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案件集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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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民事案件集锦
案例一(遗产继承)
开庭准备
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
请原告邹素勤及诉讼代理人入庭、请被告王珊珊及诉讼代理人入庭、请第三人刘东林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邹素勤诉被告王珊珊遗产纠纷一案,本案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长]:
请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邹素勤]:
邹素勤,汉族,30岁,出生于1981年6月1日,职务是康源公司人事部主管经理,住在湖北省武汉市南京路11号
[阮金莲]:
阮金莲,爱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请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王珊珊]:
王珊珊,汉族,28岁,出生于1983年7月6日,自由职业者,家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古田二路302号
[杜舒颖]:
杜舒颖,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姓名、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刘东林]:
张东林,汉族,80岁,出生于1931年1月1日,退休,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民族大道4号
[李祥]:
李祥,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你们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
[邹素勤]:
没有
[王珊珊]:
没有
[刘东林]:
没有
[审判长]:
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姚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星雨、张秀芹组成合议庭,有主审法官姚亮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李仲敏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原告邹素勤听清楚了没有?
[邹素勤]: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王珊珊是否听清楚了?
[王珊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第三人张东林是否听清楚了?
[张东林]: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长]:
以上诉讼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邹素勤]: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王珊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
[张东林]: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邹素勤]: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王珊珊]:
不申请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张东林]:
不申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该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以上法庭规则原告听清楚了吗?
[邹素勤]: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
[王珊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
[张东林]: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
本案的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五个阶段。
开庭准备阶段已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先有原告陈述起诉的相关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诉状
[邹素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与我的丈夫张明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可是后来我的丈夫在一次应酬中认识了被告之后,他们就开始在一起,我一直都知道他们在一起,可是为了这个家可以维持下去,为了孩子不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我一直在隐忍,没有拆穿他们的关系,可是,我的隐忍却换来对面那个小三的越来越嚣张,2008年5月,我的丈夫,瞒着我,从我们夫妻的共同账户中取走了16万,给这个小三去买轿车!
他一句话都没有跟我说就动用我辛辛苦苦攒下来的钱去倒贴这个贱人!
凭什么?
我跟了我的丈夫那么多年,风风雨雨什么苦没吃过,我还给他生了个儿子,儿子今年才刚刚6岁,正准备上小学,现在我的丈夫已经死了,我一个人拉拔孩子长大,我容易么我?
为了这个家我付出了那么多,这个贱人破坏了我的家庭,现在居然还有脸来我们家分钱,我丈夫留下来的遗嘱一定是这个狐狸精在嗦摆使坏弄成的,肯定不是我丈夫的真实意思。
所有的财务一定都是那个狐狸精设计出来的,所以我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个贱人返还那辆价值16万的轿车,返还80万的遗产。
我恳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
[王珊珊]:
1、首先,那一百万当然是我的,我年纪轻轻就跟他在一起,连个名分都没有,想当初,我也是亭亭玉立很多人追的,我的青春啊,以后还会有谁要我?
这一百万就是我以后的生活费。
你他妈的凭什么骂我是贱女人啊?
有本事就把自己的老公看好啊。
那份遗嘱确实是在2009年12月11日经过公证的,虽然我不懂法律,但是那个本本我还是认得滴 ~
2、对于那辆车,香车当然是配美人的,像你那样的黄脸婆,是没有男人肯花钱在你身上的,再说了,这轿车还是你老公死皮懒脸的说要买给我的,我一直还觉得这轿车还配不上我呢。
说得难听点,你这个黄脸婆整天呆在家都不出门,现在现代变了,没文化真的是很可怕的,那辆轿车,我们买了之后,是经过登记的,上面写的是我王珊珊的名字,你凭什么拿回去?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陈述事实或宣读诉状
[李祥]:
受第三人的委托,由我宣读起诉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我方当事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父亲享有继承权,并且我方当事人尽了抚养教育原告丈夫的义务,父子相处和睦,我方当事人年满80岁,无劳动能力,老伴去世,家庭没有经济来源。
继承人遗嘱中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给我方当事人,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因此,我方请求法院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50万给 第三人张东林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质证
先由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并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阮金莲]请求法庭允许我方当事人的证人古博宁出庭作证
[审判长]:
准许,传证人到庭
(法警带证人古博宁进场)
(证人到庭后)
[审判长]:
请证人提交你的出庭作证通知书。
(证人交给法警,法警交给书记员,书记员转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1】:
原告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古博宁]我叫古博宁,今年30岁,1981年6月出生,是武钢的一名普通工人
【审判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作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证人听清楚没有?
古博宁:
听清楚了。
[审判员1] 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古博宁] 我是原告丈夫的邻居
[审判员1] 被告方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
[王珊珊]:
无异议
[审判员1]:
原告方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阮金莲]:
请问证人,你在桃园小区居住多久了?
[古博宁]:
嗯、、快4年了
[阮金莲]:
那你和我方当事人的丈夫是什么关系?
[古博宁]:
普通关系,就只是在一起吃过饭而已。
[阮金莲]:
那你是什么时候看到被告与我方当事人丈夫在一起的?
持续到什么时候?
[古博宁]:
经常看到啊
[阮金莲]:
他们平时是怎样称呼对方的?
[古博宁]:
就是老公老婆,有时候还会说Honey什么的,额、、总之就是很肉麻的
[阮金莲]:
那你觉得他们会是什么关系?
[古博宁]:
夫妻啊,这不都很明白的吗?
[阮金莲]:
在你的居住范围内,周围的人是如何看待原告丈夫与被告的关系的?
[古博宁]:
据我的了解,很多邻居看到他们都会觉得他们是夫妻啊。
[审判员1]:
请原告代理人不要问重复性的问题
[阮金莲]:
好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1]现在由被告方发问
[杜舒颖]好的,证人,古先生是吧,你刚刚说,你和原告的丈夫是普通关系,那么请问你们的普通关系是什么?
到哪个程度?
[古博宁]:
普通朋友啊,就是一起吃过饭的朋友啊
[杜舒颖]:
你刚刚说经常看到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丈夫在一起,请问,你这个经常的频率有多高?
一天一次?
一个星期一次?
还是一个月看到一次?
[古博宁]:
额、、这个、、只是偶尔会见到
[杜舒颖]:
你刚刚说,很多邻居看到他们都会觉得他们是夫妻关系,我想请问你,那些邻居是那些人?
你从哪些渠道知道这个讯息?
是见面打招呼寒暄的时候问道的,还是窜门子的时候知道的?
[古博宁]:
只是闲聊的时候知道的
[杜舒颖] 审判长 ,我问完了。
[审判长]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证人走到书记员处检查、签字。
签完字后返回)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出示其他证据。
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杜舒颖]:
请求法院允许我方当事人的证人金立群出庭作证,她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丈夫所持的遗嘱是有效的情况
[审判长] 传证人金立群出庭作证。
(法警带证人金立群进场)
[审判员2]:
证人,出示你的出庭通知书。
(证人交给法警,法警交给书记员,书记员转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2]:
请被告证人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金立群]我叫金立群,职务是武汉市楚天公证处公证员
[审判员2]你与原告丈夫什么关系?
[金立群]我是他的遗嘱公证人
[审判员2]原告方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邹素勤]:
没有异议
[审判员2]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金立群]:
听清楚了。
[审判员2]:
原告方开始发问。
[阮金莲]:
请问证人,我方当事人丈夫是在什么时候立的遗嘱?
[金立群]:
2009年12月11日
[阮金莲]:
设立遗嘱时,我方当事人的丈夫的精神状态怎么样?
[金立群]:
他当时神志清醒。
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阮金莲]:
那你们公证处进行公证时要进行一个怎样的程序?
[金立群]:
公证的程序一般是:
申请及管辖→受理与审查→公证。
我们的公证机构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会在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且张先生在立遗嘱的时候神志清醒,完全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先生的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阮金莲]:
立遗嘱时被告是否在场?
[金立群]:
当时是被告陪同张先生一起来的,不过在立遗嘱的时候,被告没有在张先生旁边,只是远远地看着。
[阮金莲]:
那你觉得当事人立遗嘱时是否受到被告的嗦摆?
[王珊珊]:
你这个天杀的无良律师怎么可以问这种问题?
!
[审判员2]:
原告代理律师不要提出诱导性问题
[阮金莲]:
是。
[阮金莲]:
询问完毕
[审判员2]:
下面由被告方发问
[杜舒颖]:
我的问题是, 在公证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金立群]:
是的,张先生的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的
[杜舒颖]:
当时公证的时候,我方当事人也在场,那么遗嘱人张先生是否和我方当事人有交谈关于遗嘱的问题?
[金立群]:
没有,当时被告没有在张先生旁边,只是远远地看着
[杜舒颖]:
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证人走到书记员处检查、签字。
签完字后返回)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出示其他证据。
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阮金莲]:
我方无证据出示
[杜舒颖]:
我有以下两组证据要向法庭出示:
第一组证据是轿车的产权登记文件
证据来源:
武汉市车辆产权登记处
证明目的:
价值16万元的轿车的所有权归于我方当事人名下
第二组证据:
原告丈夫立遗嘱的公证证明
证据来源:
武汉市楚天公证处
证明目的:
我方当事人合法继承原告丈夫张先生的100万元遗产
(法警从被告处拿得证据,分别向原告,第三方,书记员、审判长传递)
[审判长]:
原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有无异议?
[阮金莲]: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有无异议?
[李祥]:
无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有其他证据出示吗?
[李祥]:
有,我当事人2007年12月15日向居委会申请的一份低保户证明
证据来源:
宫台社区居委会
证明目的:
我方当事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应享有张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证据出示完毕
(法警从第三人处拿得证据,分别向原告,被告,书记员、审判长传递)
[审判长]:
原告对第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阮金莲]:
无异议
[审判长]:
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有无异议?
[杜舒颖]:
无异议
[审判长]:
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新证据吗?
[阮金莲]:
没有
[杜舒颖]:
没有
[李祥]:
没有
法庭辩论
[审判长]: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已明确本案争议焦点有:
1.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轿车是否应当返还给原告?
2.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3.原被告、第三人是否享有遗产?
4.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失费给原告?
5.原告丈夫与被告是否为非法同居关系?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阮金莲]: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杜舒颖]:
没有异议
[审判长]:
第三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李祥]:
没有异议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轿车是否应当返还给原告?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阮金莲]:
我方当事人的丈夫张先生所用来购买小轿车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在与我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分与我的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拨款有银行的票据可证明,赠与被告价值16万的小轿车时并没有经过我的当事人的同意,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法律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审判长]被告方,现在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
1、原告律师说小轿车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但是在当时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对张先生的已婚事实并不知情,所以当然认为购买小轿车的钱是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所以我的当事人对小轿车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另外,根据《物权法》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既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且已经交付给被告使用,所以我的当事人拥有对轿车的所有权。
对方律师说购买轿车的资金是出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缺乏事实的依据。
请求法院对原告主张返还轿车不予支持。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阮金莲]:
1、被告律师说被告人对小轿车的取得是“善意”的,好,那么从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
二、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的条件。
而张先生赠与被告所用的财产是与我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所有权人之一的我方当事人对此赠与行为毫不知情。
同时被告也在三个月前已得知张先生的已婚事实。
因此被告并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
被告应尊重我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而主动返还16万小轿车,但被告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恶意占有小轿车。
并且,被告占有此动产时并没有交换任何财产。
基于这两点便可断定,被告的此项行为完全不属于善意取得行为。
2、虽然小轿车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照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赠与行为因侵犯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那么被告对于小轿车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据,《物权法》对非合法取得物权是不予保护的。
因此,被告应当将小轿车返还给我的当事人。
[审判长]:
被告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
但是我的当事人是在取得轿车三个月后,才知道张先生已婚事实,在这期间我方当事人与张先生感情稳定,她只当这是张先生赠与给她的一份礼物,而且并不知道如果这辆轿车是用原告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购买的。
再说我们现在先把着眼点放在赠送轿车这一行为发生时,我方当事人对张先生是否结婚毫不知情,因此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并没有恶意侵占原告的财产权益,取得轿车是合法的。
原告不能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小轿车。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
没有了
[审判长]:
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
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经公证的遗嘱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阮金莲]: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张先生与我方当事人尚留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张先生所立的遗嘱中应当涉及未成年孩子的特留份。
张先生在与我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在我方当事人多次劝说下仍不知悔改。
我方当事人与张先生夫妻多年,即使在得知张先生乱搞男女关系,对家庭不管不顾之后仍然尽了妻子的本分,料理家事,照顾孩子,为家庭操劳,因此于情于理都应当得到张先生的补偿。
但遗嘱中并没有留有给我方当事人及孩子任何的遗产。
张先生所立的此项遗嘱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我方当事人及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遗嘱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而在我方当事人的丈夫立遗嘱时被告陪同前往,其所立的遗嘱是否完全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而知,因此,我方当事人对其丈夫立下遗嘱的效力存在质疑。
鉴于上述两点,我方当事人主张该遗嘱无效,被告应返还所有受遗赠的财产。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杜舒颖]:
1、原告丈夫张先生立这份公证遗嘱时精神是处于清醒状态的,相信对方律师刚才已经通过公证员的言辞证明知晓该遗嘱是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公证处理的。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一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遗嘱公证细则》等相关规定。
而且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为严格的遗嘱,必须经过大量的程序才能成立,因而公证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2、公证遗嘱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程序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因而这份公证遗嘱是完全有效的。
如果对方律师质疑这份公正遗嘱的法律效力,就是在公然挑战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审判长](击法槌)请你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发表你的辩论意见,在庭审阶段,请你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杜舒颖]:
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李祥]:
我方认为,经公证的遗嘱中没有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我发当事人合法的继承权,应属无效。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
请被告律师注意我所说的“存疑”态度是针对“公证遗嘱中的100万全部给予被告”的这一内容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请求遗嘱无效。
同时,法条也有涉及对公证遗嘱部分无效的规定,证明无论多严谨的程序都有出错的可能,我方当事人有权持质疑态度。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
请对方律师注意了,在进行公证遗嘱时公证员已经确定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不可能成功进行公证遗嘱。
[审判长]:
(敲法槌)请双方代理人注意用语!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李祥]:
没有了
[审判长]:
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阮金莲]:
没有了
[审判长]:
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杜舒颖]:
没有了
[审判长] 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原被告、第三人是否享有遗产?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阮金莲]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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