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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表模板
5.1厂址、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等标准、规范,对总平面布置单元进行检查评价,见表5-1。
表5-1厂址、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GB50187-2012第3.0.1条
厂址位于昆明经开区,符合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符合
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GB50187-2012第3.0.2条
符合要求。
符合
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GB50187-2012第3.0.3条
符合要求。
符合
4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GB50187-2012第3.0.5条
交通较为便利。
符合
5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GB50187-2012第3.0.6条
昆明经开区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电源、水源供应符合要求。
符合
6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GB50187-2012第3.0.7条
企业为机械加工行业,满足相关要求。
符合
7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GB50187-2012第3.0.8条
根据企业提供的地质资料,符合相关要求。
符合
8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GB50187-2012第3.0.9条
符合要求。
符合
9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GB50187-2012第2.0.9条
符合要求。
符合
10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GB50187-2012第3.0.12条
厂址地势相对较高,不易受洪水、内涝影响
符合
11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爆破危险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GB50187-2012第3.0.14条
厂址范围内未见此类地段和地区。
符合
5.2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评价单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标准、规范,对该项目生产装置单元进行检查评价,见表5-2。
表5-2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设备设施防护安全
1.设备设施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现场未见淘汰设备和工艺。
2.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工业气瓶等)安全装置齐全。
(国务院令549号)
有相关检验合格证书;电动葫芦设置防滑脱装置,行车设置限位装置。
3.危险机械设备(压铸机、砂轮机、注塑机、粉碎机、抛光机等)安全装置齐全。
(GB5083-1999)
压铸机使用机械臂投料;冲压机设置防护栏和光电保护装置;注塑机使用机械手,安全门连锁;粉碎机设置隔音板、防护帘;抛光机设置强排风装置,积尘装置使用水幕。
4.机械设备配件齐全完好;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各联锁、急停、控制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GB5083-1999)6.1.6
5.7.4
(GB15760-2004)5.2
皮带运输机设置急停开关。
5.生产线(装配、输送系统等)应有安全连锁、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GB14784-93)
未采用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6.设备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GB5083-1999)
多处防护栏杆高度不符合要求。
7.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
已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
1.工厂使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或TN-C-S接零保护系统。
(GB13955-2005)4.2.2.1.b
符合
2.配电房建筑(位置、室内空间、门窗、孔洞)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要求,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GB50054-95)3.3.7
3.3.2
配电房建筑(位置、室内空间、门窗、孔洞)及设施配置符合要求。
符合
3.配电箱、开关箱配置符合有关规定。
(JGJ46一2005)8.1.13
配电箱、开关箱配置符合规定。
符合
4.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GB/T13869-2008)6.16
插头与插座按规定正确接线,并可靠连接PE线。
符合
5.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GB50169-2006)3.1
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部分已接零。
符合
8.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PE线截面符合要求。
(GB/T13869-2008)6.13
(GB50054-95)2.2.92.2.10
多台设备金属外壳未连接PE线。
不符合
9.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和I类电动工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PE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GB/T13869-2008)6.8
手持式移动工具采用三芯电缆线。
符合
10.设备设施的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工作灯以及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GB50034-2004)7.1.2
(JGJ46一2005)10.2.2
(GB12266-90)4.6.5
局部照明灯使用安全电压。
符合
11.高度低于2.4m照明灯供电回路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接PE线。
(GB50303-2002)
19.1.519.1.6
高度低于2.4m照明灯供电回路已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已接PE线。
12.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未超负荷运行。
符合
3.消防安全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在同一建筑物内。
符合
2.甲、乙类厂房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GA653-2006)5.B
无此项
符合
3.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GA654-2006)7.1.2
无违章搭建
符合
4.不得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GA653-2006)6.1.8.1
多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不符合
6.
(1)防火分区不能超过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GB50016—2006)3.3.1
(GB50016—2006)3.3.10
1)防火分区未超过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未有效分隔。
不符合
7.符合GB50016—2006规定的特殊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排烟设施。
(GB50016—2006)8.5.19.1.3
办公楼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烟感报警装置。
符合
8.安全疏散符合规定。
(GB50016—2006)3.7.27.4.12
安全疏散符合规定。
符合
9.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39条
库房现场未见移动式照明灯具,普通照明灯下未堆放可燃物。
符合
10.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GA653-2006)6.1.4
消防器材前通道保持畅通。
符合
11.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GB50016—2006)11.3.111.3.4
现场缺少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不符合
12.单位具有“四个能力”,使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三懂三会”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
公司安全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应急演练。
符合
13.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1.1)
取用方便。
符合
14.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使用铁质顶棚作为防雷接地带。
符合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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