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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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五局东莞分公司中建五局东莞分公司二二00一七年七月一七年七月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目录u一、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基本情况u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u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三、事故原因及性质u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u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基本情况l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l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基本情况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
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三)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三)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清华大学。
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2.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杨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
4.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5.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6.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
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现场勘验情况(四)现场勘验情况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底板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下两层双排双向钢筋网,上层钢筋网用马凳支承。
事发前,已经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以及3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安放间距为0.9至2.1米;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清华附中工地坍塌清华附中工地坍塌1010死死44伤伤动画还原事故经动画还原事故经过过-国语国语720P.mp4720P.mp4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制定了钢筋施工方案,明确马凳制作钢筋规格32mm、现场摆放间距1米,并在第7.7条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板面上层筋施工时,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开,不得将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撑筋上,防止荷载过大而导致支撑筋失稳”。
钢筋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项目部未向劳务单位进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与安阳诚成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的内容,且未按照要求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单位相关人员进场后,作业人员在未接受交底情况下,组织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
钢筋工只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
基坑1、2段底板浇筑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绑扎3段底板钢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劳务队长安排塔吊班组配合钢筋工向3标段上层钢筋网上方吊运钢筋物料,用于墙柱插筋和挂钩。
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钢筋物料,其中12月28日17时58分至22时16分,吊运21捆;12月29日7时27分至7时47分,吊运3捆。
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
7时许,现场钢筋工发现已绑扎的钢筋柱与轴线位置不对应。
劳务队长接到报告后通知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放线员去现场查看核实。
8时10分,经现场确认筏板钢筋体系整体位移约10厘米。
随后,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让钢筋班长立即停止钢筋作业,通知信号工配合钢筋工将上层钢筋网上集中摆放的钢筋吊走,并调电焊工准备加固马凳。
8时20分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报警电话。
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据统计,事故共计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开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展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
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
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
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
(二)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
施工现场管理缺失。
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
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
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
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
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
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第十三条内容的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经营管理混乱。
经营管理混乱。
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
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上导致出现施工现场缺乏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项目部管理混乱的局面。
4.监理不到位。
监理不到位。
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
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
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5.5.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该单位未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未按照A栋体育馆等3项(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计划规定的检查次数、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仅在2014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开展了一次检查,检查过程中只进行了现场施工交底,未落实执法计划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他时间均未到场开展检查。
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
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此外,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
交底时间不符。
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安全责任事故。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一审宣判: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一审宣判:
1515人获刑人获刑最长最长66年年-国语国语720P.mp4720P.mp4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结果
(一)事故责任分析
(一)事故责任分析1.建工一建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存在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允许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础钢筋施工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即上岗作业;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和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排钢筋网上导致载荷过大的安全隐患。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360万元的罚款。
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2.北京华清技科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总包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3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200万元的罚款。
同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3.安阳诚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未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违规与总包单位签订包含辅料和部分周转性材料款内容的劳务分包合同。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郭向东,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闫德中,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事故发生后,安排杨冬先伪造与杨泽中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
6.叶耀东,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明知在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时,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阳区望京综合体育馆工程担任项目执行经理,仍未拒绝使用其项目经理资格参与清华附中工程招投标。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给予其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7.张永刚,北京华清技科公司总经理。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派驻清华附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的行为。
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3、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被告人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6年)9、被告人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有期徒刑4年6个月)10、被告人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有期徒刑4年)11、被告人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有期徒刑3年6个月)12、被告人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
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有期徒刑3年)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13、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有期徒刑5年)14、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有期徒刑4年)15、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6、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有期徒刑6年)17、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4年6个月)18、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有期徒刑3年6个月)19、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有期徒刑4年)20、被告人荆鑫(施工员)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二)事故责任的处理结果
(二)事故责任的处理结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相关人员和单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处理结果及判决如下: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2、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安全监管部部长、经营部部长等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等给予其开除处分。
(3).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规划处处长、设计科科长兼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等人给予其撤职处分。
33、对于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对于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1).刘俊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主任(副处级,试用期内)。
对相关科室监督工作领导不力,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李程,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和监督五科、监督六科。
对监督五科没有认真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的落实和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内容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樊力强,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行业管理处五科科长。
对该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经理在岗等情况不掌握,未有效组织监督组相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工作计划,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工一建公司、北京建工集团和海淀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清华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严格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定不移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工一建公司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落实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严禁利用任何形式实施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北京建工集团要加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下属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名不符实”的现象发生。
北京华清技科公司要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企业资质和施工方案,对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清华大学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合理确定工期、造价,协调、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清华设计研究院要举一反三,对设计质量、设计深度进行全面摸排,提高技术水平,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
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四)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造价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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