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监管与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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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0-15010
湘交计统规(2020)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6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监管
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监管与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制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监管与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考评细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路网规划且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内容】本办法旨在依法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检查与考核。
主要包括:
技术状况评定、日常养护(含机电)、养护工程(含机电)、桥隧养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管理、信息报送、养护市场管理、人员培训I、
资金管理、问题整改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决策科学、公平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目标】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高速公路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监管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是指依法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研究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与考核;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路况和长大桥隧)重点监测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督查落实部省养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省公路事务中心职责】省公路事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宣贯、指导督查、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发展规划、草拟相关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行业标准、管理细则的宣贯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检查考核和技术状况(路况和长大桥隧)监测工作;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事务与相关服务工作;具体负责落实部省养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经营管理者职责】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宣贯和落实。
参与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工作,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能力检查考核工作,并配合做好全省高速公路检查考核和技术状况(路况和长大桥隧)监测工作;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组织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建立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和报送;负责落实部省关于养护管理的其他专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养管标准
第十一条【检测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组织做好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的日常巡查、月度检查、季度和年度考核与技术状况评定工作;配合部省相关部门做好年度路、桥、隧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根据检测评定结果开展需求分析、养护科学决策以及养护处治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每年11月底前应将经专家评定后的检测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抄送省公路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日常养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和养护目标要求,做好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巡查工作,巡查频率合格、问题处置程序规范、措施及时得当;路基、路面、桥涵隧和交通安全设施日常养护到位,病害处治与修补及时;路面、路肩、分隔带、港湾及收费广场干净整洁;绿化苗木及时修剪、补植,杂草及时清除,苗木不遮挡标志标牌;机电设备养护到位,机电设备运行正常;日常养护工作计划、巡查记录、施工资料和计量支付资料等应及时收集完善汇总归档;预防性养护里程占养护里程比例应符合部省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年度养护目标要求,做好养护工程科学决策、计划编制、工程设计、评审与批复、造价审查、施工组织与安全保畅、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审计、从业单位从业行为评价等工作,各项资料齐全。
第十四条【桥隧养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管理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负责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贯彻落实;按部省相关要求确定“四个一”责任人(每座桥隧一名主管领导,一名桥隧养护工程师、一名养护人员和一名路政员)到位;实行桥梁分类养护,桥隧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应急保通、灾毁抢修和安全管理工作到位;做好桥梁养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其他桥梁专项养护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桥隧经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确保异常情况、重大问题和风险点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建立健全桥梁养护管理系统,稳步推进智能化养护。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要求,完善养护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组织编制和审查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畅方案,做好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公路隐患处治、事故多发路段处治、安全风险防控、风险路段提质改造等安全生产任务。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针对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路桥隧安全运行事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与处置突发事件相适应的应急人员、物资和装(设)备,加强应急物资保管、装(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每年组织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做到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应急处置快捷高效,各项资料齐全。
第十七条【基础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做好养护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养护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资料,并能提供养护管理有关文件和资料;实现养护管理系统普及率100%,科学决策技术运用普及率达80%。
第十八条【信息报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报送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做好巡查通报、工程验收、养护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收集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及时报送部省相关部门专项任务和督办事项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市场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部省有关政策,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按照《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招标,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从业单位开展养护作业;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养护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人员培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内容包括政策、制度和规范宣贯、养护技术培训、安全生产与应急培训等。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要求参加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桥隧工程师培训、养护管理制度与养护技术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必须足额安
排养护资金。
养护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技术状况评定、日常养护、养护工程、专项任务及其他各项养护管理工作等。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核标准总分值100分,对应为《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考评细则(试行)》(湘交路政〔2019〕15号)考评细则表1.5养护规范化管理6分,按照(评分/100分)X6分计算得分。
考核标准对照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内容逐项进行考核,包括检测评定(10分)、日常养护(17分)、养护工程(17分)、桥隧养护(17分)、安全生产(10分)、应急管理(5分)、基础管理(5分)、信息报送(5分)、养护市场管理(5分)、人员培训(4分)、资金管理(5分)。
同时,检查上年度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年度考核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未按期完成的,从总得分中扣5分;上年度部省路网监测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的,从总得分中扣10分。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结果应用】考核评分标准总分值100分,对应为《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考评细则(试行)》(湘交路政〔2019〕15号)考评细则表1.5养护规范化管理6分,按照(评分/100分)X6分计算得分。
各路段考评折算分值纳入《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考评总分。
第二十四条【督办通报】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事务中心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风险点或路段、路况不达标等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在通报后20日内将整改措施正式行文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公路事务中心。
整改完成后应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摘牌销号。
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年度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湖南省高速公路养护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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