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投资结构化证券原则与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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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投资结构化证券原则与流程
渤海银行投资结构化证券原则与流程
一、总则
1、本原则与流程适用于渤海银行金融市场条线理财项下结构化证券业务投资及交易。
2、本原则与流程中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并通过其主要投资于股票、基金、可转债、外汇、商品、金融衍生品等有公开交易市场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以承担较低市场风险获得投资收益的资产管理业务。
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包括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投资类、新股申购类、基金投资类、债券投资类、可转债投资类、市场中性策略类、定向增发类等。
3、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理财项下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业务的开展及操作需符合内部及监管的合规性要求。
4、渤海银行主动管理、指定投资标的,通过委托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间接投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适用本原则与流程。
二、业务开展标准
5、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投资类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2)投资于单只主板或中小板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20%。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20%;投资于单只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
(4)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6)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7)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6、新股申购类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所申购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须无锁定期。
(4)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6)不得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7)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7、基金投资类
(1)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不得投资分级基金的B级。
(2)不得进行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3)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4)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8、债券投资类
债券投资优先份额与次级份额比例不超过5:
1,结构化债券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40%。
9、可转债投资类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额的30%,且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30%。
(2)成功申购的新上市转债超过上述第1条限制的,须在两个交易日内逐步减仓至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
(3)不得进行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4)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10、市场中性策略类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2)投资于单只主板或中小板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20%。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20%;投资于单只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
(4)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权益类资产市值轧差余额的净空或净多头寸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5%。
(6)期货账户保证金不得超过信托总资产的20%,如因市场波动造成超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
(7)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8)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9)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11、定向增发类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限售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增发后总股本的5%,且不得超过获取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最低持股比例。
(2)理财资金对价与所投资定向增发限售股市价之比,主板不得高于60%,中小板不得高于50%,创业板不得高于40%。
(3)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4)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5)所投资定向增发限售股在市场上的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6)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12、预警与止损机制
按照优先份额与一般份额不同资金配比,以信托资产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表示,预警线与止损线如下(合作机构风控阀值较我行严格的以合作机构为准,不及我行的以我行为准):
(1)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投资类
1:
1,预警线0.75,止损线0.65;
1.5:
1,预警线0.85,止损线0.75;
2:
1,预警线0.95,止损线0.85;
2.5:
1,预警线0.97,止损线0.90。
(2)新股申购类
3:
1,预警线0.88,止损线0.86;
4:
1,预警线0.92,止损线0.89;
5:
1,预警线0.93,止损线0.92。
(3)基金投资类
1:
1,预警线0.61,止损线0.56;
2:
1,预警线0.78,止损线0.74;
3:
1,预警线0.87,止损线0.83。
(4)债券投资类
预警线=(优先份额本金+优先份额收益+资产变现交易成本)/产品份额*(1+预警缓冲比例),预警缓冲比例应根据投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债券市场波动性、产品投资杠杆比率等因素审慎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
止损线=(优先份额本金+优先份额收益+资产变现交易成本)/产品份额。
(5)可转债投资类
5:
1,预警线0.93,止损线0.91;
7:
1,预警线0.94,止损线0.92;
9:
1,预警线0.95,止损线0.93;
(6)市场中性策略类
2:
1,预警线0.81,止损线0.76;
3:
1,预警线0.89,止损线0.84;
4:
1,预警线0.93,止损线0.89。
(7)定向增发类
1:
1,预警线0.75,止损线0.70;
1.5:
1,预警线0.85,止损线0.80;
2:
1,预警线0.95,止损线0.90。
三、业务开展流程
13、投资结构化证券业务的交易对手应为我行准入券商/信托/基金,未准入的券商/信托/基金由金融同业部负责准入。
14、分行或总行资产管理部理财产品研发团队作为业务推荐人,应依照《尽职调查清单》(见附件一)对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相关方实施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应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归档,并留存备查。
(1)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自然人)应满足并提供: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固定住址、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证券投资经验的有效说明、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承诺非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所认定的利益相关人、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等出具承诺函(见附件二)。
(2)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法人)应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无违法违规记录,应满足并提供证明材料:
固定的营业场所、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承诺非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所认定的利益相关人,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审计报表、认购份额等基础信息,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等出具承诺函(见附件三、四)。
(3)参与投资决策的投资顾问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b.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c.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d.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审计报表、认购份额等基础信息,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等出具承诺。
(4)资金追加方资质参照上述标准。
(5)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的,应参照上述标准对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实施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管理职责
15、资产管理部应安排专职产品经理负责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
产品经理承担投资交易、投资后续跟踪管理职责。
16、金融同业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合规性审批。
17、各分行作为业务推荐人对所推荐业务要素进行审查后,以发文形式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正式推荐业务需求。
业务推荐公文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业务基本要素及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基本情况及尽职调查材料;资金追加方情况(若有);投资顾问情况(若有);合作机构情况;尽职调查及承诺声明;公文中必须要有如下文字表述:
“我行作为业务推荐人,已履行了对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职责,相关当事人资质及业务报价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总行资产管理部理财产品研发团队作为业务推荐人发起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应按照前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金融市场决策委员会审批。
18、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存续期间,各分行需指派专人负责盯市,监控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密切关注并监督信托、券商、基金、托管行等合作机构的履约情况,当单位净值出现触及预警、止损等异常情况,或发生与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总行资产管理部及金融市场监控部。
总行资产管理部理财产品研发团队按照上述要求对总行发起的业务进行管理。
分行、总行业务发起团队对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应进行独立跟踪、分析,每月形成风险报告,并报资产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
五、审批流程
19、对于符合投资标准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分行应对拟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分析,形成投资建议报告,报总行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团队审核。
资产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连同投资建议报金融市场条线总裁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
若交易结构中涉及信用风险应按照相关授信审批流程由风险条线审批。
总行资产管理部理财产品研发团队发起业务报总行金融市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进行投资。
20、该类业务需由前台业务部门向金融市场监控部(中台)提供相关交易材料,经审核后发送至业务营运部进行账务处理。
六、附则
21、本原则与流程经金融市场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报金融市场条线总裁批准后生效。
对于其它未在本原则与流程中约定的投资结构化证券类业务、创新产品或超出投资限制但具备投资价值的特殊业务经金融市场业务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报金融市场条线总裁批准后叙做。
附件一:
尽职调查清单
一、一般委托人(个人)
个人客户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配偶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情况说明,境内固定住址
(二)家庭(至少包括客户本人及配偶)财产证明文件:
资产状况材料:
1、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折、存单、存款账户的开户号、户名等资料;
2、持有的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资料,如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如有);
3、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的基本信息、证券资金账户的基本信息、账户内的证券交易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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