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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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是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性论证的活动。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制定过程中未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不得出台实施。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承办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
每次参与咨询论证的来源于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人数占比不能多于全部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奇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7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其中法律类专家不少于1人。
第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征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保障专家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采用咨询论证会形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将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提供给专家,各专家在论证会上进行充分讨论、提出专家意见,并署名,并由决策承办机关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书面征询意见形式的,各专家或者专家组在指定时间内根据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独立充分的研究后,以各自名义出具意见建议并署名,决策承办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制作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九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并盖章。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咨询论证对象、论证方式、程序、时间等;
(三)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四)为咨询论证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六)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七)决策承办单位对咨询论证报告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
(八)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决策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决策征求意见稿是否可施行以及修改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调阅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二)根据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或者开展相关调研;
(三)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获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的咨询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二)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要署名,并对咨询论证意见负责;
(三)要保质保量完成咨询论证工作,不得敷衍了事,不得中途无故退出;
(四)不得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名义,从事与咨询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咨询、论证工作需要的资料;
(六)在未得到决策承办单位同意的基础上,不得将因咨询论证工作掌握的资料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七)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意见建议采纳书面说明和有关原始资料,应及时、完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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