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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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目 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建设主体的职责
3.1 建设单位
3.2 设计单位
3.3 施工单位
3.4 监理单位
4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
4.1 设计
4.2 材料
4.2 施工
5 砌体工程裂缝防治
5.1 设计
5.2 材料
5.3 施工
6 抹灰工程空鼓及开裂防治
6.1 设计
6.2 材料
6.3 施工
7 地下室工程裂缝及渗漏防治
7.1 设计
7.2 材料
7.3 施工
8 楼地面工程积水及渗漏防治
8.1 设计
8.2 材料
8.3 施工
9 屋面工程渗漏防治
9.1 设计
9.2 材料
9.3 施工
10 外墙饰面脱落及渗漏防治
10.1 设计
10.2 材料
10.3 施工
11 门窗工程渗漏防治
11.1 设计
11.2 材料
11.3 施工
12 其它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附表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附表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价报告
1 总则
1.0.1为有效预防和治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升工程品质,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缺陷的统称。
本导则所列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主要包含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砌体工程裂缝,抹灰工程空鼓及开裂,地下室工程裂缝及渗漏,楼地面工程积水及渗漏,屋面工程渗漏,外墙饰面脱落及渗漏,门窗工程渗漏等问题。
1.0.3装配式建筑严格按《浙江省装配式施工技术指引(结构典型问题篇)》的要求进行常见质量问题防治。
1.0.4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立项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其它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为重点、以提高设计质量为起点,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预防和治理。
2.0.2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通病防治导则。
2.0.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0.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列入监管重点。
2.0.5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表1)对质量通病防治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与评价,住宅工程应结合分户验收进行。
施工单位应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附表3)、监理单位应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价报告》(附表4),建设单位应审核上述报告并签署审核意见。
3 建设主体的职责
3.1 建设单位
3.1.1建设单位全面负责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组织与实施。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施工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和实施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3.1.2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造价或优化设计为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国家现行标准和本导则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在设计合同或者以设计单位承诺等形式限定工程含钢量等材料的用量,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改变原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
3.1.3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施工工期。
确需缩短工期且技术可行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确认。
调整合同约定施工工期的,应承担相应的措施费用。
3.1.4建设单位应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质量通病防治设计要求及施工方案实施。
3.1.5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设计变更审查程序。
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
3.1.6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本导则、针对原施工设计图不足而提出的有利于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建议应予以采纳,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承担增加的相应费用。
3.1.7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验收管控,定期组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3.1.8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按本导则要求检测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检测费用。
3.1.9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质量通病防治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发现存在质量通病的,责任方应在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3.2 设计单位
3.2.1设计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和本导则的要求,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篇,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进行细化设计,并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3.2.2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各参建单位进行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内容交底。
3.2.3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主要环节的质量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对验收环节中工程存在不符合质量通病防治设计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3.2.4设计单位应参加质量通病的分析,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防治措施。
3.3 施工单位
3.3.1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及本导则,认真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附表2)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专业分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本导则要求编制分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3.3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计图中质量通病防治考虑不当或不符合本导则的问题,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形成记录。
3.3.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验收要求、工序安排与工艺选择,对作业人员或专业分包单位就质量通病的防治进行技术交底。
3.3.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选用工程材料,材料的品种、性能应符合本导则及设计与规范的要求。
3.3.6施工单位应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
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通病防治自查自改自评工作,并填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中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3.4.2监理单位应编制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具体要求和监管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
工程施工中应针对通病防治措施的重点和关键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有关的质量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3.4.3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将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填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价报告》。
4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
4.1 设计
4.1.1设计单位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工程实际采取控制混凝土裂缝的设计措施,设计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筋率应适宜,并充分考虑施工允许偏差等不利影响,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2%;
2当水平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及以上时,应采取相应的抗裂措施;
3当上部结构平面不规则、平面刚度变化较大或平面超长时,应对结构或构件采取设计加强措施。
4.1.2伸缩缝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结构平面和立面布置宜规则,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连续。
4.1.3非精装修交付的住宅,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二次装修的附加恒载限值。
4.1.4住宅工程楼面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屋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20mm,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住宅工程当采用叠合板时,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30mm(现浇层70mm厚),公共区楼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40mm(现浇层80mm厚),多层建筑屋面板厚度不应小于140mm(现浇层80mm厚),高层建筑屋面板厚不应小于160mm(现浇层100mm厚)。
4.1.5住宅工程上部结构板应双层双向配筋,楼面板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屋面板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板面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当屋面板采用叠合楼板时,预制板部分的板底钢筋间距可取150mm。
4.1.6楼面板和屋面板应在下列部位增设构造附加钢筋:
1建筑平面的阴角和阳角部位;
2楼面板板宽变化较大、大开洞等易引起应力集中的部位。
4.1.7住宅工程当阳台、雨蓬等净悬挑长度不小于1.2m时,阳台、雨蓬应采用梁板式结构;当阳台、雨蓬等净悬挑长度小于1.2m且采用悬挑板结构形式时,悬挑板根部厚度不应小于120mm,悬挑板板面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且应在悬挑板板底配置抗裂分布钢筋。
4.1.8各类管线埋设于建筑楼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不应埋设在现浇板内,埋设于地面垫层内时,应采取防止面层裂缝的措施。
2其它管线埋设于现浇楼板内时,管线外径应小于楼板厚度的三分之一,且不应超过50mm;管线外壁至楼板上、下表面净距不应小于30mm,否则应加设钢筋网,钢筋网应沿管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300mm宽度,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150mm,同时增加板厚。
3其它管线埋设于现浇楼板内时,应水平分散排列布置;管线应埋设于现浇楼板的上、下两层钢筋的中部,在同一位置管线重叠不得超过两层,当埋设于叠合板的现浇层内时应单层布置。
4其它管线因条件限制必须水平集中排列埋设于现浇楼板内时,应单层布置;管线应埋设于楼板的上、下两层钢筋的中部,当管线埋设于叠合板的现浇层时,管线应布置在现浇层上层钢筋的下部,当管线的排列宽度超过200mm时,应采取局部结构加强措施。
4.1.9未设梁的楼面板上设置隔墙时,隔墙部位的楼面板底部应增设加强钢筋,钢筋数量应按隔墙荷载计算确定,且钢筋数量不应少于2根,钢筋直径不小于14mm。
4.1.10当梁的腹板高度大于等于300mm时,应在腹板两侧增设抗裂腰筋。
腰筋直径不应小于8mm,且间距不应大于150mm。
梁的腹板高度≥450mm时,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4.2 材料
4.2.1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2.2预拌混凝土浇筑时应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
泵送高度超过27m时,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80mm;泵送高度小于27m时,入模坍落度不应大于150mm。
4.3 施工
4.3.1施工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组织施工,并应结合设计文件及工程实际,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混凝土裂缝的控制措施。
控制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应进行质量验收;
2混凝土浇捣前应将基层或模板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浇捣时混凝土应振捣密实,结构水平构件在混凝土初凝前宜采用平板振动器进行二次振捣;
3混凝土浇筑完毕,应及时养护。
结构水平构件在混凝土初凝前应尽快收面,宜采用覆盖塑料薄膜养护。
当采用覆盖塑料薄膜养护时,应边收面边覆盖,塑料薄膜应紧贴混凝土裸露表面,塑料薄膜内应保持有凝结水;
4当环境温度低于5度时,应采取覆盖保温保湿养护措施。
4.3.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进行旁站,加强对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管理。
4.3.3预拌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4.3.4混凝土泵送润滑用浆料不得作为结构混凝土使用。
4.3.5楼面板和屋面板浇捣过程应采取防止直接踩踏钢筋的措施。
浇筑过程混凝土应边浇筑边摊铺。
4.3.6当型钢悬挑外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梁锚固位置设置在厚度小于120mm的楼面板上时,应对楼面板采取加固措施。
4.3.7模板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模板支撑应满足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并应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上人进行后续施工。
当混凝土强度小于lOMpa时,不应在楼面板上吊运和堆放重物;
2模板支撑拆除后,楼面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其设计限载;
3施工升降机楼层出口进入建筑各楼层第一个房间的楼面板,应依据现场实际工况对该楼面板强度、刚度进行验算。
4当无地下室时,底层地面宜进行硬化处理确保模板支撑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
4.3.8后浇带应独立支模,后浇带两侧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撑的拆除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待后浇带施工完毕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
4.3.9混凝土浇筑完成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
对普通混凝土的养护不应少于7d,对采用缓凝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抗渗混凝土、后浇带混凝土的养护不应少于14d。
4.3.10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进行分项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
当发现现浇混凝土裂缝时,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针对不同原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 砌体工程裂缝防治
5.1 设计
5.1.1设计单位应针对工程实际明确砌体墙与混凝土结构之间的连接方式,设计文件应提出具体做法要求或明确细部构造详图。
5.1.2带窗填充墙应设置通长钢筋砼窗台板,板带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根直径10mm,分布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窗台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纵向钢筋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5.1.3填充墙墙体下列部位应增设构造柱:
1无约束的端部;
2当填充墙墙体宽度大于2m的洞口周边应采用‘冂’字型现浇钢筋混凝土;
3两种不同砌体材料的交接部位;
4当墙长大于5m时应每隔3m增设构造柱。
5.1.4填充墙墙体(包含ALC板)与结构梁、柱(含构造柱)或混凝土墙体等不同基体材料交接处,应设置热镀锌电焊网(网孔规格不应大于15mm×15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0mm)或耐碱玻纤网布,热镀锌电焊网或耐碱玻纤网布的宽度应取500mm,并沿界面缝两侧各延伸250mm。
5.1.5顶层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的框架填充墙应满铺耐碱网布或热镀锌电焊网(网孔规格不应大于15mm×15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0mm)等必要的加强措施。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框架填充墙应满铺热镀锌电焊网等必要的加强措施。
5.1.6门窗洞边距框架柱或构造柱边小于240mm时,门窗洞高度范围内的墙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配置的钢筋应与结构连接,宜与混凝土主体结构同时浇筑。
5.1.7门窗洞口顶距钢筋混凝土结构梁底小于240mm时,门窗洞口过梁长度范围内的墙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配置的钢筋应与结构连接,且应与混凝土主体结构同时浇筑。
5.1.8外墙窗台和阳台等人员可能踩踏处的线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型式。
5.1.9当内隔墙为非砌筑,且房屋为坡屋面时,非砌筑隔墙宜按坡屋面最低处做平,并于非砌筑隔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层间梁,层间梁至坡屋面范围内的墙体可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填充。
5.1.10部分内隔墙采用非砌筑时,对于连续开设门洞的内隔墙(如图示1),宜按现场砌筑墙体处理,但应确保《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的装配率计算中的“内隔墙非砌筑”计算比例要求。
图示1连续开设门洞内隔墙示意图
5.2 材料
5.2.1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现场复验报告。
5.2.2填充墙墙体的砌体材料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55007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充墙墙体宜选用轻质、收缩变形小的材料;
2填充墙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5.2.3住宅厨房、卫生间墙体,应选用防水性能及承重能力均良好的墙体材料。
卫生间的墙体宜采用非粘土类烧结多孔砖砌筑,不宜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
5.2.4预拌砂浆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95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合格证应明确供货单位,工程名称,预拌砂浆品种、等级、数量,产品出厂批号、配合比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复验报告编号等内容。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3 施工
5.3.1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的运输与堆放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5.3.2不同类型、不同强度等级的填充墙墙体材料不得混砌。
5.3.3在填充墙墙体临时施工洞口处,应沿墙体两侧预留2根直径6mm的拉结筋,间距不应大于500mm,补砌前应润湿墙体连接处,补砌应与原墙体接槎处顶实,并外挂热镀锌电焊网,两边压墙不应小于250mm。
5.3.4填充墙墙体顶部预留的间隙应在砌筑完成14天后进行填塞。
5.3.5不得在填充墙墙体上交叉埋设电气导管或开凿水平槽。
开凿竖向槽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且填充墙墙体顶塞紧后进行。
5.3.6对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当必须在砌筑完成的墙体上开洞、开槽时,应放线后采用专用机具钻洞、切槽;洞槽修补时应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证密实粘结牢固。
抹灰层应设置热镀锌电焊网或耐碱玻纤网布等防裂措施。
6 抹灰工程空鼓及开裂防治
6.1 设计
6.1.1混凝土墙面和非烧结类砌体墙面基层应进行界面处理。
6.1.2蒸压粉煤灰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的内墙抹灰宜采用混合砂浆或抹灰石膏。
6.1.3外墙面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分格缝宜按自然层设置,垂直分格缝宜按开间设置,间距不宜超过6m;
2无外保温层时缝深宜为饰面层厚度,有保温层时缝深为饰面层加保温层厚度,缝宽宜为10mm;
3缝中应嵌填密封材料;
4分格缝应预设,不得采用机械切割设置;
5楼层结构梁处设置分格缝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外挑线条处理,与主体结构一次浇筑成型。
6.2 材 料
6.2.1抹灰采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95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合格证应明确供货单位,工程名称,预拌砂浆品种、等级、数量,产品出厂批号、配合比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复验报告编号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6.3 施工
6.3.1基体应修凿平整、清理干净,预留孔洞和预埋件应校正准确、牢固,并应采用1∶3水泥砂浆修补。
6.3.2抹灰基层应进行处理,保证粘结牢固。
6.3.3外墙施工脚手架眼、穿墙螺杆,应封堵密实,表面采用1:
3防水砂浆粉实,穿墙螺杆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
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6.3.4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采取加强抗裂措施。
各抹灰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设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
7 地下室工程裂缝及渗漏防治
7.1 设计
7.1.1地下室平面布置应尽量规则,避免过多内凹与外凸,尤其是尽量避免地下室与地下室之间狭长形通道相连接方式,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如单层地下室应力变形集中处设置伸缩缝断开处理、多层地下室应力变形集中处设置结构水平喇叭口过渡等办法,加强过渡处的结构强度、抗变形能力和防水构造做法。
7.1.2住宅工程负一层地下室,当地下室结构底板采用梁板结构时,地下室结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350mm;当采用无梁筏板基础时,地下室结构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50mm。
当地下室为负二层时,地下室底板的厚度,应在负一层地下室底板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50-200mm,具体增加多少与负二层层高、地下水位有关,由设计计算决定。
底板的双层双向拉通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和45ft/fy中的较大值。
半地下室、存在临空面的地下室板厚和配筋均不受此条限制。
7.1.3住宅工程负一层的地下室外墙板厚不应小于300mm;负二层的地下室外墙板厚不应小于350mm;当负二层外墙与负一层地下室的防水底板相连时,外墙厚度不小于450mm且不小于负一层地下室结构底板的厚度;负二层外墙与负一层地下室的防水底板连接处尚应加腋过渡处理。
半地下室不受此条限制。
7.1.4住宅工程地下室结构外墙设置扶壁柱或与室内混凝土隔墙相交时,应在该处的地下室外墙上增设水平附加钢筋,钢筋间距与墙体水平筋同,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居中布置于水平拉通筋之间。
沿扶壁柱(砼隔墙)侧边伸出长度不应小于800mm。
同时,墙体外侧水平筋不得在此范围内搭接(如图示2)。
1—附加水平筋;2—地下室结构外墙板;3—扶壁柱
图示2地下室外墙板于扶壁柱外侧附加水平筋示意图
7.1.5住宅工程地下室结构外墙板的水平分布筋宜布置在竖向筋的外侧,且直径不应小于10mm,墙净高中部位置1米范围内水平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其他部位水平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7.1.6住宅工程当地下室结构外墙板迎水面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大于50mm时,应在钢筋保护层厚度内居中配置直径为Ф6@100的双向拉通防裂钢筋。
7.1.7通往地下的汽车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置不小于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当坡道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7.1.8地下车库内的集水井和排水沟宜直接相连,当采用管道连接时,管道管径应满足排水量要求。
7.1.9地下车库内地下室沉降缝两侧、沿地下室外墙、消防水池池壁等易渗漏、易结露区域1m范围内应设置可收集地面渗水的排水沟和集水井。
7.1.10地下汽车库应考虑结露因素,设置除湿设备。
除湿设备应按防火分区配置,防火分区面积大于2000m2时,设置数量应不少于两台。
除湿设备宜结合入户门厅布置,冷凝水可排至排水沟或集水井,由集水坑提升后外排。
当地下室入户门厅暂未安装除湿设备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需预留除湿设备的数量、参考型号以及相关技术参数,并在相应的位置预留除湿设备的安放空间以及相应的电源和排水设施。
除湿设备应具备自动开启功能,其自动开启的湿度条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7.1.11多层地下车库的环形汽车坡道,应在每一层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其中直通室外的坡道段的集水井按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设置。
7.1.12地下室底板、顶板后浇带封堵时间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顶板覆土完成后进行,避免因降水停止而顶板覆土未完成而后浇带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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