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证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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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证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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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证教学提纲
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基本建设、改造施工、装置检维修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环部
3.1.1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
3.1.2负责公司确认固定动火区。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一、二级由安环部审批,特级还需总经理审批。
3.3.各部门在动火作业前制定可行的动火作业方案。
3.4各部门负责督促本单位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4分析人员负责动火前的采样分析。
3.5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负责落实相应的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过程的安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动火作业等级的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1特殊动火作业
a)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一级动火作业
a)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b)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a)停产检修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生产装置或系统;
b)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c)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1.4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应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4.2.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牵头组织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控制作业过程风险,并向作业方、监护人交底。
4.2.2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结果和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4.3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原则上不少于3-5次)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4.3.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级和一级动火。
4.3.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4.3.5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若超过有效期限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3.6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3.7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3.8.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4.3.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4.3.10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4.3.11凡处于甲乙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4.3.12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14动火作业前,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3.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3.16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4.3.17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4.3.18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3.1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与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0一级与特殊动火作业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特殊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实行全程录像并按要求开展第三方监护,特级动火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力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部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4职责要求
4.4.1动火作业负责人
4.4.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4.1.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4.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2动火人
4.4.2.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4.4.2.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2.3应确认动火时间和地点。
4.4.2.4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动火。
4.4.2.5动火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4.3监火人
4.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4.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4.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列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4动火部位负责人
4.4.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4.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制止动火作业。
4.4.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4.5动火作业审批人
4.4.5.1审查《动火证》是否符合要求。
4.4.5.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5动火作业的审批
4.5.1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负责人、安环部审查合格签字,安环副总审查、总经理签发后,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4.5.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单位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由安环部审批并存档。
4.6动火分析
4.6.1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由分析人员进行化验分析,并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4.6.2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6.3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4.7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7.1《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4.7.2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4.7.3《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动火人和安环部各持一份存查。
4.7.4《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5相关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盐安监【2016】111号。
6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作业证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动火作业级别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共小时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分析点名称
可燃气(<0.2%)
氧含量(<23.5%)
可燃气(<0.2%)
氧含量(<23.5%)
可燃气(<0.2%)
氧含量(<23.5%)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7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字:
年月日时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签字:
年月日时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完工验收签字:
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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