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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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D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
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五条[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六条[资格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
第七条[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可以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一章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九条[基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
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十一条[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
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十六条[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
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维保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资格:
(一)出具虚假维修保养记录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一次以上的;
(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记录或者年度检查测试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虽未出具相应记录或者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实施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者实施年度检查测试一次以上的。
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应当吊销资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维保机构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的;
(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的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第二十条[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依法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维保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处罚程序和备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移送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告和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合同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行业自律]省消防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维保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解释归口和施行日期]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3、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5、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7、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设备配备标准
8、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印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初次申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二、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三、申请单位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日期按本表报送时间填写。
五、企业基本情况按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内容填写。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签字除外),不得涂改。
八、本表后须按《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附有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原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财务负责人
职务
职称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人,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职称人员人,包括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
注册资金
设施设备
总数台(件),设备原值万元。
注:
本表所有数据项不得为空,如无数据填写,应在相应空格中填“无”。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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