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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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以下简称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推动实现消除母婴传播目标,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积极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因地制宜建立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和服务模式,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与其他母婴健康不良结局,实现消除母婴传播,落实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幼有善育”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具体目标
1.至2023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检测相关指标
①孕产妇产前检查覆盖率≥95%;
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98%;
③孕产妇孕早期(孕13周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80%;
(2)干预过程指标
①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8%,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8%,早期诊断检测率≥95%;
②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及所生儿童治疗率≥98%;
③高母婴传播风险乙肝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率≥90%;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5%,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95%。
(3)结局指标
①艾滋病母婴传播率≤2%;
②先天梅毒发病率≤15/10万活产;
③乙肝母婴传播率≤1%。
2.至2025年底,实现并巩固以下目标(预期性):
(1)检测相关指标
①孕产妇产前检查覆盖率≥95%;
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98%;
③孕产妇孕早期(孕13周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85%;
(2)干预过程指标
①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8%,配偶/性伴检测率≥85%,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98%,早期诊断检测应检尽检;
②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98%,配偶/性伴检测率≥85%,所生儿童全部实施预防性治疗;
③高母婴传播风险乙肝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率≥95%,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8%,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98%,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高暴露风险儿童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血清学检测率≥90%。
(3)结局指标
①艾滋病母婴传播率≤2%;
②先天梅毒发病率≤15/10万活产;
③乙肝母婴传播率≤0.8%。
二、工作内容
结合优生两免、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和助产等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便利可及、流程规范、优质高效的消除母婴传播服务。
(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
加强部门协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
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青少年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积极开展消除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消除母婴传播的认知,促进健康行为,促进孕妇孕早期(13周前)至医疗机构进行建册和产前检查,并接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服务。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特别是流动人口、贫困妇女、青少年等特殊群体)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
在孕早期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免费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及转诊服务。
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应立即开放绿色通道,尽快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快速检测与咨询(尽快送检、30分钟内出报告)。
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按照标准预防原则,知情同意后实施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
(三)感染孕产妇的转诊及保健服务
确诊感染的孕产妇遵循以下转诊原则:
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对于常规产检孕产妇确诊艾滋病感染的,按照高危孕产妇转诊相关规定,应立即转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专案管理,转介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两家定点机构安全助产。
对于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并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孕产妇,不应转诊,必须即刻就地知情同意后给予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儿童分娩后及时采取措施,保障6小时内服用抗病毒药物。
2.梅毒感染孕产妇
对于不具有实施预防梅毒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常规产检孕产妇确诊为梅毒感染的,按照高危孕产妇转诊相关规定,可以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管理。
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并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的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均初筛阳性孕产妇,不应转诊,必须即刻就地知情同意后给予消除梅毒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儿童出生后立刻予以检测和相关治疗。
3.乙肝感染孕产妇
在常规产检中孕产妇确诊为乙肝感染的,按照高危孕产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孕产保健相关科室对高母婴传播风险乙肝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疑难病例可由产科主导、其他科室参与进行MDT讨论会诊。
对于不具备对乙肝感染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可转诊至具备抗病毒治疗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干预治疗。
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并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的乙肝表面抗原初筛阳性孕产妇,不应转诊,必须即刻就地知情同意后予以消除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干预措施,儿童出生后尽早(不超过6小时)予以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注射。
接收以上三类感染孕产妇的各级医疗机构应将其纳入五色高危管理,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和不歧视原则,提供高质量保健临床服务,同时在台州市区域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检测、治疗和随访等信息。
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
实施“标准预防”等有效防护措施,减少分娩过程中疾病的传播。
帮助产妇及其家人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四)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
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期,要免费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
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儿童出生后,6小时内开始服用免费抗病毒用药;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原则上建议人工喂养,如选择母乳喂养,母亲应持续规范抗病毒治疗。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孕产妇一旦发现梅毒感染,即刻开始青霉素治疗,按照要求全程、足量治疗,每月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根据滴度判断是否立即再给予1个疗程的梅毒治疗。
对于临产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并完成1个疗程的治疗。
感染孕产妇分娩前必须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以便与所生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结果进行比较,以此作为后续诊治依据。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阴性的孕产妇,应给予1个疗程的治疗,同时定期随访监测。
所生儿童出生时即进行梅毒螺旋体血清学定性检测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定量检测,根据需要,予以预防性治疗及先天梅毒治疗。
定期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和随访,直至排除或诊断先天梅毒。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根据乙肝病毒载量(HBVDNA)检测情况由产科给予治疗,必要时转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按要求在6小时内(有条件的机构在出生后即刻)免费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儿童在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应进行乙肝三系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
(五)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转诊及随访服务
1.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
在非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应立即填写转诊卡,并转诊至我市危急重症儿童救治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所有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均需在6小时内进行抗病毒治疗,由**市妇幼保健院及各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服务和感染状况监测,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提供免费生长发育评估、贫血检测、发育筛查和诊断性发育评估。
2.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
在非定点助产机构分娩的出生时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卡和儿童随访信息,并转诊至危急重症儿童救治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所有明确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均需尽早(不晚于48小时)进行规范治疗,由**市妇幼保健院及各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服务,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由分娩机构填写个案卡,转介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管理,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
强化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服务。
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转诊或进行规范治疗并上报传染病报卡和儿童随访信息。
3.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
助产、儿童保健、预防接种机构应告知所有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在第三针乙肝疫苗注射完成后的第2个月至分娩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及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乙肝三系检查,以判断是否阻断成功,并由提供检测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台州市区域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检测结果。
(六)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服务
政府机关、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积极参加多部门合作,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和社会支持,尊重保护感染者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保障感染妇女和暴露儿童权利。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部门及群团组织
1.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合理统筹安排财政经费,指导专项经费合理使用,定期总结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2.市民政局
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生活救助;将艾滋病致困儿童全部纳入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共同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3.市妇女联合会
参与消除母婴传播社会支持与反歧视工作,保障妇女儿童感染者合法权益。
4.市计划生育协会
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
通过健康指导员进行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对疾病的知晓率,特别是孕产妇对消除母婴传播的认知。
(二)专业机构
1.市妇幼保健院
协助市卫生健康局落实具体工作。
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完成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监督各免费筛查机构严格按照流程对目标人群实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早期筛查和随访工作,并定期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
承担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与监测工作,承担辖区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免疫效果评价工作。
定期收集、上报项目相关个案与报表数据,协调有关机构完成儿童随访工作。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担全市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免疫规划流程培训工作。
指导开展艾滋病感染者的告知与咨询工作。
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转介和预防接种服务。
3.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
各机构要为孕期感染状况不明确的产检孕产妇提供一次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
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快速检测。
根据筛查与确诊结果对有需要的感染孕产妇进行转诊。
对未转诊的感染孕产妇孕期保健与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并纳入高危管理。
对急诊临产才寻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感染产妇就地立即实施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开展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参与并接受消除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免费筛查相关信息并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费用补助。
4.开展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
提供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相关咨询服务及检测服务,在疾控等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告知检测结果。
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女性感染者,充分提供检测后咨询,充分告知母婴传播的风险及孕前和孕期可采取的预防母婴传播措施。
对于确认结果为阳性的男性感染者,提供检测后咨询,并告知疾病传染给伴侣的可能性,充分告知伴侣若被传染后母婴传播的风险。
开展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参与并接受消除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免费筛查相关信息并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费用补助。
5.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位初建册孕妇提供一次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根据筛查与确诊结果对有需要的感染孕产妇进行转诊。
对未转诊的感染孕产妇孕期保健与预防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并纳入高危管理。
需对所有乙肝感染孕产妇进行健康指导,由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科室联合告知其应在儿童第三针乙肝疫苗接种完成后的第2个月携儿童至分娩机构、市妇幼保健院或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乙肝三系检查。
开展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参与并接受消除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免费筛查相关信息并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费用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做好财政保障、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相关配套保障。
卫生健康、民政及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在市卫健局组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的基础上,重新调整为工作专班和工作指导专家组(详见附件1、附件2)。
制定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计划,深入分析与消除目标差距,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积极促进社会组织的支持与参与,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二)加强服务能力
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实验室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
要切实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各项制度和流程,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职业暴露。
(三)加强信息管理
建立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数据信息网络报告和信息安全机制。
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各环节的信息登记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填报消除母婴传播工作各项报表及台帐资料,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市妇幼保健院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共享核对感染孕妇、儿童相关报表与个案信息。
(四)加强监督指导
建立消除母婴传播重点病例评审制度,针对辖区内发生的艾滋病感染儿童、艾滋病暴露死亡儿童、先天梅毒、未规范诊治的感染孕产妇及分娩儿童开展评审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督导评估和工作年度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五)加强资金和物资管理
科学规划、合理使用消除母婴传播经费,进一步强化物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确保物资质量、品种和数量满足要求,积极探索并充分使用现有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多方筹措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等方式,共同支持消除母婴传播工作。
附件:
1.**市消除母婴传播工作专班
2.**市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指导专家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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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 艾滋病 梅毒 乙肝 母婴 传播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