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推进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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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推进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动乡村产业转型提升,加快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根据**,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农家乐(民宿)优质集聚发展
1.引导农家乐(民宿)集聚发展,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新开办农家乐(民宿)且经街道、区农业农村局验收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其开办满一年、两年、三年时且正常持续经营的,分别拨付5万元、3万元、2万元。
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外新开办农家乐(民宿),经街道、区农业农村局验收认定,且客房数在7间及以上的,在其开办满一年后给予5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
区域发展办(农业)〕
2.鼓励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的农家乐(民宿)加大投入、提升品质,对投资改造(装修)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经街道认定为示范店的,按实际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为准)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50%、30%、20%,原则上该奖励只享受一次。
符合余杭区对精品农家乐(民宿)新增投资额奖励申报条件(余农发〔2022〕125号)的,应申报享受区级奖励,街道按前述政策与区级政策的差额给予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
〕
3.鼓励农家乐(民宿)争创精品示范,对获评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取得五星、四星、三星农家乐等级荣誉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给予1:
1配套奖励。
对评定为街道精品示范店、优秀示范店、特色示范店的农家乐(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农家乐、民宿可同步申报评级,但奖励资金原则上只享受一次,等级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牵头单位:
〕
二、鼓励以渔味为主导的特色餐饮发展
鼓励农家乐推陈出新,研发以“**渔味”为主导的特色菜品、小吃。
对研发新菜品,且经街道认定列入**鱼宴(经典菜品)的,给予1万元/道的奖励。
对推广**鱼宴且经街道授牌的示范店,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万元的推广补助。
〔责任单位:
区域发展办(农业)〕
对获评浙江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获得“浙江农家特色小吃百强”荣誉的主体,街道按区级奖励给予1:
1配套。
〔责任单位:
党 〕
三、鼓励开展农文旅活动推广
鼓励支持农文旅经营主体(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全资公司)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举办农事节庆、文体旅游、产品展销等活动,经街道审核认定,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活动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项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符合余杭区对农事节庆、文体旅游等活动补助条件 的,应申报享受区级补助。
对村集体开展的活动,街道按区级补助的50%进行配套;对农文旅经营主体(不含村)开展的活动,按区级补助的1:
1配套。
均以活动实际费用为上限。
群众性文体活动不列入上述补助范围。
四、鼓励创建旅游景区景点
鼓励支持农文旅经营主体创建旅游景区景点,对新评定为以下项目内容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
新评定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由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营地(集聚区、特色街区)、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村)等相应等级的项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营地(集聚区、特色街区)、示范基地、示范点(示范村、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等相应等级的项目,示范级IP、创建级IP项目以及金名片项目等;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各类文旅产业融合示范营地(集聚区、特色街区)、示范基地(宋韵杭式生活体验基地)、示范点(示范村、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宋韵杭式生活体验点)等。
〔责任单位:
〕
五、鼓励农文旅配套业态发展
1.鼓励利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的存量用房(整栋或部分)开设茶室、咖啡吧、农产品展销点等配套商业服务(不含群众日常生活必需业态),经街道备案认可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合法经营面积给予经营户每年200元/平方米/年的奖励,同一经营户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年,最多奖励三年。
已列入农家乐(民宿)提档升级项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点)补助的,不再享受该补助。
〔牵头单位:
〕
2.鼓励利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的存量土地,探索稻田综合种养和景观化农作物种植。
稻田综合种养在100亩及以上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规模在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经街道备案认可后,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亩。
在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种植油菜、向日葵等景观化农作物,油菜、向日葵等种植规模在100亩及以上的,除享受上级种植补贴外,街道另给予300元/亩的补助。
政府投资类项目内容不纳入补助范围。
〔责任单位:
〕
六、鼓励村集体挖掘农文旅发展空间
鼓励村集体在农文旅产业集聚区内挖掘农文旅发展空间资源,经实地踏勘、联审认定,依不同情形分别给予补助:
1.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村集体与相关村民达成一致,一次性收购农民合法主体房屋,用于农文旅项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街道验收后,按照测绘建筑面积给予村集体800元/㎡的工作经费。
2.在村民自愿的情况下,村集体与相关村民达成一致,收购闲置农房用于农文旅项目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街道验收后,按测绘建筑面积给予村集体200元/㎡的工作经费。
3.村集体统一流转闲置农房10年及以上,用于农文旅项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经街道验收后,按照主房3万元/处、唯一辅房1万元/处给予村集体工作经费。
〔牵头单位:
〕
七、鼓励扶持特色农业主体做大做强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
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20%给予配套。
〔责任单位:
〕
八、鼓励引进培育农文旅人才
1.支持农文旅人才带项目入驻,市级及以上非遗文创人才、农创客、院士专家等以“人才+项目”入驻街道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经街道招商领导小组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在项目落地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拨付50%、30%、20%。
特殊人才项目“一事一议”。
〔牵头单位:
〕
2.在街道农文旅产业领域创业就业,且达到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以人才统计口径为准),除享受省、市、区各级人才政策外,街道每年组织安排一次专项疗休养,费用标准为3000元/人;对农文旅产业领域F类人才,街道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费用标准为1500元/人。
〔责任单位:
〕
九、鼓励实施农文旅片区化运营
1.鼓励村集体实施农文旅片区化运营,积极招引片区化运营主体,以尽早实现收支平衡为目标开展运营方案比选,并报街道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责任单位:
〕
2.提升农文旅片区化运营质效,对当年度运营业绩突出的,按照街道评定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
〕
十、鼓励创建农文旅产品特色品牌
1.鼓励花卉苗木、渔业、水果等农产品及地域特色文化产品等打造区域公共品牌,经街道认定且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
〕
2. 对新获评省级“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的,街道按照区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
〔牵头单位 〕
3.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官方授予的农产品荣誉奖项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
〕
十一、附则
1.本实施细则试行三年,自2023年度至2025年度。
2.本实施细则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补助)、就高享受”原则执行。
3.**街道农文旅产业集聚区范围暂定为七个区块(见附件2),今后根据农文旅产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4.**街道原相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或遇上级有关文件调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均在**街道的市场主体。
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欠薪、较大负面网络舆情等不适宜情况的,不享受本政策。
6.因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等导致市场主体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市场主体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7.本实施细则由**街道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街道农文旅产业融合集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2.**街道农文旅产业集聚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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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街道 推进 农文旅 产业 融合 集聚 发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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