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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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闽工院后勤〔xx〕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
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等服务性的商业行为。
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定。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设立商业经营网点。
在校内新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凡校园内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审批、进场交易、监督等,归口后勤管理处、资产处共同管理。
校园临时性商业活动由后勤处、团委负责审批、管理。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单位或个人根据学校校园规划的商业经营地点,提出经营理念、经营方案、方式。
(二)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月缴纳租赁费。
先交费、后经营。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1%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
第七条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学校各级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凡涉及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赞助的,先报各二级学院团委或者职能部门同意再向学校团委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团委签署意见后,报后勤处审核批准、送保卫处备案(见附表一)。
(二)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校园文化活动等(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除外),须向后勤处、保卫处提交《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经后勤处同意,商业活动发起人需向后勤处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要材料。
(四)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同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由保卫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商业活动管理
第八条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未经允许,不得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
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单位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会同经营单位共同勘察,属于经营单位造成的,由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条经营单位所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校园商业网点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校园商业网点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校园商业网点责任人须向后勤处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接受保卫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在校内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活动规模、种类,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活动结束或活动期间宣传物品出现破损由申请方立即收回。
未按要求执行的,严禁再次进入校园开展任何商业宣传、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校园开展的各类商业活动需支付资源占用费,收费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运行成本和公用支出构成,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活动承办方必须在缴清相关费用后规范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各类房屋场馆租借收入上交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校园商业网点违反本规定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照价赔偿,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张贴、放置、悬挂的商业活动和赞助活动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形式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后勤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
违者由保卫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近几年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开展,校园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学院校园文化内涵不断得到提升。
为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以制度保障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学院现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以此进一步完善学院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述校园文化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但不在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内的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和。
种类包括学院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通过政府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
与校园文化相关的文化作品、实体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校区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院党委宣传部、分校区综合办作为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资产划归单位作为二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全院师生员工、各系部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校园文化资产登记备案
第五条学院各类校园文化资产在申请、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其经手形成部门及时到所辖校区一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经手形成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资产采购、验收的材料凭证以及资产具体信息,一级管理部门需认真核对材料凭证,确保资产验收手续完结,并现场验证资产具体信息。
第七条一级管理部门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对入库资产进行合法性编号,并将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实际价值、归属部门、存放位置、实物照片等进行电子信息登记备案。
第八条校园文化资产以实付金额作为其实际价值,一些具有投资价值的文化作品,以一次性支付作者的费用作为其实际价值。
第九条一般情况经手形成部门即为资产的归属部门与使用部门,在一级管理部门对资产登记备案后,经手形成部门将作为资产二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校园文化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校园文化资产限在学院内使用,各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学院校园文化资产负有日常检查、督促维护的责任,以确保资产的完好度。
资产出现异常状态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维护,并上报各校区一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对所在校区校园文化资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实行报告制度,每学期应检查核对当期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原则上经过登记备案的校园文化资产不得变更具体信息,特殊情况除外。
确实需要变更的,经相关主管院领导批准,由该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级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变更。
第四章校园文化资产的报废、退库
第十三条学院校园文化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由于特殊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经学院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调出、出售、捐赠的校园文化资产,要由二级管理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资产报废、退库程序:
1、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退库申请;
2、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信息,提出处理意见;
3、学院办公会审核,给予意见;
4、回收残值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核减校园文化资产。
第十六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版)湛江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湛江项目工程管理行为,明确工程管理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措施
一、材料管理措施施工管理:
1、所有进场材料均应报验,经验收合格方可同意使用;未经报验材料严禁进场和使用,发现进出材料型号、规格、品质未能达到规范、设计图纸、合同要求的每项罚5000元;
2、根据合同要求,使用经过监理、业主审核通过的材料,严禁使用未经审核同意的材料,每发现一处罚款5000元;且已施工部分要求全部返工,未及时返工,每滞后一天罚款xx元。
3、所有施工材料均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台账”(按附表1编制),每周汇总,每周将本周内进场材料与周报一起上报监理、业主;监理、业主根据汇总表进行核对,发现进出材料未登记入册,每遗漏一项处罚xx元。
未及时提交材料监督汇总台账,每次罚款1000元;
4、现场设置材料样板间,材料样板间须封闭管理,经监理、业主审核确定的材料样板须及时入库,并建立“材料样板进库管理登记表”(按附表2编制),主体局部完成至正负零并回填后一个月内需设置材料样板房间,未设置材料样板间或材料样板间不满足要求,每次罚款xx元;无材料样板进库管理登记表,每项材料每次罚款xx元,材料样板进库管理登记表记录不全或未及时更新,每次罚款xx元。
监理管理:
1、所有进场材料均应及时验收,并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监督台账”,(按附表3编制),每周汇总,每周将验收的材料汇总表同监理周报一起上报业主,业主根据监理周报进行核对,发现进出材料未及时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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