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供应链服务协议(双抬头纯代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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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供应链服务协议(双抬头纯代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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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服务协议
编号:
『』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签订: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
周国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本协议约定货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进口代理
甲方就每批需委托乙方代理进口的货物编制《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该《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需经乙方书面认可后,乙方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从【】口岸代理进口货物的供应链服务。
第二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承担《进口合同》项下“买方”的全部义务。
甲方必须在乙方报关前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进口货物单证和资料(包括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若因甲方提供的货物单证、资料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及甲方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报关、清关等过程中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足额赔偿。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及时将购买货物所需的全部货款、税款、代理费、其他杂费及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付至乙方帐户。
甲方应货物进口报关之日起【3】日内提取货物,并在提货时当场凭货物外包装完好检验、签收,若在提货时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义务。
除本协议第5。
3条款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不交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或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
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补偿。
第三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乙方按照《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内容代甲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及【】进口报关手续。
乙方根据本协议以自己或者甲方代理人的名义单独或者与甲方一起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支付的货款后,代甲方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乙方提供的本条约定的服务统称“供应链服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服务分包给其它第三方。
如在提供给海关的报关申报单、关税单及合同发票中,即使收货单位是乙方,但实际乙方是在代理甲方进行此单货物的进口报关.即使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乙方仍是代理甲方进行货物进口报关,代理性质不变。
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是乙方为进行国际贸易及跨境物流行业所必需的仓储、交易活动而依法合作的香港公司。
乙方可以委托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代为在香港付款或收货。
甲方知道并同意其所委托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境外部分由联怡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第四条《进口合同》货款、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就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供应链服务所支付的代理费为进口货物完税后人民币总价款的[]%。
即:
代理费=《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约定的进口美金额×汇率(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进口当月海关汇率为准,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双方另行协商)×(1+关税率)×(1+增值税率)×[]%。
代理费具体包括:
从乙方指定的【】仓库至乙方【】机场监管仓库的进口环节中所发生的【】至【】的装卸费、汽运费、保险费、香港出口报关费、深圳进口报关费、打单费、查车费.单次代理费低于人民币元的按元收取。
未在本款列明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法定商检费、银行费用、仓前费、国际运费/保险费/码头费/提货费、机场监管仓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运输费等)均未包含在代理费内,由甲方自行承担.
货物从香港机场或码头至乙方指定的香港仓库过程中发生的码头费、提货费、香港进口报关费、运输费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前费”)由甲方根据实际金额另行向乙方支付。
香港入境报关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也可委托乙方办理,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货物在香港出口报关及深圳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关税、增值税、商检费等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扣缴费用由甲方自行按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支付;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
甲方应将相应货款、代理费、仓前费、杂费及委托乙方代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商检费、银行费用等)按照如下方式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和对外付汇手续:
甲方在货物进口报关前按照乙方出具的《预收款通知书》将代理费、仓前费、预估关税、增值税、商检费(如需商检)、以及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杂费。
乙方在收齐代理费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如上述除代理费以外的预估费用不足以支付乙方实际代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估费用与实际发生额的差额。
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供货商付汇的三个工作日前根据《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向乙方出具《付汇委托书》,并将《付汇委托书》中确定的货款对应的人民币足额支付给乙方,汇率按1:
6.4预收。
乙方向境外供货商付汇后,双方以乙方付汇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卖出价计算,差额部分于乙方付汇后的三日内结算、多退少补。
乙方进口报关时,报关单和税单采用双抬头的形式报关,即:
经营单位为乙方,收货单位为甲方。
乙方应在向甲方或其指定收货方交付货物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
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或货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海关出具的补税《税单》中确认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货物交付、验收以及风险承担
货物由供应商运抵乙方仓库或由乙方自供应商仓库提货的,乙方收货标准为:
原厂包装.若上述收货标准不明确导致收货迟延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若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决定相关货物进一步地处理并书面告知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原则上,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提货(收货)前支付完毕有关款项。
如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双方可另行以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协商,由甲方在先行提货(收货),再于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清有关款项.在甲方提货前,乙方享有货物的质押权。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收货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若原厂外包装完好,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若甲方要求将整托货物拆托送货的,应当在拆托时指定人员当场检验整托原厂外包装的完好,乙方仅对整托原厂外包装完好负责。
若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其指定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协助.
从乙方收到货物时起至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为止,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或者乙方提供供应链服务中的其他过失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责任或风险。
从乙方收到货物时起至乙方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为止,由甲方自行购买或委托乙方办理货物保险(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人民币总价款为基础)。
若甲方既未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亦未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保险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自行投保的,由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委托乙方投保的,乙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但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甲方无法提供必要资料、迟延提供资料或无法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等事宜导致无法赔付或影响赔付金额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逾期提取或接收货物的,货物损毁或灭失的风险自甲方应当提取或乙方第一次送货之日起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在深圳地区或其他城市,并要求委托运输公司送货的,乙方将委托甲方指定的运输公司代为送货,并以运输公司的发货单作为甲方签收凭证,并且双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发货单作为确认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之有效凭据。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乙方根据本协议与甲方指定境外供货商签署《进口合同》后,除乙方和境外供货商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更改《进口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对方商业秘密,亦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保密义务的有效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
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有权留置代理甲方进口的货物。
若甲方迟延付款超过【】日,乙方有权变卖留置的货物,并就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采购价款、代理费及其它损失等),甲方仍应于变卖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充分补偿.
如甲方未能及时提取货物,应承担延迟提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它费用;甲方逾期超过【】日不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变卖未提取货物,并就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及《进口合同》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导致乙方不能对外履行《进口合同》或提供本协议下供应链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境外供货商存在违约行为,甲方决定向境外供货商索赔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协助甲方向境外供货商提出索赔。
乙方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或者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充分补偿。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非乙方原因,境外供货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乙方因此而支付的有关费用或者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充分补偿.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方确认(地址)
乙方确认(地址)
为邮寄送达书面函件的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应书面告知对方,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双方按照约定的地址邮寄相关文件、文书后,由于地址发生的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导致文件、文书未能被对方实际接收的,文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乙双方同意设立专用电子邮箱进行业务往来,各方对自己专用邮箱的安全保密性负责,系甲方的专用邮箱,系乙方的专用邮箱。
甲、乙方可以通过上述专用邮箱进行商务往来,包括委托确认单的确认、有关文书送达、协议履行沟通等等事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期年。
本协议到期前,如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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