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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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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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
是指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经市卫生健康局备案,且符合《**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收费标准公示。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符合《浙江省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卫生评价工作指引》,并在“浙有善育”智慧托育婴育数字化应用系统备案,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育小组活动”场所及临时托服务。
(三)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符合《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具备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0—3岁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开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辖区内婴幼儿养护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等功能。
(四)“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供“医、防、护”三位一体服务的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医育结合”,对辖区内幼儿园、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提供专业化健康指导服务。
二、补助标准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
1.公办托幼一体化幼儿园。
改造补助。
公办幼儿园新增托班进行场地改扩建的,按实际改造费用(包含设备、设施配置)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每班6万元的标准。
日常运营补助。
由市教育局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上浮30%。
2.其他普惠性托育机构。
建设补助。
新建或改建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且通过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并投入运营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按建设工程决算价50%的建设经费(包含装饰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班,按三年4:
3:
3的比例发放;此外,每班按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的设备、设施配置补助。
日常运营补助。
对上一年度按相应等级标准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根据实际入托人数,纯托育机构五星、四星、三星、未评等级,分别按400、350、250、200元/生/月给予补助;民办托幼一体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按300、250、200元/生/月给予补助,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的,超出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
建设补助。
对符合条件建设并规范开展照护服务小组活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按实际改造费用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日常运营。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建设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由市妇保院负责日常运营。
日常运营补助:
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经费补助,根据市卫生健康局考核结果发放,每年合计不超过30万元。
(四)“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建设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由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运营。
(五)示范奖励补助。
对于申报托育机构星级评定的,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市托育机构星级评定实施方案》,被评定为五星级托育机构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评定为四星级托育机构的,予以一次性奖励4万元,评定为三星级托育机构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成功创建省级“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资金拨付方式
(一)机构建设及设备购置补助。
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向所在镇(街道)自主申报(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镇(街道)审核资料并现场评估后,将资金补助申请表报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复核确认后,由市卫生健康局按规定进行发放。
(二)日常运营补助。
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附件2),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依据《**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附件3)执行,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不予补助上一年度财政资金。
市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四、资金监管
(一)托育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普惠托育公共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二)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享受补助。
(三)提交虚假资料、虚报入托数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取消当年度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补助由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市卫生健康局职责:
负责牵头制订每年托育机构建设实施规划,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保障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补助经费。
各镇(街道)职责:
规划本地区年度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托育机构建设的规范要求实施,落实监管责任,抓好项目的督促、落实及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
各托育服务机构职责:
严格按照《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做好项目申报,抓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六、监督检查
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结合托育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停拨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且整改:
(一)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不服从卫生健康部门及其他部门监管,对涉及婴幼儿健康和安全问题拒不整改的;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附件:
1.**市普惠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
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2.**市普惠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日常
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3.**市普惠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考核
细则
附件1
**市普惠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房屋产权情况
(1.自有土地或房屋;
2.租赁房屋;3.其他)
占地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独有
(m²)
室外面积共享
(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新增托位数
备案年月
总投资金额
(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托育机构
(驿站)
基本情况
镇(街道)
村(社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市卫生健康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注:
申请时请随附装修合同、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2
**市普惠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日常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托育机构名称
占地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室外面积独有
(m²)
室外面积共享
(m²)
职工总人数
备案托班数
托位数
入托婴幼儿人数
上一年度考核
得分
镇(街道)
村(社区)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市卫生健康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注:
申请时请随附3岁以下入托婴幼儿名单等相关佐证材料。
附件3
**市普惠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考核细则
机构名称(盖章):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指 标
分值
评 分 方 法
存在问题
考核评分
一、登记备案
5
1.在登记机关注册,在卫生健康局备案,且公示法人登记证明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包含班型和托位数等)得3分。
2.发生变更事项时,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得2分。
二、收托管理
17
1.招收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当年9月1日不具备满三周岁入幼儿园条件的托幼衔接的婴幼儿除外)得3分。
2.入托人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班数、托位数得3分。
3.留存相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得1分。
4.将机构基本信息及日常托育服务情况及时录入省婴幼儿智慧托育平台得4分。
5.新生入园有入园体检(或有近半年在辖区儿保的健康检查),有连续14天的健康监测及健康申报表得2分。
6.缺勤进行登记并追踪原因得2分。
7.建立并实施家长联系制度得2分。
三、保育管理
15
1.规范开展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得4分。
2.科学制定食谱,提供健康、营养和安全的膳食得3分。
3.周计划及一日生活活动安排科学合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特殊天气酌情调整)得3分。
4.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无安排不适宜活动(如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或与中国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活动)得2分。
5.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得3分。
6.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育行为(如存在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安全管理
15
1.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报警系统24小时设防,活动区域、生活区域监控全覆盖,视频资料保存不少于90天得3分。
2.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了解避险逃生的基本方法得3分。
3.场地设施和室内布置不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得5分。
4.不存在对外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和可能性得2分。
5.提供食品的机构将食品留样48小时得2分。
6.发生机构安全(含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每一起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得分;未按规定报告的,每一起扣8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7.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过期一个扣2分。
五、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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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不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行业的情况得2分。
2.每年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得3分。
3.明确专职保健员得2分,明确兼职保健员得1分。
4.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
3,托小班1:
5,托大班1:
7,混合班1:
6得3分。
5.从业人员接受过上岗培训,进行职后培训得3分。
6.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得2分。
7.规范办理社会保险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得2分。
六、管理制度
5
制度健全,有健康检查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安全责任制、传染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用药管理制度、信息保护制度、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得5分。
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七、疫情防控(视疫情发展情况调整)
8
1.入口处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且记录管理完备得2分。
2.消毒场所、频次、消毒剂使用科学、准确得2分。
3.全区域设施(包括保健室、活动室、睡眠区、用餐区、卫生间、游戏区等)消毒,消毒通风制度落实到位得2分。
4.设置保健室和临时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齐全得2分。
八、场地设施
8
不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的,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九、收费管理
6
1.全日托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6个月得2分。
2.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方式得2分。
3.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合同,双方合同对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扣付方式、退款条件和方式、民事责任等进行约定得2分。
4.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或查实其它违规收费的,视情节予以扣分。
十、其它工作
4
根据各类未及时完成的工作及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工作、专项督导、信访投诉、会议活动、日常检查、档案工作等),视情节予以扣分,直至本大项扣完。
负责人:
考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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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托育 基本 公共 服务 资金 补助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