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川谈金融改革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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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谈金融改革改革
周小川谈金融改革改革
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宣布同业存单发行利率、发行价格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12月2日,《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出台,资本账户开放、汇率自由化和利率市场化领域的部分改革将在上海自贸区内先行先试。
人民币汇率自2005年7月21日重启改革以来,至今对美元名义汇率已累积升值34%,渐近均衡,近期,央行高层不断表态,未来将退出常态式的外汇市场干预;作为银行业退出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也将于近期出台……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有关金融改革的文字言简意赅,在不足400字的三段话中,涵盖了改革的重大方略,也为人们带来了诸多猜想。
12月6日上午10点,在中国人民银行大楼九层会议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接受了《财经》记者专访,在两个小时的交流中,他详细阐述了《决定》所将开启的金融改革方向和攻坚重点,并回答了诸多市场疑问。
在周小川看来,达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的,落实在金融领域,须在三个范畴进行改革:
首先是金融市场准入的对内对外平等开放,以实现充分竞争;其次是金融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定价,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强调市场主体的作用,落实企业自主权及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强化市场主体的作用。
这三方面的改革相辅相成,彼此关联。
"只有准入放宽以后,市场竞争才会充分,然后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价格理顺后,才能体现资源配置优化。
"
周小川解释道,"而企业和消费者有了自主权,才能在市场中充分发挥作用,所谓的市场定价,其实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
在具体改革举措上,民营银行的设立,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属于准入层面的改革;两率的市场化改革则属于要素价格改革;而企业改革和个人消费、投资的自主权,则属于市场主体领域的改革。
相对于其他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关乎全局,背负着"金融稳定"的重大责任,甚至被银行业看作是一场生死之战。
而自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放开以来,经历了17年的渐进式改革后,当前利率管制仅存款利率上限一道藩篱。
而近些年,风起云涌的银行理财产品早已在很大程度上取存款而代之,实现了存款利率管制的突破。
并行于金融市场上多年的利率双轨,将在新的改革攻坚中迎来最终的并轨。
在周小川看来,当前中国正处于推进这一金融改革的良好时期。
"从人民银行角度来讲,除了在所谓的危机阶段和危机恢复阶段会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考虑,在正常阶段,我们希望通过竞争,促使金融机构为全社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我们也特别强调金融业主是为实体经济服务,不要搞自我发财之类的东西。
"
周小川说,当下的中国经济正处于"比较正常"的阶段。
但他也强调,推进软约束主体的改革,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配套工作。
65岁的周小川在央行行长的任上已是第11个年头,若从任职中国银行算起,他已在金融领域耕耘了20多年。
从金融实务到金融监管,周小川见证、参与并推动了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在公众眼中,他是真正能领会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中国财经界领导人之一。
今年3月,周小川连任央行行长的消息一出,便被普遍解读为,中国坚定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信号。
金改的三个核心范畴
《财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目标具体到金融领域,会通过哪些改革去实现?
周小川:
这次《决定》中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对于以往对市场作用的提法,迈上一个大台阶。
落实到金融领域,主要包括三个范畴的改革:
一是准入开放,包括对民营经济开放、对外开放,提法是“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
在对外开放上,突出特点是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新规则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改革。
二是生产要素价格改革。
就金融来说,资源配置主要是通过资金价格来实现优化,这体现在《决定》中提出,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三是强调市场主体的作用。
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始终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次在《决定》中有关“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部分被提及,继续明确要落实企业自主权,同时又提出了消费者的主权,并指出要在这个市场体系中,“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在对外开放政策方面,还提出了要“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出了允许以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这里面隐含了个人境外投资,如QDII等。
《财经》:
三方面的改革如何协同推进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周小川:
三方面的改革是相辅相成,彼此关联的。
对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过去的改革进程中,一直有人质疑,为什么说市场就能优化资源配置?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看到,计划有计划的缺陷,市场有市场的缺陷。
市场的缺陷有些时候是由于市场竞争程度不够,而这种竞争不充分肯定与准入有关,所以准入方面的改革是发挥市场作用的重要方面。
只有准入放宽以后,市场竞争才能更加充分,然后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否则有时候价格也会扭曲。
另外,企业有了自主权才能在市场中发挥作用,所谓的市场定价,其实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而价格理顺以后,才能体现资源配置优化。
这些方面相互关联,只有协同推进,才能真正做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相对以往,改革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明显深化。
金融是个比较敏感的部门,能不能在金融领域落实这三个方面很重要。
金融业准入开放
《财经》:
自从决策层释放出民营资本准入设立中小型银行的信号后,地方民营资本热情高涨,但银行业毕竟是特殊行业,如何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兼顾银行业的风险防范?
周小川:
竞争性行业的进入大多比较自由,这样可以实现公平和充分竞争,当然,不少行业对人才、管理者都有技能上的要求。
绝大多数行业杠杆率不是很高,对资本施加外部监管的要求并非那么重要,所以工商登记改革中要把实缴资本改成认缴资本。
应该说,多数行业是符合自由进入规则的。
从全球实践看,金融业也是竞争性服务业,不需要垄断经营,也不需要对投资者的身份来源有过多的限制。
但金融业确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商业银行业。
其敏感性在于杠杆率高,比如旧版巴塞尔协议,规定是8%的资本充足率,换算成杠杆率就是12.5倍。
但在实际运行中,资本充足率是按加权风险资产计算的,在计算的时候有很多资产的权数低于1,比如0.5、0.2,因此,银行真正的杠杆率不止12.5倍。
而大多数其他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70%,实际上就是2倍左右的杠杆率。
与银行业相比,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的杠杆率往往并不过高,因此在准入与退出方面已较宽松。
为应对高杠杆带来的风险,需要有些特殊的管理,一是强化资本管理,强调资本一定要能吸收风险,资本一定要是实的。
同时银行在会计、贷款分类上凡是涉及可能出风险的内容,一定要账目清晰。
二是要防止关联交易。
三是对于出了问题的机构,破产退出一定要有序,所以要建立存款保险机制。
目前,有些人对开办银行热情很高,但实际上真正投资银行业也不见得那么好赚钱。
首先,开办银行不准替自己办事,也就是禁止关联交易。
其次,银行业的周期性比较强,好的时候都挺好,一旦出现问题,比如遇到金融危机,银行亏起来也很厉害,大窟窿很难填补。
另外,银行是一个技能相当高的行业,想经营好并不容易。
《财经》:
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引进,此前曾经历了一轮对外资的开放,此次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有着怎样的特殊含义?
对于进入的民营资本会有怎样的要求?
周小川:
我不想过于强调资本本身会由于来源不同而有什么特殊性。
我们曾有过这样的经验:
上一轮改革过程中,在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改革上市、吸引战略投资者时,一些人希望引入的资本能带来技能,所以主张进来的资本都必须是办银行的,但到后来RBS、UBS、美洲银行这些银行反而退得特别早。
这是为什么?
其实商业银行的长处在于做中介,并不希望自己做投资,因为做投资就要占用资本,而且周期一旦不好的话,资本出现短缺,就必须抽回投资,否则“家里”的事就解决不了。
人们最开始不太欢迎投行、淡马锡或者是其他的基金类投资,认为他们不懂银行,不能帮我们什么,但是实际上,资本只要用得好,什么东西都可以买、可以组织。
比如,淡马锡引进了一些对几大银行很有益处的咨询项目,帮助这些银行引进了管理技能、完善了内部制度。
所以,对于资本的引进,不一定强调这个资本是擅长银行、能直接给银行带来好处的资本,但是确实第一必须要守规矩,第二不要心里打歪主意,第三不要有太多的幻想,要冷静看待对银行的投资。
《财经》:
退出机制的健全是准入开放的前提,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将出台,其对于金融企业的破产退出机制将带来怎样的推进作用?
周小川:
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很长时间。
200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决定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当快要正式出台的时候赶上了全球金融危机,为应对金融危机,决策层的工作重点发生了转移。
退出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健康健全的金融体系所必须的,但过去我们陷入了一个“死锁”:
几个方面互相牵制,如果我们不找到一个突破点,谁都不能往前走。
具体说来,过去金融机构关闭破产也发生过,比如海发银行、广东国际信托等,但在清盘过程中有这样一个问题:
法院觉得金融机构破产涉及众多存款人利益,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如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大批存款人很可能找法院要求补偿利益。
因此,法院要求前置程序,在破产前,要人民银行先将存款人的诉求解决好,否则不受理,一个依据是,《破产法》中提到,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另行制定条例。
《破产法》曾经搞了两轮,一轮是改革早期,上世纪80年代末,另一次是在2006年。
《破产法》是否适用于金融企业?
我认为是适用的,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关闭破产涉及存款人利益保护、补偿等特殊问题,《破产法》留了一句,对金融企业破产另行制定条例。
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条例的制定就可能会以尚无存款保险制度为前提。
这几件事纠缠在一起,形成了某种僵局。
现在,如果明确要建立起存款保险机制,那么存款类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就可以按照有存款保险机制的前提来设计,法院则需要先受理破产申请,在法院判定后,存款保险机制才能够进行赔付。
总之,上述环节需要破解并理顺关系。
如果赔付问题解决了,对准入的过度担心就会明显减轻,对竞争的担心也解除了。
另外从全球金融实践来看,监管不可能百分之百做到事前防范,但只要社会能够通过某种制度“托底”,其他方面胆子也就会更大一些。
《财经》: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猛烈,其带有明显的草根精神,覆盖了传统金融业未能提供服务的客户群体的同时,其身份定位以及监管政策尚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
您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革新及挑战?
如何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
周小川:
科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对于科技的发展首先要有热情。
新事物刚出现时不一定能弄得很清楚,也不知道它动态发展的下一步,所以先要尽量采取相对友好的态度,给他们一定的空间。
有些事情可能一开始会有些不符合常规,但如果量还很小,监管机构可以给它提示,不一定马上禁止。
第二,在现有规则情况下,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方面,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手机、科技做业务,多数情况下可能只要对现有规则做小量修改,他们就可以进行业务拓展。
另一方面,过去没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要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做原本需要金融牌照的业务,还是应想办法研究这些新生业务模式以便给它们某种牌照和一定的空间。
这就需要在准入方面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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