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人大版林榕年课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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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章答案
1.如何理解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答: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
具体地讲,它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研究法律表现形式的历史发展,如各种法律制度的形成、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文件、立法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和相互影响等。
二是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如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沿革关系。
总之,它是研究世界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
(2)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统治阶级是怎样贯彻、执行其法律的。
(3)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的演变所起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4)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制约和联系中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即旧的法律制度是基于什么原因并如何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的。
2.如何理解“法系”这一概念?
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意义?
答:
(1)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2)理解“法系”对研究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①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
外国法制史特有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因此,外国法制史的体系既要考虑同一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属于同一类型,也要考虑它们的不同特征,在比较中阐明它们之间的具体联系和差别。
可见,理解“法系”对于外国法制史的整体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②历史上出现过不少因传承关系和某种联系而形成的相同又有差异的法律传统,通常被称为“法系”,如楔形文字法系、希伯来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法系、天主教教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
这对于比较研究各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相互借鉴关系具有极大地参考价值。
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从其产生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它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从中世纪后期开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日耳曼法、天
主教教会法以及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形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其分布范围极为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及全世界广‘大地区。
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这两大法系几乎遍布全世界,认真研究该两大法系,对于理解,深入探讨外国法制史起着攸关的作用。
3.为什么说外国法制史是法学基础学科?
答: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史,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
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
同时,部门法的专史也会不断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外国法制史。
(2)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
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具体的史实为依据。
(3)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
系
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经常体现出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
这方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总之,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②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1章答案
1.为什么说古埃及法是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法律制度?
答:
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
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具有“创造性的言辞”、“超人的智力”、“坚持真理”、“主持正义”的神的属性。
法老是神而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
相对于王权神授,法老的神化和神的属性更有助于确立统治者的权威和巩固其统治秩序。
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
(1)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
(2)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主持祭祀活动犹如政府的其他官员履行其职责一样,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宁与繁荣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
(3)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
(4)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埃及常备军由王室卫队和镇压国内暴乱的部队组成,战时根据需要,从地方征召军队服役。
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军务。
此外,埃及还有警察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可见,在专制主义政权下,法老不仅被认为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
者,有权支配一切土地等财富,而且作为专制主义政府的最高首领,具有一切行政、财政、法律等方面的管理特权。
2.古埃及法的契约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
古埃及法的契约制度的特点包括:
(1)古埃及契约制度是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而出现的,被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
(2)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
在古代埃及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须采取一种庄严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签订契约,这一形式要求直到博克贺利斯王时代才被免除。
(3)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次经过三道手续:
钱款付清协议,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张任何权利,买主开始占有土地。
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自买方实行占有土地时开始。
(4)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
借贷契约的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
债务人可以以本人或亲属的人身甚至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抵押和担保。
2章答案
1.简述楔形文字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答:
(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
大体包括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适用楔形文字法的国家虽然因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不同,在各自的立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由于都是建立在东方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法律文化传统相同,彼此间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继承关系,因而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
①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法典条文均是针对某种违法事例或纠纷而确定的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具体规定,且缺乏深入的分析、综合与概括。
但从《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里可以看出,法典比较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占了条款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与其他古代东方法律相比是极其特殊和罕见的。
②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式。
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贯彻“君权神授”思想,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正文是法典条文本身,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法规条文并非毫无次序的罗列,而是每一部分都有其所注重解决的问题,具有自己独特的体系。
③法典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个方面。
④在楔形文字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宗教、道德规范,而完全是实在的有关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而且法律调整方法也基本上是世俗化的。
因此,楔形文字法不是“神定法”,而是“人定法”。
这是楔形文字法在古代东方法中相对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分析《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与形成原因。
答:
(1)《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
①法典贯彻了“权力主义”
a.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集国家一切大权于国王一
身,宣扬君权神授、君权至上思想,充分体现出法典坚决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
b.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a.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b.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个人为公社内发生
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则会导致一系列权利的丧失。
③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④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
将自由民分为两类:
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⑤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a.买卖契约:
注重形式,标的多样。
b.租赁契约:
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c.借贷契约:
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
d.劳务契约:
对劳务的质量、报酬有明确的规定。
⑥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a.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b.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c.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⑦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a.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b.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c.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d.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2)《汉穆拉比法典》的形成原因
①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为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
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汉穆拉比将两河流域存在的习惯法予以加工整理,编纂了一部全国适用的法典。
②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汉谟拉比法典》正是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为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而制定的。
③《汉穆拉比法典》产生之前,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汉穆拉比制定了这部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的《汉穆拉比法典》。
3.评价楔形文字法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中的历史地位。
答:
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
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体现了古代东方法的发展成就。
(1)楔形文字法系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2)楔形文字法以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律规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将奴隶视为奴隶主的财产,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中所创立的一些法律原则,为后世有关立法开创了先河。
在刑法方面,法典创立的一些罪名和刑种,以及一些原则,尽管缺乏明确区分和严谨的解释,但均对后世的立法具有重要影响。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南亚法的先驱。
《乌尔纳姆法典》是其第一部成文法典,反映了楔形文字法早期的法律成就;《汉穆拉比法典》则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法律的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
《汉穆拉比法典》不仅被后起的古代西亚国家继续适用,而且还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世纪天主教教会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也渊源于该法典。
3章答案
1.为什么说古代印度法是种姓法?
答: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了种姓制度,几乎所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的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
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伺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
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可见,法律是根据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
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2.简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答:
古代印度法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的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
(1)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
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藏”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
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一步复杂化。
(2)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
3.何谓印度法系?
答:
印度法系是古印度法及受古印度法影响的东南亚各国法所组成的法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印度法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从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东南亚历史上曾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约公元1世纪至15世纪)。
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模仿古代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这些印度化王国大多曾以《摩奴法典》为蓝本颁布过法律,或实施过该法的某些规定,并出现过类似种姓制的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4章答案
1.什么是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是怎样形成的?
答:
(1)希伯来法的概念
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是古代东方法中颇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
(2)希伯来法的形成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公元前14世纪,希伯来人在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路经西奈半岛时,摩西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了“十
诫”和审判制度等法律,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
这被视为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公元前11世纪,扫罗成为以色列第一位国王,大卫也在南部成立独立王国。
之后,大卫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
在创建统一国家的过程中,传统的部落习惯及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2.希伯来法的宗教性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希伯来法的宗教性质体现在其基本法律制度中,分析如下:
(1)财产法
传统的希伯来法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上帝耶和华将土地赐予各族,再分配给各个家庭为谋生之用,不存在土地私有,因此土地一般不允许买卖。
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并不存在,人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禧年”要归还土地使用权。
希伯来法规定必须向上帝献祭,其实就是国家的捐税制度。
(2)债权法
希伯来法中对有关买卖、借贷、雇佣、租赁、寄托等债权和债务法律关系均有规定,但由于希伯来人在观念上反对重利,商品经济尚不发达,这些法律规范尚不完备。
订立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口头盟誓,盟誓是向上帝表示忠诚,因而必须遵守誓约,不得食言,直到公元前6世纪才出现局面契约形式。
(3)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①犹太人婚姻与外族人通婚,同时近亲结婚属于“逆伦”,必须“用火焚烧”致死。
结婚采用宗教仪式,由家长主婚,在神面前宣誓,并由教会颁发结婚证书,同时还有扮夺婚的遗风。
夫妻关系不平等,妻应顺从丈夫,离婚权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只要稍有不满,就可以离婚,不孝公婆、淫乱或无生育能力均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②实行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父在家庭内拥有最高权力,妻、子女、奴婢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应服从丈夫、父亲、主人的支配。
③实行长子继承制,禁止立庶为嫡,长子继承的财产份额比其他子女高一倍。
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但该女不得嫁与民族人。
兄死无后,弟尖娶寡嫂为妻,为兄继后。
(4)犯罪与刑罚制度
刑事罪名繁多,许多国家罪与宗教戒律紧密相关。
《律法书》规定了大量关于亵渎上帝、背叛神意、违反宗教教规的规范,刑法对这类不法行为的惩治非常严厉,往往处以死刑。
甚至屠城或灭族。
(5)司法制度
宗教领袖及国王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地方行政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职,掌握司法审判权。
以上各项法律制度无一不体现着神权化的宗教性质。
3.如何评价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的历史地位?
答:
希伯来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它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
希伯来法发展的前期,继承了异族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
如古代东方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法以及埃及法的许多精华被希伯来法吸收,并保留下来,使希伯来法成为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
不仅如此,希伯来法也为以后东西方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使古老的东方法律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可见,希伯来法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
(1)希伯来法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影响了西方的法律。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是《圣经》,《摩西十诫》是教会法的指导思想,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都成为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教会法是直接继承了希伯来法的。
(3)希伯来法对伊斯兰法也有直接影响。
阿拉伯国家形成以后,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成为阿拉伯国家的最高法律渊源,其中包含着希伯来法的某些准则。
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阿拉伯帝国的最终形成,阿拉伯法中的希伯来法成分愈加有机地与阿拉伯法融合在一起,促进了阿拉伯法的发展。
(4)希伯来法作为犹太民族的属人法,一直以习惯法的方式自动地约束着犹太人,甚至影响到了其聚居当地的法律。
如自公元13世纪以后的百余年间,通行于犹太人中问的一些希伯来法律原则,为英国法所吸
收。
(5)希伯来法是现代以色列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1948年4月以色列国家建立以后,希伯来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构成了以色列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犹太教的《圣经》重新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圣典,在有关个人身份的认定、结婚和离婚的法律管辖、宗教教规和礼仪、法律概念的使用以及对法律的解释等方面仍然受到希伯来法的强烈影响。
5章答案
1.古希腊法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答:
(1)古希腊法泛指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古希腊法不同于希腊化法律。
后者是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在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埃及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古希腊法律,具有古希腊法律制度的一般特征,但不同于古希腊法律,它是古希腊法律和占领地法律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
至公元前2世纪,随着罗马帝国对原希腊化国家的征服,希腊化法律逐渐被罗马法取代。
(2)古希腊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在整个古代时期,希腊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也未能出现全境普遍适用的统一的法律制度。
各国均制定了各自适用的法律,且内容和形式上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法制的发展也不平衡。
②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古希腊历史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立法活动频繁,成文法规甚多,但由于立法者对法规的法典化与系统化建设未予以充分重视,且学者们对法律的研究还只是侧重于法的观念、思想,很少有人对那些分散具体的法律加以抽象概括和编纂。
因此,同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希腊法始终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也未能在法理上达到罗马法那样精深的程度。
③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且在法的适用上具有灵活性
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
希腊法缺乏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陪审团以及雄辩家最为关注和看重的,并不是对法律条文内容本身的分析与适用,而是旨在发现所谓“公正”的抽象标准,从而采取法官依“理”造法和判案,雄辩家依“理”辩护的现象比较多。
很多陪审员根本不懂法律,往往靠他们发现的“公正”即正义感来认定事实,作出评断,这使得希腊法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④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世国家的影响较大,与其崇尚哲学、政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政体研究的文化传统有关。
而古希腊的私法,从所有权、侵权行为、时效、代理到婚姻家庭、继承等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发达,远不能与后来的罗马私法相比。
⑤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从公元前7世纪以后,各城邦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但各国法律都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
我们所知道的一些著名立法大多散见于希腊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著作之中,其他立法也只能从当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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