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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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 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记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
记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评先评优等挂钩。
医务人员晋升职称、评先评优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第二章 记分办法
第六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违规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
(六)在临床诊疗中向患者及其亲友索取“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七)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其它有关资料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制度》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罚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在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
(六)在临床诊疗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七)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
(八)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擅自上岗操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 4分:
(一)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二)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三)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四)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五)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
(六)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开具药品处方的;
(七)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二)发生辅助检查报告单丢失、标本丢失和损坏,医技科室未按要求报告危急值结果的;
(三)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中负次要和轻微责任的;
(四)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
(五)上班时间脱岗、串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
(六)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
(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按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
(二)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
(三)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
(四)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及代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分);
(五)出院病历未按规定及时归档的;(每份记1分)
(六)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积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挂钩,每2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提出申诉。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医疗机构每季度向市卫生局上报本单位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年度累积不良积分≥4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第二十条 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0分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下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记分标准,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由所在医疗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
附件:
1.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2.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
3.医疗机构复核情况记录表
附件1
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同志:
经查,你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根据《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及本院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你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存在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医疗机构(盖章)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医疗机构留存。
附件2
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〇二 年)
姓名:
科室:
职务及职称: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记录日期
记分日期
记分情形
分值
记录人
审核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备注
附件3
医疗机构复核情况记录
复核日期
申请人
复核内容
复核意见
修正分值
审核人
(医疗机构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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