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_分公司代理合同补充协议——2015版BM、SBM、AD职级聘才协议600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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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_分公司代理合同补充协议——2015版BM、SBM、AD职级聘才协议600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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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分公司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2015版BM、SBM、AD职级聘才协议
编号:
甲方: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营销队伍建设及业务发展,委托乙方为甲方个险寿险签约代理人,代理人职级为“BM”、“SBM”、“AD”职级。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期间必须持有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并通过甲方组织的BM培训,同时按甲方要求完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所需的其他手续。
第二条代理关系期间,甲方将按阳光人寿《个人寿险营销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关于BM、SBM、AD人员报酬项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和其他各项津贴;并按基本法中对BM、SBM、AD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三条乙方签订代理合同后,甲方将按以下标准给予责任奖金(发放前提为发放时点乙方代理合同仍有效且维持BM、SBM、AD及以上职级)。
1、责任奖金标准6000档
月份
个人FYC
直辖组DFYC
直管部DFYC/月
直管部活动人力
(含本人)
责任奖金
1-6月
1000
/
10000
≥8人(≥3个组)
6000
7-12月
1000
3500
21000
≥13人(≥4个组)
6000
13-18月
1000
5000
27000
≥13人(≥5个组)
6000
19-24月
1000
5000
31000
≥16人(≥5个组)
6000
2、责任奖金之发放:
2.1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应月除同时达到上表中对应的四项条件外,还需达到甲方相应的早夕会到会、培训参训及按时参加甲方规定的其他会议到会的要求,则该月可获得对应档次的责任奖金,参会、参训等具体以甲方相关文件为准;
2.2活动人力定义为:
月度FYP>=500元,件数>=1件;
2.3本责任奖金的考核仅指BM、SBM、AD直辖营业部,引进营业部FYC不参与计算;
2.4本协议中所描述的“组”是指BM、SBM、AD直辖部下辖的AS或SAS的人数以及BM、SBM、AD的直辖组;
2.5责任奖金月度发放,无通算;
2.6若BM、SBM、AD在聘才考核期内辖下人员晋升BM主管,则新主管的活动人力及业绩50%回算给育成人,回算时间为新晋升主管晋升后的前6个月。
3、责任奖金的维持条件:
乙方按照基本法及甲方出台的对应职级考核办法参与维持考核,如未达到相应职级考核维持标准而降级,则降级后不再享受本协议责任奖金政策。
第四条继续率品质管理
1、聘才团队月度13月保费继续率低于80%,则按照下表比例追回继续率对应时间段所获得的责任奖金(税前发放数额)。
团队13个月保费继续率
追回比例
[75%,80%)
10%
[70%,75%)
20%
[65%,70%)
30%
[60%,65%)
40%
[55%,60%)
50%
[50%,55%)
60%
[0%,50%)
70%
第五条其他事项说明
1、上述所有奖金都是以人民币支付的税前收入,应付税金由乙方个人承担并由甲方代扣;
2、除可获得责任奖金之外,均可享有基本法中的利益;
3、相关指标的定义请见基本法或甲方文件;
4、本条例之解释权及修订权归甲方所有;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根据乙方是否达成上述考核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9、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若本协议与基本法相抵触,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10、双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代表:
乙方签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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