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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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域内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加强专业化采购能力培育,实现从程序化代理服务到专业化技术服务转型。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建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注册在本机构长期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专职人员;
(2)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实行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现场负责制度。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组员必须到场,并维持开标评标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为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活动,主要包括代理协议签订、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开标评标活动的组织质量、信息公告发布、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答复供应商质疑等采购过程。
第七条 评价方式包括已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媒体上的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进行评价和对整个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采购文件评价,每年度由区财政局依据各代理机构上年度的业务数量和评价结果,按一定百分比随机抽取若干个项目进行采购文件审查,审查结果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计入年度评价分。
其中预算金额大于1000万元和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为必查项目。
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包括投诉举报信访件调查处理、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监督、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本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在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信访处理过程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应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代理机构进行相应处理处罚,同时按照工作质量对照评价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减分,计入年度评价分。
第八条 实行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
评价基准分80分,再赋以各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加扣分。
加分标准为每代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加业绩分1分,累计加分最高为20分。
扣分标准按照工作质量对照评价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减分,然后计算各代理机构年度工作质量得分。
直接列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评价分按59分计。
第九条 评价公式:
年度评价分=基准分+业绩分-工作质量评价扣分累计分。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及以上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每半年公布代理机构扣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名。
每半年度扣分情况及年度考评排名情况在政采云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采购人结合代理机构评价得分情况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在协商代理收费时参考。
鼓励采购人优先选定评价排名在前的代理机构。
当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理机构时,评价结果以一定的信誉分比例计入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优秀的代理机构,次年原则上不再随机抽查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良好的代理机构,次年可适当降低采购文件抽查比例。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合格的代理机构,限期一个月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代理机构直接降为年度评价不合格。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为年度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同时可以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序限制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对本单位每半年扣分情况或者综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书面提出,并要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区财政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表扬激励
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区财政局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主动向区财政局反映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经核实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直接列为不合格清单
2.工作质量评价扣分标准
附件1
直接列为不合格清单
序号
出现下列行为的
备注
1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3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4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5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6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7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9
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附件2
工作质量评价扣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示例
扣分值
1
采购文件中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条款的
扣5分
2
采购文件中引用了已明令禁止的规定或者条款的
扣2分
3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扣10分
4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或发布信息不完整的
扣3分
5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扣5分
6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扣5分
7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扣3分
8
设定的资格条件或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扣3分
9
未督促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进行公告的,因采购人原因未能在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的除外。
扣3分
10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扣3分
11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扣3分
1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价格比重低于30%的,或服务项目价格比重低于10%的
扣5分
13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项的
扣10分
1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项的
扣5分
15
设定最低限价的
扣5分
16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的或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的
扣5分
17
在提供采购文件的环节设置所谓“报名”程序,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扣10分
18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扣10分
19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未明确注明
扣5分
20
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低于合同金额的40%。
扣1分
21
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
扣2分
22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扣2分
23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扣2分
24
采购文件中约定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扣10分
25
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证金保函
扣5分
2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高于价格分的10%,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高于价格分的5%。
扣3分
27
采购文件约定采购项目评委费由成交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支付
扣5分
28
代理采购项目发生质疑投诉,并经核实成立的
扣10分
29
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描述不详的
扣3分
30
无证、挂靠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扣10分
31
评标期间未经许可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室的,或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
扣5分
32
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后,因代理机构原因致使发布澄清、修改、补充公告更正的
扣3分
33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扣10分
34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扣10分
35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扣10分
36
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或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扣5分
37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扣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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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政府 采购 代理 机构 工作 质量管理 评价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