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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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与期货、期权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企业正常生产为前提,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
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
(三)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加工需求数量相匹配;在任一时点,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剩余用量的2/3。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一由公司开设并执行套保操作。
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及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均须由股份公司期货部负责人提请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户由审计部管理;
(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交易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设立“期货决策小组”,管理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期货决策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期货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和监督及披露。
第八条公司在期货部及财务部、审计部设置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具体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
由专门人员担任,在期货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
由专门人员担任,在审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三)资金调拨员:
由财务中心经理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四)会计核算员:
由财务中心会计核算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
由期货部期货交易员兼任,在期货部领导下工作。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套期保值范围为与公司采购原料对应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的品种,主要包括生猪、玉米、玉米淀粉、豆粕、菜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白糖等。
第十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之前必须制定套期保值方案。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方案必须依次经期货部——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应及时送交期货部、财务部、审计部、风控部存档。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金
额不应超过审议的投资总额度。
(二)公司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
事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建仓。
建仓成交后,公司风险管理员应及时向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报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客户交易结算日报》,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每日交易结束后,公司期货交易员应及时将当日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传递给风险管理员和会计核算员。
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判断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主要根据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内容上的一致性、数量上的一致性、时间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分析。
第十六条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
第十七条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公司期货部、采购贸易部、财务中心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一)期货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中心门准备交割的全额货款;
(二)财务中心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货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账户。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
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公司期货交易员的变动,应立即由“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
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玉米、玉米淀粉、豆粕、菜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白糖)及生猪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期货决策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
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
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上报公司“期货决策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及“期货决策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出现风险时,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召开公司“期货决策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二十七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入金由公司期货交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中心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资金调拨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期权交易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期权保证金给予提示,由期货部与财务中心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员对期货、期权套期保值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
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期货部负责人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公司期货交易员严格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员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
公司期货交易员、会计核算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期权套期保值账户结算日报告;审核账单和结算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并补充和调整结算日报告发送给公司“期货决策小组”各成员。
第六章财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二条公司目前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投资,定义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当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类别。
第三十三条以公允价值计量是指以(取得时的交易价-交易费用)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三十五条平仓时,处置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差为投资损益,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进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事项公告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导致亏损金额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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