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docx
- 文档编号:3104626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35KB
山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docx
《山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XX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XX管理工作,依据《XX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XX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XX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XX,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XX,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XX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的XX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XX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复审工作,审核合格后提交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XX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XX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XX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审核合格后提交设区的XX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XX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XX,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XX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XX活动满五年或者《XX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XX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XX所在市、县(市、区)医疗机构内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老师同年推荐考生不超过四名。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
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XX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XX《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XX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来往XX通行证、军XX证、士兵证等);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证明;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XX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XX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长期临床XX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XX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八)《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二十年的人员,提供本条目
(一)、
(二)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证明材料;
(九)《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提供本条目
(一)、
(二)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十)《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提供本条目
(一)、
(二)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设区的XX中医药主管部门;设区的XX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XX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举报报考信息与实际情况不实者,一经查实,考生取消XX资格,指导老师取消其指导资格,推荐老师取消推荐资格。
申请者在临床XX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XX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XX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XX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
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
口述或操作与申报医术专长相关案例题。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XX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
3。
用药XX、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
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2。
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陈述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
现场询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题并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XX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3.用药XX等风险点考核;
4.申报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
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十六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方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XX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对专家结论有异议者,由参加考核者在考核结论发布后十五日内向考核XX所在地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XX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XXXX.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中医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XX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XX
第二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XX管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XX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首次XX前应取得由设区的XX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进行培训的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XX,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我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我省行XX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我省申请执业的,需提供原XX地二年以上执业经历证明,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XX。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
在XX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XX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XXXX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XX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将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当地中医(专长)医师不足10人的,可申请由设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培训。
第三十二条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等)、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包括:
中医法律法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学技术相关性感染性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内容。
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
1、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
2、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产进修三个月以上的;
3、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4、在公开XX发表专业学术XX的;
5、每年度取得XX类学分累计10分。
第三十三条 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行XX部门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XX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省 中医 医术 专长 人员 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