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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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幼托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普惠是指各类幼儿园、企事业单位办、家庭托育点等认定为普惠性质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应低于**市制定的普惠标准。
第四条 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社会、家庭成本分担比例,逐步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资金补助拨款水平,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监督各镇(街道)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补和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具体实施托育机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办托行为,提升办托质量和办托水平。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凡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且办托规范、安全、有质量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
第八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市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2)收费合理合规,并同意与市卫生健康局签订备案承诺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机构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办托成本,保障托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按相关规范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2)托育机构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3)**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4)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费收费
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6)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3.市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局门户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托育费收费
第十一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
全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2200元;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60%;计时托按每小时计算,每小时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15%,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托育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延伸办托的,托育费标准可在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其中尚未评定等级标准的分园按总园等级下调一级执行)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市卫生健康局批准。
第十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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