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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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规范
说明:
生产设备设计安全检查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治本”的安全检查。
本规范还可应用于产品验收检查和在用生产设备安全评价。
对于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特种和特殊管理设备,除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等有关安全标准和特别管理规定的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具有适应环境的足够能力,特别是防风雨、耐腐蚀磨损和抗疲劳的能力;
2.生产设备的受力件必须有合理的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
3.生产设备的材料,必须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例如:
对人有危害的材料,因材料老化或疲劳可能引起危险;易被腐蚀或空蚀;与工件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险(爆炸造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4.生产设备不得在振动、风力或其它预期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不应有的位移。
要求采取特别措施的应标出并详加说明;
5.生产设备应设计成没有易伤人的钩刺、锐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6.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机械等)连锁装置,可能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必须有保护措施;功能应明确可辨,在设备上给出正确动作次序示意图;操纵力和操纵器的行程应符合人的生理特点和控制任务;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操纵器应满足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舒适的要求;
7.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频度布置在人员容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
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和对比度要适宜。
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8.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登攀设施或自动升降设备。
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9.操作室必须保证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适,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风雨、冰雪、噪声、振动、尘毒和热辐射等)的良好性能;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门窗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
10.常常变换的操作位置,必须在设备上配置宽度不小于500mm的安全走板;操作、维修的工作位置离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必须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
梯子、平台和栏杆应符合有关标准;走板、梯子、平台均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11.照明设计按《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检查,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无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生产设备内部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座;
12.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应选择合适的油品。
重型机械和重要设备,应采用强迫润滑方式并设有连锁装置,在油压达到一定值后,才能起动设备;
13.生产设备应便于吊装,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复,超过1t的组装件要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
14.生产设备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维修检查必须方便;需进入内部检修的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对运动的设备必须有连锁装置;
15.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为了防止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具有动能或势能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16.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2)保证操作者不接触到运转的零部件;
(3)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
17.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固定式防护罩应设计得坚固耐用;可动式防护罩应有连锁装置,一旦开启防护罩,应能立即自动停机;
18.高速旋转零部件或工具、工件、紧固件、切屑等有飞甩的危险应采取防松脱设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19.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过冷或过热和超出安全电压的带电部件、部位,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20.存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其它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1.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检查表有关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要求;
22.可燃气体的燃烧设备,应避免气体偶然排出,要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性,能阻止向可燃气体回火;要有可靠的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截止阀、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阀、自动报警等);
23.液体、固体燃料的燃烧设备,应保证供给燃料不致发生危险;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
排出的烟气应符合要求;易燃易爆燃料贮油库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规定;
24.燃烧设备必须保证泄漏的燃料不致达到危险的量值。
使用动力燃料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止发生意外危险;
25.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同时隔离能源的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26.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时,也不会造成危险,最好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设备系统上;
27.自动或半自动的开关和控制程序必须按功能顺序排列,并有保护装置;
28.复杂的生产设备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29.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有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30.控制线路必须保证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不致造成危险;
31.生产设备的离合器、制动装置或连锁装置必须能起强制性作用;
32.调节部分要采用防止误操作,误通、误断的自动联锁装置;
33.发生事故时不能迅速停车、不能通过总开关中断运转或切断某个出现其它危险的单元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34.紧急事故开关应为安全红色蘑菇头按钮型,操作者必须能迅速无危险地触及到;
35.生产设备在紧急事故开关动作后,必须迅速制动。
只有当事故排除后,方能再运行;
36.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必须防止误启动。
要有机械保护,能强制切断控制和能源;有多重锁闭的开关;
37.可能有意外启动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38.能源偶然切断又重新接通时,生产设备必须能避免危险运转;
39.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和振动,使其达到产品允许的标准以内;
40.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蒸气的生产设备要用自动加料、卸料装置、净化排放装置,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式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41.有害物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应急措施;
42.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设置监测报警和连锁装置;
43.每台生产设备必须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设计需按《安全色》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执行;
4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等生产设备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必须有国家指定的安全检查机构审批手续;
45.说明书内容包括安装、搬运、贮存、使用、维修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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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设备 设计 安全检查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