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0852699
- 上传时间:2024-03-02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4.45KB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持施工作业现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和涉路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以下简称省高警总队)及其下属支队、大队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路政总队)及其派驻路政支队、大队负责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现场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养护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履行养护施工安全合同义务。
第四条全省各级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路政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施工作业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遵循“安全至上、高效便民、分级审查、并联审批”的原则,由各级高速公路交警、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按职责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六条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指导施工申请人修改完善施工保通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及高速公路自身质量与安全存在重大影响的施工作业申请,高警、路政部门可会同施工申请人以及相关部门召开施工评审会,对施工影响和施工安全保通方案等进行评价审查。
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作业申请的审批意见应充分参考评审意见。
第七条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大力完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质量,采取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受理等各种方式,认真做好施工作业审批服务工作。
不得发生故意刁难、推诿和吃、拿、卡、要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申请人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完善施工作业。
不能按期完工的,施工单位应在批准期限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报所辖高警、路政大队审批。
施工作业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和改变的,施工单位应重新报有审批权限的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第九条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以所辖高警大队为责任主体,依法提前5日通过省级以上报刊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高速公路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应当包含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原因、施工的具体期限、交通分流的线路、限制通行措施等,具体内容由所辖高警大队审定,具体办理工作及公告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应及时将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信息通报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指挥中心和各路段监控中心,通过路面情报板、广播电台、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准确、实时的路况信息。
第二节养护施工作业审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因保养、维护、维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高警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在单向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未封闭半幅路面的,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进行审批。
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和路政大队联合审批。
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在1-3个月,或施工作业需临时中断交通,且中断时间不超过12小时,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和路政大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属高警支队和路政支队同意。
施工作业需半幅封闭路面、且封闭时间超过3个月,或施工作业需临时中断交通,且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的,由施工作业地点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高警总队和路政总队同意。
施工作业路段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警或路政管理机构辖区的,由其上一级管理机构指定其中一个机构负责主办,其他相关机构负责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常规性、流动性、临时性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每年申报一次施工许可,由所辖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同一施工单位进行阶段性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施工作业涉及多个点段的,施工单位可一并申报,由所辖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因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进行紧急性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报备,经同意后先行施工作业,在紧急险情缓解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申请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许可,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申请表(附件1),包括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原因、拟施工作业路段、施工工期等。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作业计划、施工作业进场时间、施工作业车辆以及施工人员情况等。
(三)施工安全保通方案,包括施工作业对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风险评估、施工安全保通措施、交通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施工现场布设方案、交通分流绕行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
(四)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养护施工合同或养护开工通知单。
(五)施工作业安全承诺书。
第十六条施工申请人应向施工作业路段所辖高警大队、路政大队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高警、路政大队应予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高警、路政大队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应在受理施工作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或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
需报经高警、路政支队同意的施工申请,应在受理施工作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审批意见;需报经高警、路政总队同意的施工申请,应在受理施工作业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审批意见。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在期限内将审批意见反馈相应的高警机构。
双方均批准施工作业申请的,由高警机构签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许可证》(附件2),并反馈路政管理机构存档备查;不予批准施工作业申请的,由提出不予批准意见的机构向施工申请人书面制作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节涉路施工审批
第十八条因修建道路、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省路政总队,以下简称省高管局)和高警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作业地点所辖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
主要理由;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与高速公路边沟或隔离栅外缘的距离);安全及交通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高速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二)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七)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省高管局(省路政总队)及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活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作送达《涉路施工许可征求意见函》,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征求相应高警机构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应到高警机构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级高警机构接收到《涉路施工许可征求意见函》后,应当签署《接收回执》,并在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的意见。
高警机构不同意的,省高管局一律不予许可;高警机构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其同意。
第二十二条省高管局(省路政总队)及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涉路施工活动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和颁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省高管局的行政许可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到高警机构办理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章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拟上路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向所辖高警大队报备登记。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上路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工前应组织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有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各高警、路政大队应依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根据需要到施工单位上门宣传讲解安全管理知识。
第二十六条施工作业人员在高速公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安全标志服应具备反光标识功能。
严禁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封闭区以外的路面上横穿、逗留,严禁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和管理工作,配合高警、路政大队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专职安全员须佩戴明显标志,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完好情况,发现损坏、移位、倾覆、缺失等问题,必须按要求立即恢复;发现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作业车辆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实行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以及在重大节假
日、夜间开展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在岗专职安全员人数不得低于2人/2公里的标准,施工作业路段不足2公里的,在岗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2人。
第四章施工作业车辆、机械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施工作业车辆应手续齐全,严禁使用无牌、无证、无交强险车辆和报废车、拼装车作为施工车辆。
第二十九条施工前,高警大队应对拟参与施工作业的车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逐一登记、发证。
未经审核登记的车辆,不得参与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已登记车辆必须随车放置由所辖大队发放的《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
未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或车、证不符合的,禁止上路参与施工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在施工作业封闭区以外的道路上掉头、逆行;无特殊情况,施工车辆以及施工机械不得停放在在封闭区以外;如确需临时停放的,应按规定设置反光或发光警告标志。
施工车辆进入作业区域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原则通行。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车辆和机械的维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运行正常。
第五章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规范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牌和交通安全设施。
(涉路施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高警、路政大队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际需要,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在落实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增设或强化部分警示、禁令等标志标牌和设施:
(一)夜间施工的作业现场需增设爆闪灯等发光警示标志或设施;
(二)大雾等恶劣天气确需紧急施工的作业现场需增设发光警示标志和安全员;
(三)半幅封闭交通的作业现场需在改道通行处增设爆闪灯等发光警示标志或设施;
(四)中断交通的作业现场需在封闭区域边缘强化隔离设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具体标准
第三十四条施工作业现场应摆放安全设施,设定封闭式的施工作业区域,防止其他过往车辆驶入。
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物品不得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所辖高警、路政大队应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
对施工现场存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立即指出,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具体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在巡查过程中,高警、路政巡查人员必须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高速公路质量安全和交通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现场,巡查人员应制作送达《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依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当场整改到位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各高警大队重点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的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按要求着装;
(二)专职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
(三)施工车辆、机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运行是否规范;
(四)交通标志标牌和安全设施是否规范设置到位;
(五)是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保通措施;
(六)其他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路政大队重点负责对施工作业现场的下列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二)涉路施工活动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批准的内容进行实施;
(三)养护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四)施工作业路段的路产设施是否完好,施工需拆除、移动部分路产设施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五)其他影响高速公路质量和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应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违章、违规行为依法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能当场纠正的,应立即当场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立即通报对方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安全保护工作,发现交通事故或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高警、路政大队检举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施工作业期间遇重大节假日、重大公众活动、警卫任务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中断施工作业的,高警、路政大队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尽快撤除施工现场,恢复交通;确实无法撤除施工现场的,高警、路政大队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防护,并协助做好交通安全保畅工作。
第六章施工作业完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施工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清除施工作业路段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高警、路政大队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常规性、流动性、临时性、紧急性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可不组织专门验收,但施工单位应全面清除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移动、改建、更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因施工作业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高速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赔)偿。
第四十四条施工作业完工验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否恢复到
位,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施工是否符合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三)障碍物是否清理完毕;
(四)是否存在影响高速公路自身质量和安全以及交通安全的其他隐患。
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完工验收由所辖高警、路政大队共同组织,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由高警支队、总队和路政支队、总队派员参加。
施工作业影响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可邀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派员参加。
施工作业完工验收后应填写《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完工验收报告单》(附件4),提出明确验收意见和整改要求,由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签章确认。
第四十六条各高警、路政大队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档案,妥善、齐全保存施工作业许可、监督检查和完工验收资料。
第七苗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各级高警、路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下属机构及人员履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由高警、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罚)。
第四十九条因违法、违章、违规施工作业造成交通事故的,高警大队应综合考虑施工作业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划定施工车辆和人员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一条高警、路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许可审查审批工作的;
(三)巡查过程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施工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五)不严格履行施工作业审查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引发高速公路严重堵塞或重大交通事故的;
(六)故意推诿、刁难施工作业监管相对人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施工作业监管相对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高警、路政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该单位不纳入年度评优评先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涉路施工活动,由省高管局(省路政总队)及派驻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高警总队和省路
政总队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高速公路 施工 作业 安全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