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局现场监察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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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化工局现场监察手册
一、危化品通用现场安全检查表
(一)、总平面布置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1
平面布置
1、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3、厂房内不应存放各种易燃、可燃物料。
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
引发剂、催化剂应只在装置内存放当日的用量和生产所需缓冲用量,其储存室应满足储存温度和湿度要求。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
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6、变、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
7、在火灾危险环境内,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8、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9、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10、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2)、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3)、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4)、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5)、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GB50016-2006
第3.3.8条
GB50016-2006第3.3.9条第3.3.10条GB50160-2008第5.2.23SH3047-93第5.13.2
GB50016-2006第3.6.8条
GB50016-2006第3.6.9条
GB50058-92第2.5.7
GB50058-92第4.3.8条
GB50160-2008第5.3.1;5.2.18
GB50016-2006第3.3.14
2
安全距离
距道路:
1、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5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10m;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15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2、甲类厂房距厂外道路路边≥15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15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4、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道路路边≥15m;距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GB50016-2006
4.2.9;3.4.3;
4.3.6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装置储罐距明火:
1、总容积在200-1000m3时,甲类储罐(可燃气体)距明火≥15m;乙类储罐距明火≥9m;【石化】
2、甲、乙类的装置储罐组总容积在(可燃气体)>1000m3-5000m3时,距明火≥20m。
【石化】
3、甲A类的装置储罐组在总容积(液化烃)>100m3-500m3时,距明火≥30m。
【石化】
4、甲B、乙A类的装置储罐组在总容积(可燃液体)>1000m3-5000m3时,距明火≥25m。
【石化】
5、乙B、丙A类的装置储罐组在总容积(可燃液体)>1000m3-5000m3时,距明火≥20m。
【石化】
6、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石化】
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15m。
【石化】
8、甲类仓库储存①②⑤⑥项危险物品时,储量≤10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25m;>10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30m。
(注:
闪点小于28℃②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甲类仓库储存③④项危险物品时,储量≤5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30m;>5吨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点防火间距≤40m。
(注:
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GB50160-2008
5.2.1
GB50160-2008
5.2.1
GB50160-2008
5.2.1
GB50160-2008
5.2.1
GB50160-2008
5.2.1
GB50160-2008
5.2.4
GB50160-2008
7.3.7(3)
GB50016-2006
3.5.1
3
安全通道
1、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4、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5、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6、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7、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8、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9、有可能泄漏I、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
HG20571-95第3.1.12GB50016-2006第3.8.2;3.7.1GB50160-2008第5.2.25
GB50016-2006第3.7.5
GB50016-2006第7.4.12
GB50016-2006第7.4.11
GB50160-2008第5.2.26
SH3047-932.7.12
4
厂区道路
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2、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边缘不应小于0.5m。
3、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路段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GB50160-2008第
GB50160-2008第4.3.8条
GB50160-2008第4.3.7条
5
消防车道
1、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储量>1500m3的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储量>500m3的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储量>30000m3的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5、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GB50160-2008第4.3.
GB50016-2006第6.0.6
GB50016-2006
6.0.7
GB50016-2006
6.0.96.0.10
(二)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6
厂区地沟
1、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2、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石化】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石化】
6、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8、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SH3047-932.7.4
GB50016-2006第3.6.6
GB50160-2008第5.3.3(3
GB50160-2008第7.3.8
GB50160-2008第5.3.1(6
GB50160-2008第7.3.5
GB50160-2008第7.3.6
GB50016-2006第3.6.10
7
厂房内地面
1、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3、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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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化工 现场 监察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