、投资不到位、未清算),应依序排列,如果原告起诉排序不当,裁判文书可予调整。
△当事人委托二名诉讼代理人,其中一名是本单位职员,另一名是律师或外单位人员的,本单位人员应排序在前
△二名委托代理人为同一单位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对二人的和身份应分行写,不要放在同一行。
如三、四,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样的写法是不规的。
△ 二名委托代理人均为律师,特别授权的应写在前面;代理权限一致,出庭的应写前面。
△审判人员的称谓排序应按审判长、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排序;两名审判员时,主审法官排第二名。
在文书署名时也应保持这种顺序。
【案由确定】
△确定案由不规: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但仍有不少文书按传统的案由写,如将买卖合同写为购销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写成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在某基层法院的优秀文书评选过程中,发现有一文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由写成“工程费用结算纠纷”。
案由是根据当事人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决定的。
我在某基层法院检查案件时,发现不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值得斟酌。
交通事故已被交警部门作过处理,双方均无异议,且被告履行部分。
事后原告为追索差额起诉到法院,被告答辩是经济能力有限,无力偿还。
但法院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在案件事实中需对事故及处理经过、赔偿的款项和数额叙述一遍,后在本院认为中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被告并不否认自己的责任,说理未针对争议焦点。
这样的纠纷可否定为债务纠纷呢?
△案由不规的情形包括遗漏案由,如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很多同志只写借款而忽略抵押。
【诉讼过程】
△现代司法体制要求裁判规则、程序和运作过程的高度透明化,裁判的公开性要求把审判行为、过程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全部展示出来。
△同时体现庭审方式改革的成果。
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法庭认证过程,庭前交换证据的结果及法官在庭审中归纳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
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
△具体的诉讼行为未写明具体的时间,对起诉、立案、受案、中止、证据交换、开庭时间不作交代或只介绍开庭等个别事项的行为。
在某基层法院文书评选发现相当部分的文书不注意时间的介绍。
△写明诉讼行为时间的意义,不仅在于保证当事人全面和直观地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体现公开性,还有利于案件分析和法院对案件的质量管理。
如起诉时间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计算,如有一份判决书写到起诉时间为2001年9月24日,而原合同约定付期为1999年9月21日,当事人便据此上诉称超过诉讼时效。
后到原审法院核实,其起诉时间在9月21日前。
如写受理时间可以判断该案是否超审限,判断结案效率。
写证据交换时间、可以使人了解本案是否适用了证据规则所确定30日的举证期限,对确定新证据有意义,证据是否存在时限瑕疵,这些详写后,可以不通过调阅档案,便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经过了如指掌,对质量状况心中有数。
△出庭参加诉讼的人员位序应与前面身份介绍时顺序一致,不要改换位置。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身份一栏的顺序确定后,到了介绍案件审理经过时不得另有变化。
△出庭参加诉讼的人员应具体写清人员,不可笼统地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它诉讼活动也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载明,如诉讼保全、司法鉴定、延长审限、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等亦应介绍。
【诉辩归纳】
△当前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辩事实和理由的归纳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对当事人诉称和辩称全盘照抄照搬,包括错字错句、重复含混的一概套用;二是过于简单的概括,遗漏重要事实和观点的表述,或者是对当事人所表述的容作错误的理解和归纳。
△对当事人的诉辩材料应当准确提炼和归纳,作概括性表述,以不违反其原意和本义为标准,表述顺序和语言均可调整,在不遗漏容的前提下减少篇幅和文字。
但是,若其中某一事实情节属于争议焦点,且对案件处理起关键作用,则相对表述详细一些。
否则,有些诉状洋洋千文,挤占文书篇幅。
要能准确和高度概括,基本条件是要准确领会当事人的观点和主,其次对这些观点进行分类分序,增强条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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