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七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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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七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
卡梅尔诉西韦尔案
【案情介绍】
一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口岸城市赫尔,并将一份一般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依照挪威法律,在上述出事的情形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能够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是他不适本地出卖,那么必需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能够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布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补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依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不是合法?
应适用何国法律?
【参考结论】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不是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依照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址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
依照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形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能够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能够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样以为,如动产已依原
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便此种处分未知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以为处分有效;反之,若是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那么即便知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该以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
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案情介绍】
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粗略省设有居处,归天前未留遗言,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该被继承人归天后,其近亲属请求依照安粗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以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依照英国关于无遗言继承的冲突规那么,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法律。
该案所涉及的股票若是视为不动产,对其继承那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若是将其视为动产,对其继承那么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安粗略省的法律。
【法律问题】
本案中的这些股票应依何国法律识别为动产仍是不动产?
【参考结论】
在本案中,依照英国有关法律,这些股票应视为土地,因此属于不动产,最后按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处置了该案股票的继承问题。
英国法律作为该案的物之所在地法律,用于识别标的物为动产仍是不动产,反映了物之所在地法对物的性质进行识别方面所具有的支配地位。
即便物之
所在地与法院地不一致时(本案中为同一地址),物之所在地法常经常使用于识别物的性质。
案例三:
非洲银行诉科恩案
——不动产抵押合同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
被告科恩是一名已婚妇女,居处在英国。
她与原告非洲银行在英国签定了一项抵押合同,将她在南非的一块土地抵押给非洲银行,作为她丈夫向该银行借款的担保。
后来,非洲银行在英国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该抵押合同。
被告科恩辩称,依照南非法律关于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的规定,她不能履行与原告签定的抵押合同。
【法律问题】
该抵押合同是不是有效?
什么缘故?
【参考结论】
该抵押合同无效,因为依照物之所在地法,即南非的法律,已婚妇女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
因此,英国法院依此宣布被告无能力为其丈夫担保而订立的抵押合同。
【法律评析】
合同订立者具有缔约能力是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
本案被告是不是具有能力缔结抵押合同为其丈夫担保,将直接阻碍到该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乃至强制执行。
这就需要确信依什么法律来判定被告的缔约能力。
审理本案的法官以为,不动产权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是既定的国际私法规
那么,该规那么也适用于不动产缔约能力的确信,因此本案被告抵押土地的能力应依土地所在地,即南非的法律来确信。
案例四:
中根振平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船舶生意欠款纠纷案
——物之所在地法原那么的例外
【案情介绍】
1994年末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由中根振平开办并任法定代表人)作为买方,从另一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铁船“西方公主号”,生意两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该船抵达上海口岸后,由上海中舟拆船公司办理入口手续并缴纳了有关关税,至于中根公司是不是与中舟拆船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并无相关证据。
1995年6月14日,中舟拆船公司与喜多来公司签定了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
“依照两边签定的合同,‘西方公主号’油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
”1995年7
月28日,中根公司(甲方)与喜多来公司(乙方)签定了一份修船协
议,约定:
中根公司现有一艘2000吨旧油轮“西方公主号”在青岛港委托喜多来公司修理。
修理完毕后由喜多来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注册记录,费用暂由喜多来垫付。
1995年9月8日,两边又签定了一份有关该
船的“船舶生意协议”,约定生意价钱为40万美元,喜多来公司支付3
0%的款项作为定金,该船抵达青岛港两边交接验收后3天内,喜多来公
司将全数款项付清。
1996年3与28日,喜多来公司将该船更名为“华
龙港2号”并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籍证书。
后来喜多来公司并无按生意协议约定付清其余70%款项。
1997年10月,喜多来公司被海丰公司兼并,海丰公司于1998年7月29日向中根公司
书面许诺,原喜多来公司所欠债务由海丰公司负责处置。
中根振平于2
000年6月7日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决海丰公司清偿剩余欠款。
【法律问题】
本案应适用什么地址的法律?
【参考结论】
本案应适用船舶记录国或船旗国法律,即中国法律。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路涉外船舶的物权关系的纠纷案件。
一样说来,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是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或由于物权主体的特殊性,因此难以对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或适用起来不合理,因此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那么并非能解决一切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
本案件便属于物之所在地法原那么的例外情形。
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船舶物权关系,而解决船舶物权关系就不能照搬物之所在地法原那么,而是考虑船舶记录国或船旗国的法律。
本案两边当事人所签定的合同标的物“西方公主号”(后来喜多来公司注册记录该船舶时改成“华龙港2号”)原先是一条废钢铁船,通过喜多来公司的修理后变成一艘适航的油轮,后来喜多来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记录该船舶,从而使该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该船的船旗国。
尽管该船在中国境内,若是适用物之所在地国法也一样能够致使适用中国法律的结果,但鉴于船舶这种运输工具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在理论上,咱们仍是应该运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原那么来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照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该船舶
的物权问题应适用该船舶的旗国法。
因此,有关该船舶而致使的所有权纠纷,应适用中国的实体法律来解决。
案例五:
印尼公民吴××诉中国公民张××衡宇生意案
原告吴××是印度尼西亚人,被告张××是中国公民,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居住。
1958年,张
××用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记录为张×
×。
尔后,其子女又前后出国或在香港居住。
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居住获准。
因在厦门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衡宇卖掉。
经人介绍,张
××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形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定了衡宇购
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
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份
房款,并将部份衡宇交原告居住。
同年10月,两边前去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尔后,张××因躯体缘故未去香港居住,其夫蔡
××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此情形下,张××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生意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衡宇。
两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衡宇生意有效。
请问:
1.此案应如何识别?
也确实是说,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的性质是什么?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进程应该是如何的?
3.你以为此案应如何处置?
【法理分析】
要解决本案必需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本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不动产生意所有权转移的纠纷,依据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的原那么,应适用衡宇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第二,依据中国法律被告有无权利出卖该住房?
衡宇生意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依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该衡宇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任何一方无权处分该共有财产。
本案中张××无权出卖与丈夫蔡××共有的衡宇,生意合同无效。
再次,从程序上看,私有衡宇的生意必需办理过户手续,在办过户手续时,我国《城市私有衡宇治理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
“衡宇所有人出卖其共有衡宇,必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共有人蔡××已明确表示异议,故房管部门不该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应该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衡宇生意合同无效。
【参考结论与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不动产衡宇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本案的原告吴××为印度尼西亚人,被告的丈夫蔡××为马来西亚侨民,具有涉外因素。
案件所涉及的衡宇是在中国的不动产。
核心问题是衡宇生意合同是不是有效,衡宇的所有权可否有效转移。
2.依照国际私法的一样规那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衡宇所在地即中国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987年的司法说明进一步确认:
“不动产的所有权、生意、租赁、抵押、利用等民商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同时,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
夫妻对一起所有的
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全部共有人一致同意。
张×
×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形下出卖衡宇,丈夫得知后又表示了异议,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衡宇生意合同无效,两边各自退房、退款,但退款时应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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