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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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建立完善从根本上消除城市建设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将城市安全发展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1科学评价城市安全韧性情况,围绕城市安全韧性短板和提升要求,合理布局各类防灾减灾等用地和设施,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将安全韧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城市体检,建立对城市安全韧性相关规划建设反馈机制。
(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各类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短板;开展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体检,查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在应对重大传染病问题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通信局、省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市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导部分市县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基础上进行拓展升级,整合城市管理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城市管理信息数据标准化建设,推进实现各类信息共享和利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到2022年底,努力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业务协同,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
(省住建厅负责)
(二)指导排查、督导整治建筑物改建改用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整改到位。
强化部门协同落实、联合执法,确保排查整治全覆盖、无盲区。
(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聚焦“四无”建设(无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和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筑、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依法严肃查处。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规范房屋建筑改造行为。
对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要畅通审批程序,积极办理土地、规划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改建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
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和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根据城市建设安全出现的新情况,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落实建筑物所有权人主体责任。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落实责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好已投入使用且保修期满的既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维修工作。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要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加强动态监管,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做好维修、加固、排险、危旧房改造和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
2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
强化“1+N”责任,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参建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
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责任。
(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监管部门责任。
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开展监管人员培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将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强化大型户外广告设计、规划审批,严格审批流程,加强对户外广告审批把关,大型户外广告必须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推动开展市政公用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建设。
1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指导各地开展地下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理清基础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落实部门、地方、企业管理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通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地开展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建设。
实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的即时录入、动态更新、共建共享、实时监控,并与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对接,满足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通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燃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指导建立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1落实《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燃气设施标准。
(省住建厅负责)
2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省住建厅负责)
3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做法经验,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渣土受纳场常态监测机制,消除堆体安全隐患。
(省住建厅负责)
4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城市供水、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治理等监督管理。
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安全建设,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动态保障”,强化技术指导,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
(省住建厅负责)
5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开展排水防涝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清疏堵塞的排水管网,确保排水能力;及时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窨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做好易积水路段周边路灯等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人员触电;在易发内涝积水的立交桥下、过街通道、涵洞等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警示标识,汛期时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值守;加强泵站、闸门等设施的汛前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转;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省住建厅负责)
(六)指导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
做好事故调查分析,严格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和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处置工作的通知(试行)》等有关规定,完善事故查处机制,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狠抓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控。
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治理,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省住建厅负责)
3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不断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建设,健全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省住建厅负责)
4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法发包、分包和挂靠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扣减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得分,对情节严重的列入我省建筑市场“黑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稳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省住建厅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专项整治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细化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
全面排查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
各地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细化治理措施,持续开展隐患问题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
认真分析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强化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市、县政府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出台实招实策。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推动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会商研判、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见效。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层层督促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四)严肃问效问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有效落实。
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坚决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加强先进典型引领带动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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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 安全 专项 整治 三年 行动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