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等级评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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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等级评估是指对金融消费者和本行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的风险等级评估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对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的评估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两方面内容,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的进行销售或交易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等级评估工作由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本行应当引导金融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性,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本行及分支机构不得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
第七条本行及分支机构向金融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风险提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做好资料的保管和信息保密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行及分支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前,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执行本行风险等级评估程序,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金融消费者身份;
(二)向金融消费者介绍本行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计算其风险承受等级,并了解其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金融消费者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金融消费者抄录并明晰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根据本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制度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度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本行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为: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理财产品风险类型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等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保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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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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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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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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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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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估
第十条本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级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级、中低风险级、中等风险级、中高风险级、高风险级五个等级。
本行在金融产品或服务发行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评估程序,具体操作应当遵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以确定合理的风险等级,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说明:
(一)低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金融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二)中低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三)中等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中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五)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第四章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评估
第十二条根据风险匹配原则,本行应在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与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之间建立对应和制约关系。
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适合度,向其推荐或销售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本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种,并在本行金融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类型。
第十三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说明:
(一)保守型:
适合投资于以保本为主的投资工具,但会因此牺牲资本升值的机会;
(二)谨慎型:
适合投资于能够权衡保本而亦有若干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
(三)稳健型:
适合投资于能够提供温和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温和波动的投资工具;
(四)进取型:
适合投资于能够提供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波动的投资工具;
(五)激进型:
适合投资于能够提供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有可能会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要有对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十四条本行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采取风险评估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
本行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前销售人员应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统一格式的《理财客户风险评估调查问卷》,根据金融消费者测试情况计算其归属的风险等级。
对超过65岁(含)的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为金融消费者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后,应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金融消费者,双方签名确认后留档。
未进行评估,销售网点不得向金融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
评估结果显示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当期理财产品的,不得向其销售。
向机构客户销售金融产品不适用有关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本行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填写和签署的风险等级评估的相关凭证、协议等档案资料,由各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各类金融产品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的留存管理工作由各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金融消费者首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应在柜台进行,有效期一年。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的,金融消费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网点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进行评估,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本行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网点负责人或经授权的运营主管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进行审核或回访,具体流程遵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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