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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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继承权的丧失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继承权的丧失
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继承权的丧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多归纳总结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知识点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三点内容:
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
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法-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练习题
下列不属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是(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 一、继承法-法定继承知识点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继承法-法定继承相关练习题
以下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嘱继承最能体现继承人意愿
B.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C.法定继承人不一定能继承到遗产
D.已结婚的女儿不再享有继承权
【解析】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代位继承 一、继承法-代位继承知识点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特别注意两点:
①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②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二、继承法-代位继承相关练习题
以下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错误的有()
A.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B.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没有辈数的限制
C.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D.代位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遗嘱继承
【解析】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转继承 一、继承法-转继承知识点
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
二、继承法-转继承相关练习题
刘某生前曾立下了遗嘱,将一房产赠给了马某,刘某死亡后,马某按照死者生前遗嘱要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该房产继承者是?
A.由刘某子女继承
B.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房产出售,价款由刘某、马某子女继承
D.由刘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解析】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家产风波
很多事情谈到钱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家产风波,请大家仔细阅读和分析,争取在平时弄懂这个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家产风波 案情回顾:
刘銮雄的家产是位居于香港的前三,而且刘銮雄也是公认的精明之人。
最新的港媒消息传来,刘銮雄的家产争夺之战已经打响了,而且这也是刘銮雄主动提出来的。
具体原因刘銮雄没有透露,只是在他千亿家产的争夺之战中,前女友和儿子强强联手,甘比被双面夹击。
众所周知刘銮雄的千亿家产要被分肯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现在的局面是三分天下,也就是说刘銮雄的大房妻子宝咏琴的儿子和妻子是要分一股;现在与刘銮雄最亲近的妻子甘比和女儿儿子们要分一股;让人争议的前女友吕丽君此时也跳了出来,声称誓要为女儿儿子争回该有的股份。
但从现在的媒体分析和形式来看,其实最受刘銮雄疼爱的现任妻子甘比虽然是已经获得了刘銮雄近半的资产,但他也是压力不少,要知道现在刘銮雄的公司里有前妻儿子刘鸣炜在掌管,而且其公司的股份与甘比之间还是存在着分割上的问题。
简单一点来讲,媒体声称有可能刘銮雄的儿子会与前女友吕丽君强强联手,双面夹击甘比。
事关到遗产的问题,很大富豪在过世之前都会订立遗嘱;但是有些富豪还没来得及订立遗嘱就已经过世,这就导致了家族人对家产的争夺,那么是所有人都能拿到遗产吗?
其实遗产的继承在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遗产该怎么继承?
遗产的继承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又是如何考查的呢?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以为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统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的法定形式主要有:
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内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继承方向的考核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以小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也可以直接考查概念性的知识点。
那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考查方式。
真题展示:
甲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半年,正在闹离婚,一日,甲暴病身亡,未留遗嘱,其遗产10万元,有权继承的人是:
A.其子乙
B.其父丙
C.其妻丁
D.其弟戊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故本题答案选AB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夫妻也要明算账 俗话说的好,“亲兄弟也要明算账”,这其实已经体现了人们之间朴素的财产观念,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这种财产观念更加的为人们所重视,不仅仅亲兄弟之间需要明算账,夫妻之间更要如此,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到了分割财产的时候可一点都不能含糊。
那么在夫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
首先,夫妻之间的财产的分配是可以约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也就是说夫妻之间是可以自己约定去分配自己财产的。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在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是离婚时都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约定。
如甲与乙在结婚之前就通过约定的形式约定婚后夫妻之间的工资归各自所有,不需要共同平分。
再比如说,很多家庭剧当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夫妻之前签署“婚内忠诚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一方出轨,在离婚时“净身出户”,这也是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
其次,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此时就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直接由法律来规定财产的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这不仅仅是为了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分割财产过程中能够有法律依据,解决相关问题,更主要的目的是让夫妻之间对于财产要有一定的认知,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婚姻感情美好,就用不到这几条法律规范。
有很多夫妻之间就是因为财产意见不合,最终导致分道扬镳,所以为了防范于未然,夫妻之间也要明算账。
而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这部分的知识也经常性的予以考查,考生在学习时要加强关注。
例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后丈夫的工资收入
B.婚后丈夫继承父母的遗产
C.婚后丈夫经营企业的收益
D.婚后丈夫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
【答案】D。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BC选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D选项当中婚后丈夫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监察管辖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监察管辖,希望大家复习完相应的知识点后,多做练习来巩固知识点!
祝你备考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监察管辖 一、监察管辖知识点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二、监察管辖相关练习题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A.上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大
C.上级监察机关
D.上级人大常委会
【解析】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监察范围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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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相关知识点 在备考事业单位法律部分过程中,最需要学员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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