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员培训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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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培训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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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标:
通过此次培训,能掌握相关的养老护理基础知识、技术护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的知识与技能。
二、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
1.老年护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2.生活照料
3.技术护理
4.康复护理
5.心理护理
三、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
1、护理的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a.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b.老年人的护理特点
c.老年人的常见疾病
d.老年人的营养需求
e.养老护理员职业工作须知
f.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知识
2、生活照料
(1)通过本章节培训,学员能够了解清洁卫生、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及生活照料的知识、方法和技巧。
掌握并熟悉生活照料的操作步骤。
(2)培训内容
a.清洁卫生
b.饮食照料
c.排泄照料
d.安全保护
3、技术护理
(1)通过本章节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了解技术护理的理论知识,掌握熟悉给药、观察、消毒、冷热应用、护理记录、临终护理等技术护理操作步骤。
(2)培训内容
a.给药
b.观察
c.消毒
d.冷热应用
e.临终护理
4、康复护理
(1)通过本章节培训,培训对象能够了解肢体康复的主要内容,作业疗法的原理,掌握被动运动和作业疗法训练的操作步骤、训练方法,指导老人合理使用健身器材及主要功能,组织适合老人的闲暇娱乐活动。
(2)培训内容
a.肢体康复
b.闲暇娱乐活动
5、心理护理
(1)通过本章节的培训,使培训对象初步了解造成心理异常的原因及老年人的心理特征,观察老人日常生活中的心理变化及疏导技巧,掌握与老人沟通,协调及情绪疏导的具体方法步骤;指导老人的人际交往及情绪自救的方法;初步掌
握临终关怀技巧。
(2)培训内容
1.理论知识
2.心理异常
3.心理的定义
4.心理异常的含义
为了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宿政发〔**〕131号)要求和省民政厅、财政厅《**省
养老护理员培训实施方案(**-**年)》(苏民福〔**〕24号、苏财社〔**〕165号)、《**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2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年,计划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220名,中高级130名。
全市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90%以上。
二、培训方案
(一)培训对象: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人员。
(二)培训等级:
培训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培训机构:
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由具有符合条件的学校承担,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由省民政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培训。
(四)学时要求:
初级不少于180个标准学时。
(五)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
(1)尊老敬老,以人为本;
(2)服务第一,爱岗敬业;
(3)遵章守法,自律奉献。
2.老年护理基础知识
(1)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2)老年人的护理特点;
(3)老年人的常见疾病;
(4)老年人的营养需求;
(5)养老护理员职业工作须知。
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
(2)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安全常识(讲座)
(六)培训教师
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
培训初级养老护理员的教师应具有中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核与鉴定
培训的考核和鉴定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大纲》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具体由培训机构向考核和鉴定机构申请,统一组织考核和鉴定。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参训
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培训报名、组织参训等管理工作。
各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岗前培训。
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员应及时统计上报,市民政局按月汇总,并安排市
培训机构适时组织培训。
需参加省厅中、高级培训的,根据省厅通知要求,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一次性申报,市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后,由省培训机构分期安排培训。
(二)经费保障
1、补助标准。
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参照省补助标准执行,每人1200元,包括培训、食宿、鉴定等费用。
由市、县民政部门从省补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支付。
2、与培训合格率挂钩。
培训机构要确保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认定通过率)不低于90%,如低于90%的,则按照比例扣减培训经费。
3、中、高级培训经费,按照省民政厅有关培训通知要求执行。
(三)实施时间
全市护理员培训从**年5月起实施,并实现常态化。
根据各县(区)新增护理员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有条件的县也可以自行组织培训。
(四)相关要求
1、各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人员必须符合养老护理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年龄5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并要全部参加岗前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安排上岗。
2、各县(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养老护理员应严格审核把关,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应及时统计上报,参加岗前培训;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不得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3、培训学校要认真组织,只要有培训需求,就要及时安排培训,确保全市新增护理员能够及时得到培训;同时,要坚持教学标准,保证培训质量,真正让参训人员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并做到学以致用,从而不断提高全市养老护理
服务水平。
市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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