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监管职责及相关法律依据及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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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监管职责及相关法律依据及分工
医疗污水监管职责及相关法律依据及分工
一、卫计行政部门
(一)《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二)《消毒管理办法》(2016)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五)《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五)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第三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
二、环保部门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新《水污染防治法》2018.1.1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其他部门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97号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和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和精神病医院等等)各类医院污水的处理。
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其它医疗机构和兽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1.4.2医院污水 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5.1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
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单身宿舍、家属宿舍排水。
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
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
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2.1.2 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传染性污染物,如含粪便等排泄物,必须按我国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
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不设化粪池的医院应将经过消毒的排泄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2.1.3 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1.4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第4章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医院污水处理主要包括污水的预处理、物化或生化处理和消毒三部分。
为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废气也要进行处理。
4.1预处理 医院污水进行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污物,调节水质水量和合理消纳粪便,利于后续处理。
如化粪池、预消毒池、格栅、调节池
第5章医院污水消毒技术 医院污水消毒是医院污水处理的重要工艺过程,其目的是杀灭污水中的各种致病菌。
医院污水消毒常用的消毒工艺有氯消毒(如氯气、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氧化剂消毒(如臭氧、过氧乙酸)、辐射消毒(如紫外线、γ射线)。
第11章运行管理
11.1.3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需减少污水处理量或停止运转时,应事先向环保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
由于紧急事故造成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1.2.1按规定对水质进行监测、记录、保存和上报。
医院污水处理站的主要监测指标有理化指标、生物性污染指标、生物学指标。
1、医院污水理化指标的监测是判断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极为重要。
医院污水水质理化监测指标主要有:
温度、pH值、悬浮物、氨氮、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余氯等。
2、医院污水的生物性污染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污染。
常用有代表性的指示生物作为指标。
生物学指标主要指大肠菌群,也有其它生物体的指示生物(如大肠杆菌、粪便链球菌等)。
11.2.2水质取样应在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
11.2.3监测频率:
日常监测频率:
生物学指标:
总余氯每日至少2次,粪大肠菌每月不得少于1次。
理化指标: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
每月监测不得少于2次。
执法监测频率:
生物学指标:
总余氯和粪大肠菌每年不得少于4次。
理化指标:
每年监测不得少于2次。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
11.2.4各种指标的监测方法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标准方法或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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